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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传媒文化创意

影视传媒文化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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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视传媒文化创意法律服务是中同所的特色服务之一。

  当“文化成为一种消费”,“消费成为一种文化”的现象产生之际,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是其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影视传媒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是当代经济、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在产业层面的具体表现。它以其独特的形态演变和运行方式与其他产业发生广泛而复杂的联系,极大地影响一个城市、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和社会文化发展,同时也对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同律师充分认识到此领域在法律方面的机遇和挑战,保持着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紧密联系,不断加强深层次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探索,努力开拓新的业务领域,为影视传媒文化创意产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大量的研究和实践,中同所已拥有一批专业知识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他们优质高效的代理和服务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影视传媒文化创意法律服务已成为中同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的亮点。

 

  服务项目:

  ☉影视文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

  民营、中外合资电影电视剧制作企业的成立与运作

  影视项目融资、筹备、制作、发行、催款、纠纷处理等全程法律事务

  网站的成立与运营

  网络游戏与虚拟财产保护

  网络购物与电视购物的法律保护

  名誉权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肖像权保护

  新闻官司的防范及新闻侵权诉讼

  电影电视剧IP创意、版权购买、原著授权、委托创作与演、职人员聘用

  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播放授权与转让

  演艺经纪与影视明星的塑造

  广告的代理、制作与发布

 

影视传媒文化创意法律服务业绩:

 

l担任影视作品的法律顾问,如:

  ☉担任《亮剑》、《血色浪漫》、《永不瞑目》、《玉观音》、《和平饭店》、《小时代》、《北上广不相信眼泪》、《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生死蜕变》、《世纪人生》、《一江春水》、《重案六组》、《一双绣花鞋》、《流星蝴蝶剑》、《小兵张嘎》、《烈火金刚》、《你的生命如此多情》、《金剑雕翎》、《曼谷雨季》、《追踪》、《杀青》、《天和局》、《刑警九月风暴》、《狼毒花》、《红色记忆》、《重庆大轰炸》、《羊城暗哨》、《一米阳光》、《午夜阳光》、《大刀向鬼子头上砍去》等多部影视剧作品的法律顾问。

 

l为多位影视明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为蒋雯丽、于荣光、孙丽、刘烨、童蕾、魏俊杰、于娜、高云翔、赵丽颖、孙菲菲等影视红星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l代理多位影视明星诉讼业务,如:

代理著名影视女明星蒋X丽诉湖南某某月刊侵犯肖像权案,一审已胜诉并开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肖像权高额赔偿之先河。

  ☉代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X肖像权被侵权一案,已胜诉。

 

l代理影视作品诉讼:

☉代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电视剧《我的父亲母亲》编剧合同纠纷案,已胜诉;

☉代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电视剧《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发行合同纠纷巨额赔偿案,已胜诉。

 

  ☉代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电视剧《血色浪漫》侵权纠纷案,已胜诉。

  代理网络电影《诡案组》电影授权著作权纠纷,已胜诉,确立了电影与网络电影的明确区别的第一案,在行业内成为参考案例。

  

l为影视公司或文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为青海卫视频道运营合作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与香港两家著名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美国特纳广播公司及香港华娱电视频道与内地著名传媒集团为达成紧密合作伙伴及框架协议进行谈判以及提供相关法律支持服务等等。

  

l任多家全国知名广告公司、影视公司、外资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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