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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努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在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

谢鹏程:努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落实——在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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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
20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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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9日下午,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聚焦研讨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审关系”。本届论坛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模式,对外视频直播,受到法律界同仁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一万余人次。

  “刑辩十人”在论坛上先后作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应邀作为嘉宾点评发言。

  以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首先,感谢“刑辩十人论坛”邀请我来参加会议!这个论坛是当代中国最有影响力的十大刑辩律师主办的论坛,专业性强、学术水平高。受邀参加,我深感荣幸!刚才听了一下午,我受益很多,虽然有些不同看法,但也有很多相同的看法。

  我一直持有一个观点,律师的地位和尊严决定了或者是反映了国家法治的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律师没有尊严、没有地位,这个国家就没有法治。今天下午我听到大家最大的呼声、最大的愿望、最大的诉求,就是维护律师的地位和尊严。这实质上就是追求和推动国家法治的进步。

  高检院一贯重视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先后出台了几个保护律师权利的规范性文件。每次出台一个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都把我国的律师权利保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新的层面。从高检院不断出台的这些保障律师权利的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律师地位的提高过程,也可以看出我国法治的进步历程。

  高检院张军检察长特别重视律师权利保障。他在担任司法部部长时就对律师执业的改善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律师界记忆犹新。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张军检察长今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了一个专题报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全国检察机关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经验、成效和有关政策。这个报告是一个权威性的总结,也回答了我们今天这个论坛讨论的一些问题。我作为一个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者参加这个会议,谈谈个人的一些体会和认识,向大家请教。

  我认同三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律师地位,加重了检察官责任。这是我们举办这个论坛的前提,虽然大家讲得不多,但都心里有数。第二个观点是,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不同的层面扩大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作用,拓展辩护的空间。今天大家谈的很多不满或者主张,甚至包括律师主导作用的观点,根本的诉求还是让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能让当事人觉得律师没有用以至于损害律师的地位和尊严。这确实是要着力研究的一个问题。第三个观点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从宽的幅度可以再扩大一些。这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从宽的空间是有限的,法律底线是不可以突破的。刚才许兰亭律师说,从宽幅度太小,当事人没有认罪认罚的积极性,宁可冒不认罪认罚的险。这意味着国家设置的这个制度可能要落空。因此,适当扩大从宽的幅度,特别是对企业合规整改,有必要扩大适用不起诉或者实行附条件不起诉。顺便说一下,刚才郝春莉律师讲到量刑建议的幅度,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我的观点是确定型量刑建议更有利于律师辩护,也可以避免判决与当事人的预期相差太大。

  下面,我和大家探讨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是否可以发挥主导作用。赵运恒律师的这个观点可能是针对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提出来的,虽然学术界有卞建林等权威专家发表文章支持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但是确有不少人还不适应、不认同,一时转不过弯来。赵运恒律师的这个观点也可能出于矫枉过正的想法。他可能认为,矫枉不妨过正,律师实现不了主导作用,退而求次,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行。其实,他非常清楚,在我国国家刑事司法体系中,甚至在世界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都不可能实行律师主导,这是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的。不管我们怎么提升律师的地位,律师总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基本角色毕竟是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承担司法裁决职能。当然,我国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捍卫者、建设者,这个责任是维护司法公正而不是决定司法公正。我认同拓展辩护空间,譬如,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向检察官或者在审判程序中向法官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但是,如果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启动权和量刑建议权都交给律师,反过来让检察官来同律师协商量刑,那就本末倒置了,谁是追诉人?谁是被告人?检察官主导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通过事实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督促其悔过自新,痛改前非,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是检察官的职责,律师就没有这个责任。因此,检察官在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教育和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必要的,是尽职尽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完全听由律师意见,律师不提,检察官就不管了,放弃教育说服工作,不促其认罪认罚,检察官就失职了。当然,如果检察官该提起而没有提起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律师可以提出来。一方面检察官应该尊重律师的权利,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的权利。检察官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不管是律师提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认罪认罚的,都是好事、都有利于预防犯罪,这是刑法的根本目的。至于怎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这里面可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我曾经说过,认罪认罚主要是当事人的权利,从宽主要是检察官和法官的权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从宽,这是权利,但是否从宽和怎样从宽,那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了。

  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不可能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律师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我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应该发挥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这是律师的第一大作用。这一作用不仅捍卫了正义,避免了被告人冤屈,也帮了司法机关的忙。二是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如果检察官提出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是合理合法的,能够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各方面的认同,律师给予支持和认同,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在提交法院以前,律师发现了及时提出来,可以防止定罪和量刑的错误或者不当,这也是维护了司法公正。三是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这是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作用,不仅是维护司法公正,还要促进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之一。在这方面律师可以发挥检察官和法官难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可以帮助检察官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工作,让该认罪的认罪,该改造的接受改造,该赔偿的尽力赔偿。上述三方面的作用发挥好了,律师的地位和尊严就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我想和大家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要不要限制检察机关的抗诉?刚才有律师言词很激烈地提出了限制抗诉,并追究错误抗诉法律责任的看法。首先,我觉得担忧抗诉权被滥用是不必要的。为什么?一是因为在检察机关内部的业绩考评中,如果抗诉意见不被采纳,对检察官的业绩是有消极影响的;二是因为抗诉都不是检察官个人轻率的或者情绪化的决策,所有的抗诉都必须经过检委会讨论通过,是经过集体决策的。当然,我理解律师提出这个问题也是有原因、有所指的。最近,有几起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发生了上诉与抗诉同时提出,大家对改判有很大争议的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有一些抗诉和改判好像都带有情绪化的色彩,有点较劲的感觉,让旁观者看来检法两家都不太理性。我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毕竟是一项新制度,在实施初期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控辩审三方都有一个适应过程。过不了几年,法官理解和接受了角色调整的合理性,就不会跟检察官较这个劲;检察官也不会对法院的改判那么耿耿于怀。以最便捷最经济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对谁都有好处,何必较劲?每年全国刑事抗诉案件只有3000件左右,与100多万件刑事案件总量相比,抗诉不算多。当然,在一定意义上说,抗诉越少越好,但前提是司法公正。总之,抗诉多少和个案是否抗诉都不是一个太突出的问题,限制与否起码不是一个重要问题。

  我想和大家讨论的第三个问题是,量刑建议的透明度问题。这是一个有关律师辩护空间和检察官公正行使权力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如果检察官量刑的过程、量刑计算的方式全面公开,那么律师辩护的空间就会扩大,检察官的权力就会受到有效的监督。早在2003年前后我发表量刑建议文章的时候就提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给律师提供了辩论的机会和空间,因为通常针对定罪的辩护较少而针对量刑的辩护很多。以前检察官不提量刑建议,只请求法院定罪。律师往往没有辩护的空间。如果检察官提出很具体的量刑建议了,律师不仅可以针对定罪进行辩护,还可以针对量刑进行辩护。在多数案件中,辩护空间最大的是量刑而不是定罪。在这种意义上,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本身就给律师创造了一个巨大的辩护空间。但是,现在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中,许多律师反映辩护空间变小了,律师受到检察官和委托人的双重挤压。从制度设计上说,这是因为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从制度实施的角度来说,这是因为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计算过程方面不够透明,让律师无从提意见。现在看来,量刑建议程序有待完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原则上要公开计算过程,起码要向律师公开,以便接受律师监督,同时要改进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让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有效开展辩护。这个过程原来在开庭的时候,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确实应当相应地提前。

  今天我很有收获,从大家的发言中学习到很多东西。我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司法实务经验比较少,讲得不对的,请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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