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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几个基本方法|刑辩实战

杨矿生律师:向被告人发问的几个基本方法|刑辩实战

分类:
中同资讯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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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向被告人庭审发问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律师发问的基本功不扎实。辩护人在法庭上向被告人问什么,怎么问,怎样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很多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还是云里雾里。

  实际上,如何发问有一定的规则可循,也有一定的方法,这些规则方法是由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有些规则方法是控辩双方发问时都要共同遵循,有些则是基于各自的职责和角色定位所确定的。

  辩护律师要想提高庭审发问水平,应当研究遵循这些相应的规则方法,避免错误的发问方法。

  根据我们中同刑辩团队的体会看,辩护律师在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掌握以下几个基本方法:

  一、发问要有目的,不能无的放矢

  辩护人要弄明白自己向被告人发问的目的是什么,即为什么要发问。行为目的决定行为的方法和手段,也决定行为的边界。

  在刑事诉讼中,发问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官,被发问的对象有被告人、同案被告人和证人、鉴定人等多种对象。除了法庭调查时的发问以外,其他阶段对被告人发问的情形也很多。

  不管哪种情形下的发问,发问人总是有自己的发问目的,而且,各自目的可能各不相同。发问目的不同,直接决定了公诉人、辩护人、法官发问的角度不同,内容不同,重点不同。

  所以在发问之前,辩护律师要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要发问,发问的目的是什么,发问要起到什么作用,发问要达到什么样效果,只有弄清楚这些,才能知道具体要问什么,才能知道发问的重点是什么。

  才可以做到有效发问,避免无效发问或任意发问,白白浪费发问的机会,甚至造成糟糕的局面。

  从辩护人发问的角度来看,辩护人庭审时对被告人的发问,与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的发问是不同的,与庭审公诉人的发问更不同,与庭审时向同案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也不相同。

  这些不同之处体现如下:

  一是辩护人庭审发问与会见时发问的目的、重点不同

  辩护人会见时的发问,主要是为了了解熟悉案情,解除疑惑,听取辩解,核实证据,为辩护思路的形成和法庭审理打下基础。

  所以,会见时的发问是全面发问,对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问清,每一个证据都要核实,不放过一个疑点。

  而辩护人在庭审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并不是为了了解案件事实,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发问,把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直观地展示给法庭,引导合议庭继续关注后面的质证、辩论意见,为辩护观点作铺垫。

  很明显,这两种发问的重点和具体内容有很大的区别。刑事辩护实践中,我们有很多律师实际上没有把这两者区分开来,不知道法庭调查中的发问和会见中的发问有什么区别。

  二是与公诉人发问目的、角度和内容也不同

  公诉人发问是为了印证指控的事实,达到追究责任的目的。而辩护人发问的目的恰恰相反,是为了推翻指控或削弱指控。

  所以公诉人是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问的,辩护人则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发问的,发问的重点也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情节。

  但是辩护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显然没有理解二者的区别,更有甚者,从有些辩护人发问的效果看,给人的感觉似乎就是第二公诉人。

  三是与向同案被告人或证人发问的目的重点也不同

  某一特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其他同案被告人或证人发问的目的,有些是为了推翻不利的证言,有些是为了进一步佐证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情节。

  我们要记住:不同的发问主体发问目的不同;

  同一主体在不同的阶段发问目的也不同;

  发问目的不同必然导致发问的角度重点不同

  二、要抓住重点,不要面面俱到

  辩护人与公诉人职责角色定位不同,因而两者发问的范围和重点也各不相同。

  公诉人的职责是查明事实,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因而在调查发问环节,公诉人有必要把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环节都要问到,把指控的事实经过全面呈现给法庭。故公诉人发问相对而言,比较全面一些。

  而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无罪罪轻或免除责任的材料和观点,无需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负责,因而在发问阶段只需根据职责有选择的发问,有重点的发问,不需要面面俱到。

  很多辩护律师在这个问题上把握的不是太好,离题太远,分不清问题的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好比是开枪打靶,虽然子弹打了不少,但都没有打到靶子上。

  怎样才能抓住重点发问,很多律师总结了丰富的经验,比如说抓住发问的目的确定重点,抓住控辩争议的焦点发问,抓住影响定性和量刑的问题发问等等,这些做法都很好。

  根据我们的经验来看,可以抓住一个主线进行思考,用一个主线把这些问题串联起来。

  这个主线就是你的辩护观点,围绕着你的辩护观点发问,把辩护观点中所涉及到的事实情节作为发问的重点。发问的内容与你的辩护观点紧密相连,相互呼应。

  根据辩护观点,确定发问的重点和具体问题。与辩护观点无关的问题尽量不问或少问。这样理解起来比较容易,也便于掌握使用。

  根据这个主线,我们把发问的重点范围进行了归纳,可供借鉴。

  如果发问过多,不仅会冲淡主题,难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且还容易让审判长失去耐心,打断并限制你的发问,你发问的节奏便会被打乱,有些重要的问题可能就无法问到,发问的目的也难以全部达到。

