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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来:辩审关系偏离何时休?

赵玉来:辩审关系偏离何时休?

分类:
中同资讯
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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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段时间,“占坑辩护”引起了刑辩律师们的口诛笔伐。还有一些人组织了一个关于“占坑辩护”的征文大赛。“占坑辩护”现象的非正当性成了学界的主流观点,而不只是刑辩律师的“一面之词”。“占坑辩护”现象其实也反映了辩审关系偏离。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理想的形态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而审判方则是居中审判。但是,实践中,很多刑事法官,有时比检察官追诉犯罪的倾向性还强,导致法官直接下场与辩护律师发生争论甚至冲突,产生辩审关系偏离。

  我们常常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关部门也致力于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但在现实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总是有些“距离感”,感觉像是“两家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立场不同,有时候在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上会有分歧,甚至出现撕裂的情况。

  01

  辩审关系偏离之现象

  2023年,我的微信朋友圈和朋友们的朋友圈里总是能看见关于“控辩冲突”、“辩审冲突”的话题。有几个法院的事情特别引人关注。

  比如,2023年8月7日,来宾中院审理的“冯波律师涉黑案”,辩护律师没到场,庭审就结束了。冯波的两名辩护律师在法院门口搞了个“微博辩护”,真是让人大开眼界。还有,2023年11月16日,云南宣威市法院里,迟夙生律师因为开庭前拍了几张法庭照片,结果“手机离奇失踪”,一天后法院院长亲自送回。真是神奇的经历啊!再有,2023年11月20日,河北省枣强县法院里,因为律师提到了刑讯逼供问题,结果被法官赶出法庭。有律师形容说,“枣强法院,把一大群律师像赶羊群一样赶出了法院”。这三起事件,真是让人触目惊心,感觉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了。这些事件也反映出“辩审偏离”的现象,真是让人担心!

  多年实践传统,法院已经变成打击犯罪的第三道工序,法官作为该工序的主导者往往要发挥主导作用了,而这会导致辩审关系偏离。辩审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形态是“辩审冲突”。

  一是辩审双方在程序问题上往往有冲突。

  辩护律师往往抓住程序问题不放,而法官往往不搭理,甚至采取一些比较激烈的手段。同时,辩护律师也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对抗。如有学者研究发现,死磕派律师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死磕程序”。(参见:王凤涛:《“‘磕出’中国法治‘进步’? ——死磕派律师的制度角色与中国司法的策略选择》 ,载 《时代法学》2014 年第6期。)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会就管辖、回避等程序问题提出异议,在法官对此置之不理或者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发生“辩审冲突”。在程序问题上的“辩审冲突”非常典型的是贵州小河案。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数名律师被驱逐出法庭。(参见:唐宁:《“政协委员被控涉黑三年三审———贵州黎庆洪案重审疑云》,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 年1月16日。)

  二是辩审双方在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冲突。

  诉讼行为方式上的冲突主要包括辩护律师辩护行为引发的“辩审冲突”和法官审判行为引发的“辩审冲突”。律师的辩护行为容易引起法官反感的主要有几个:一是不经法官允许就发言,随意打断公诉人发言;二是拍桌子抗议;三是陈述时间过长;四是罢庭;五是利用舆论制造压力。法官的行为容易引起律师反对的主要有几个:一是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完整地发表意见;二是斥责律师;三是把律师赶出法庭;四是剥夺律师的辩护权。

  02

  辩审关系偏离的现象应当予以治理

  诚如有学者所言,“法官与律师辩论”、律师被逐出法庭的“辩审冲突” 这种表象的背后是法官的尴尬,法官为了贯彻“长官意志”不得不走上前台,担当与律师辩论的角色。(参见:周永坤:《论党委政法委员会之改革》,载《法学》2012年第5期。)

  在现代信息社会,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任何一起发生在某一角落的“辩审冲突”案件,都有可能通过各种媒体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关注度会使得法院在面临舆论压力时不得不纠正不当行为。这对个案公正的促进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我们必须看到,从长远角度来看,辩审关系偏离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官与律师的冲突是一场互相毁灭的战争。这场战争不仅使得司法系统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受到损害,同时也影响了判决结果在被告人及社会大众心中的可接受性。因此,我们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共同努力消除辩审关系偏离。

  应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沟通机制,促进双方相互理解,尊重各自的工作。二者各自履行职责,减少冲突的可能性。总之,消除辩审关系偏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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