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2011988     

搜索

关于中同          业务领域          中同荣誉           中同业绩          社会责任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官网

电话:010-82011988/1950

邮箱:zhongtonglaw@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大厦8层

 

中同观点

更多 >>

中同观点 || 基金参与北交所市场的年度回顾和展望
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一期
杨矿生:律师要明白,客户为什么没有选择你?
郝俊杰:从邯郸中学生遇害,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矫治、惩戒
杨矿生:首次接谈客户,为什么要律师团队出面?
赵玉来:刑辩律师的七种武器之“多情环”
杨矿生:当事人,你是找律师,还是找关系?
>
>
郝俊杰: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认定

郝俊杰: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司法认定

分类:
中同资讯
2024/02/26
浏览量

  春节前夕,天公不作美,多地遭遇雨雪天气,即便如此,也阻挡不住人们返乡的脚步和热情,大家在全年最寒冷的日子,回归到最温暖、最治愈、最有安全感的地方。

  春节是万家团圆的日子,但对于身陷囹圄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却备受煎熬。春节前,我对当事人进行节前会见,送去家属的鼓励和慰问,走出看守所,感同身受,不由得根据苏轼《蝶恋花 春景》一词发出感慨:“墙里会见墙外道。墙外家属,墙里人悔懊。”

 

 

  当然,也收到一个好消息,节前参加了某检察院召开的“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对我方当事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听证会在检察院的听证室举行,参加听证会的有办案民警、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等等。承办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说明案件情况,听证员进行提问,休会期间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复会后办案民警、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发表意见,当事人最后陈述,然后检察官对听证会进行总结,经过评议后对当事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四种类型: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未移交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来说是无罪处理。

  本案以相对不起诉的方式结案,意味着对当事人作出无罪处理,当事人没有犯罪前科,不会对自己以及子女的工作就业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以及家属皆大欢喜,可以愉悦地过一个团圆年。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条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检察机关依据《刑法》总则、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法定免除处罚的规定,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价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一般情况下,相对不起诉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涉及罪名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总则规定的,在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重大立功。

  《刑罚》分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样也规定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即使没有法定免除处罚的规定,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危害后果、被害人谅解等等,综合判断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也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我国轻罪治理趋势的重要体现。本案中,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吃一堑,长一智,深刻吸取教训,立志回报社会,达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查看手机版官方网站

手机扫一扫
关注“中同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