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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判刑制度

关于暂缓判刑制度

分类:
律师文集
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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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暂缓判刑制度是青少年司法审判改革方式的一种探索和尝试

  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怎样在司法制度上教育和拯救青少年,很多年来公、检、法有关机关都在进行很多的探索。

  比如

  1、在采取强制措施上

  因为未成年人一般都有家长或者学校的监护,所以对青少年涉嫌犯罪后,一般都采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一般能不采用羁押的尽量不羁押。

  2、在起诉程序上

  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尽量配备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等特点,并且让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女检察官办理。

  3、在审判程序上

  (1)很多地方都建立了少年审判法庭,审判法官多为女性法官;

  (2)庭前审理方式,法庭布置方式、审理方式,尽量人性化,能符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接受能力。

  4、在量刑上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不判重刑的,尽量不判重刑,尽量多判处管制、缓刑等。

  5、暂缓判决

  几年来,暂缓判决作为一种尝试,在上海、山东、北京等地被引入司法实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暂缓判决的内容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暂不判处刑罚,而是由法院设置一定的考察期,让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就学,对其进行考察帮教,待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的表现予以判决。

  暂缓判决的主要特征是:

  1、适用的对象为未成年被告人

  2、审理和判决暂时分离

  3、有一定的考察期

  4、未成年被告人回到社会上继续就学、就业

  5、由法官及社会上其他部门的人员共同进行考察

  三、是不是所有的未成年被告人都可以作为暂缓判决的适用对象

  暂缓判决的对象,必须是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实践中我们掌握“宜紧不宜松”的原则,具体地以“排除法”进行。

  1、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可直接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宜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因为如果对上述两种对象再设置暂缓判决,实际上是多余的;

  2、共同犯罪的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宜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

  3、有前科的被告人,一般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

  4、有可能判重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上)的被告人,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

  5、没有监管条件的被告人,一般不能作为暂缓判决的对象,监管条件包括是否有正常的家庭、是否有适当的学习工作环境、与监管人的关系是否融洽等。

  四、暂缓判决的根据

  根据《刑法》基本原则,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参照联合国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以及国外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暂缓判决经验制定出的。

  五、对暂缓判决的评价

  1、出发点和目的

  (1)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2)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

  2、符合未成年人犯罪与改造的客观规律

  从心理学和社会学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对自身行为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差。因而,激情与欲望的支配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但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从某种程度上完全可以通过教育的方式达到改造的目的。

  3、显示了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精神

  暂缓判决的做法,正是针对青少年的自身特点,摈弃了原有的冰冷死板的判决方式, 不仅仅是一次司法方式上的进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透过其表面方式上的变革,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在针对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坚持以教育为目的,有力地贯彻了“教育、感化、拯救”的司法方针原则。体现了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显示出司法对少年犯的人文关怀精神。

  在我国,法律的实施除了惩治打击犯罪外,还有“一般预防”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达到教育人们的目的。而充满人情味,体现人文关怀的司法活动,无疑会强化审判的教育效果,有利于实现审判效益的最大化。

  法律应该成为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保护神,而不是凌驾于其上的“统治者”,只有这样,法律的真正内涵才会被民众理解和接受,法律才会被真正的信仰,才不会沦为死的教条。暂缓判决制以一种富于人情味的方式,让青少年感受到法律的关怀和爱护,也同时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关怀中潜移默化地增强未成年人对司法正义的信仰,在未成年人的心灵里播下法律信仰的种子,于国于民,都是“百年树人”的睿智之举。

  4、 从实践效果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积极的意义

  从有关统计资料分析七年间,在实施暂缓判决的对象中,无一人重新犯罪,表明能够较为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社会效果不错。

  5、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目前,中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一方面,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法制的不断完善不仅包括对犯罪的严惩,同时,还要体现要惩罚也要拯救的司法理念,法律不再仅仅是惩罚的工具,它也是拯救与关怀的利器,彰显出的是法制的人性化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讲暂缓判决制是符合公众对法制建设的期望的。

  六、有些问题值得研究

  1、暂缓判决制度是否是法外施恩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认为暂缓判决制是不是法外施恩,对于这一点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暂缓判决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引入了司法实践,其显著特点就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给一个重塑人生的机会,因为对实施暂缓判决的当事人界定在未成年人范围内,所以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因此,并没有违背法律的刚性原则。

  2、是否会超出法定的审理期限

  不会,对于暂缓判决的被告人,一般是采用非羁押的方式,不会造成超期羁押,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走完后,什么时候下判决,法律没有相应的硬性规定。

  3、创新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创新

  暂缓判决制度的实践是一种创新,但是每一种创新都要遵循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违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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