  三、要简洁明了,不要含混复杂

  所谓发问简洁明了,是指提出的问题要语意明确,语言简练,不拖泥带水。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一是所提的问题要有明确性针对性

  要让人听得明白,一听就知道你要问什么。不能语意不详,含含糊糊,让人不知道你在问什么,更不能让人产生歧义和误解。

  二是一次只发问一个问题

  前一个问题得到答案后,再问下一个问题。不要一次发问多个问题,多个问题同时发问,容易答非所问,也会顾此失彼。

  三是发问要用简单句

  不用复杂句式发问,复杂句让人难以理解发问的重点,并且容易产生误解。

  四是发问用语尽量口语化

  不要过度使用法言法语,过于专业化的法言法语让被告人难以听懂,甚至可能会产生错误理解。

  四、要层次清楚,不要逻辑混乱

  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发问会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发问的问题也会较多。

  为了让人明白你通过发问是在说明什么,证明什么,这些问题相互之间应当层次清晰,条理清楚,有内在的逻辑性。

  不要跳跃式的发问,不要让人感觉如同坐过山车似的,忽高忽低,摸不着头脑。

  各个问题之间,要有一定的关联性和承接性,从上一个问题的答案,到下一个问题,衔接要顺畅自然。

  五、要明知故问,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这是庭审中向被告人发问时需要注意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最主要的原则。

  模糊不清的问题不能发问,没有证据印证的问题不能发问。

  遵循这个原则要求的目的,是提醒你在会见时提前把该问的问题都要问到,不要等到了法庭上才想起来发问某个问题。

  六、要问则有利,不要问对当事人不利的问题

  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发问的问题都必须是有利于当事人的问题,不利的问题不能发问,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当然,出于辩护的需要, 辩护人有时也会在法庭上向被告人提出一些刁难性的问题,或是提出一些看上去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让被告人回答。

  起初,人们对这种发问方式既吃惊,也不理解。但等到听完全部的问话和答案后,悬着的心就落了下来。

  这是因为这些看似刁难的问题,在最开始的时候也曾经困扰过辩护律师,同样也会困扰着法官,如果法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就会对被告人不利。

  而且有时虽然经过前面的发问,被告人对这些问题已经作出了辩解,但还是不能完全解除人们的怀疑和质疑,还需要辩护人站在质疑的角度多方位地不断追问,直到所有的怀疑都逐一得到合理的解释。

  所以便发生了前面所述的刁难性发问。

  这种发问看上去虽是一种刁难性的发问,但是它可以让被告人作出进一步的辩解,逐步解除人们的怀疑和质疑。这样做的目的,实质上是给了被告人一个全面透彻的辩解机会。

  这种发问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营造律师客观公正的形象,让法官感觉到,辩护律师不仅是替被告人说话,而且也是在帮助法庭查明案情。这种发问所得到的回答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当然,采用这种刁难性发问方式的前提是,发问中所涉及的所有刁难性问题,应当是辩护人在会见时早己向被告人发问过,并且被告人辩解中存在的疑惑早已得到了合理解释。

  对于被告人辩解中存在着哪些疑惑,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从正常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二是从公诉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三是从法官的角度进行判断。

  尽量把各种可能产生的疑惑都考虑到,并且在会见中事先都问清楚。这样到了法庭上,再把这些疑惑的问题逐一提出,让被告人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这样的问话效果是不错的。

  如果不是这样,那这种刁难性的发问方式就有可能是失败的发问,辩护人就有可能变成了第二公诉人。

  比如福建林某受贿案

  背景介绍:

  起诉书指控林某利用担任某市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张某审批土地项目方面提供了帮助。期间,林某的妻子和张某的妻子一起出国旅游,费用8000元由张某的妻子支付。林某涉嫌构成受贿。

  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中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惑大家,一是为什么林某的妻子要和张某的妻子一起出国旅游,二是为什么林某的妻子花费的8000元费用由张某的妻子承担。

  辩护人对这两个疑惑问题进行了重点发问。

  Q:你妻子和张某妻子一起到泰国游玩过几天,是吗?

  A:是的。

  Q:旅游的费用花了多少钱?

  A:每人8000元。

  Q:出游的费用是谁承担的?

  A:是张某妻子付的。

  Q:你妻子掏钱了吗?

  A:没有。

  Q:既然出去玩,你妻子为什么没掏钱呢?

  A:是张某妻子邀请我妻子去的。

  Q:张某妻子邀请去的就可以不掏钱吗?

  A:张某妻子和我妻子是朋友,因为张某妻子要去泰国游玩购物,找我妻子陪同,我妻子本来有事不想去,张某妻子反复劝说她一个人去既不熟悉也觉得孤单,我妻子便同意陪同一起去几天。当时张某妻子还说要买一些东西作为补偿,但我妻子并没有让她买,仅是让张某妻子掏了旅行社收取的8000元差旅费,其他费用都是自己掏的。

  通过这种看似刁难的发问,既让被告人做了充分的辩解,又使大家的困惑得到了解答,实际上还是比较有利于当事人的。

  我们要记住:有时候,以退为进可能走得更好,但要有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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