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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麦道夫在中国受审

假如麦道夫在中国受审  新闻回放  金融巨骗  被判150年监禁  麦道夫诈骗案涉及金额超过600亿美元,为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骗局。  今年3月12日,麦道夫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时接受了检方11项犯罪指控,他对所有犯罪指控供认不讳,其中包括证券欺诈、洗钱、伪证等。  纽约时间6月29日,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在11时30分宣布判决麦道夫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麦道夫注定要在监狱里度过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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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房屋拆迁:怎么兑现所有权受保护?

一、(开发商)借助政府权力消化被拆迁人的私人所有权应当具有正当性。如何界定并保障这一正当性?能否单纯为商业目的决定拆迁?  我国现在实行的房屋拆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错的一起的混合物,混血儿,可以说是一种“怪胎”。既然是行政行为就应当具有正当性。  在拆迁中有一部分是出于社会公益,对于这一部分来说,行政行为的介入应当说是具有正当性的,但还是有相当的部分是出于商业的目的,而出于商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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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的冲突

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动社会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是制约和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认识与平衡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的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环境关系的特点  职业道德是律师执业信念、理想、宗旨等精神层面的基本要求,是律师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内在的要求的底线,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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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  原因及对策  (杨矿生律师应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委托  特撰写此稿,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参考。)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事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收集、提取证据是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种权利。调查取证权利的顺利行使,是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实现司法公正。但是,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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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打贪污贿赂案件官司

怎样打贪污贿赂案件官司  提纲  一、贪污贿赂案件涉案人或亲属在案发前应如何正确处理  1、污贿赂案件的管辖机关  2、自首  3、案发前退赃的认定和处理  二、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  1、立案标准  2、受理案件:  (1)报案控告和举报  (2)自首和同案人揭发  (3)自行发现和其他部门移送  3、初查:(1)书面审查;(2)调查访问  三、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搜查、扣押与冻结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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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抓小偷》的点评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认为:  我这样看待这个问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侦查案件时,发现嫌疑人在实施某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时不立即当场制止或当场抓获而是先采用监视录相等手段,待时机成熟时再破案抓人。这种做法一般在侦破重大复杂的有上线、下线的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等情况下使用的,被监视录像的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某些犯罪行为仅是重大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顺藤摸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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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杜绝超期羁押”座谈会

一、如何界定超期羁押  1、关于羁押的理解  我国刑诉法有几处提到羁押但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我的理解,我赞同这样一种看法,羁押,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活动,它是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被逮捕以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  2、关于羁押的期限  因为刑诉法并没有把羁押作为一种单独的诉讼活动,所以,也没有对羁押期限专门作出规定和限制。但是,也并不是等于无限制。只是分散于不同的诉讼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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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判刑制度

一、暂缓判刑制度是青少年司法审判改革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怎样在司法制度上教育和拯救青少年,很多年来公、检、法有关机关都在进行很多的探索。  比如  1、在采取强制措施上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都有家长或者学校的监护,所以对青少年涉嫌犯罪后,一般都采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一般能不采用羁押的尽量不羁押。  2、在起诉程序上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尽量配备了解未成年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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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改变了什么?

非典疫情突如其来,对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和灾难,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方面的改变。  但同时可以看到,非典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挑战中蕴含着许多推动社会进步的宝贵契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通过抗击非典的考验和挑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得到了提升,公民的素质得到了提高,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法治建设得到了极大推进。这些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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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先约定”在受贿罪认定中的作用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主要犯罪情形,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受贿罪的认定和处理规定得比较详细。但是由于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的主观心态及客观表现多种多样,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行为人双方的“事先约定”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在一些非典型的受贿罪案件中,“事先约定”的有无,以及具体内容,直接决定着受贿罪是否成立。  一、关于事前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  行为人在事前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收受他人财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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