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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麦道夫在中国受审

假如麦道夫在中国受审

分类:
律师文集
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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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如麦道夫在中国受审

  新闻回放

  金融巨骗

  被判150年监禁

  麦道夫诈骗案涉及金额超过600亿美元,为世界金融历史上最大的骗局。

  今年3月12日,麦道夫在纽约曼哈顿联邦地区法院出庭时接受了检方11项犯罪指控,他对所有犯罪指控供认不讳,其中包括证券欺诈、洗钱、伪证等。

  纽约时间6月29日,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法官在11时30分宣布判决麦道夫150年监禁。现年71岁的麦道夫注定要在监狱里度过他的余生了。

  律师分析

  我国惩治经济犯罪比美国重

  设想一下,如果麦道夫在中国受审,结果会怎样?

  根据目前报道的情况看,麦道夫是以投资名义并且许诺客户每年高额回报的手段吸纳客户的资金,然后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用后来客户的资金回报前面的客户,以维持其所谓的“投资行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律师说,如果套用中国法律审理类似的行为,其很有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更别说麦道夫诈骗数额超过600亿美元,并且大部分被其挥霍一空,已经造成实际损失。

  同样是在金融领域,中国证券死刑第一人——银河证券北京望京西园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8000余万元人民币,而麦道夫诈骗金额已达600亿美元,麦道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杨彦明。但是依据美国法律,经济犯罪基本上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此麦道夫被判处150年监禁,而杨彦明则以死谢罪。从这两个案例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经济犯罪的惩治比美国更重。

  律师观点

  我国为什么将有期徒刑上限定在20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最长刑期为15年。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这也就将有期徒刑的期限限制在20年。

  可见,无论是在刑期制度上,还是在数罪并罚的刑期执行原则上,中美都有着很大的差异。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律师分析说,我国刑法确立的刑罚原则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美国采用的并科原则过于严厉,体现的是惩罚主义和报复主义,不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

  其次,我国将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上限限定为20年,从技术的角度看,立法者认为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应该存在一个较大的差距;而且考虑中国人60岁已属于老年的传统观念,一个人犯罪被关押20年后,已经成为老年人或者即将成为老年人。所以,将有期徒刑的上限设定为20年,也符合中国人的社会文化习俗和大众心理。最后也是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监禁时间过长必然造成司法成本的增加。

  有期刑上限20年与无期刑之间出现空白

  从司法现状来看,我国有期徒刑最高20年的限制,还是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出现,再重就是无期徒刑,这之间就出现了刑期空白。对此,法学界的争论由来已久,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在讨论改革刑罚制度时,已经提出我国刑罚应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

  杨矿生律师认为,在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中,不仅是20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出现了刑期空白,不够科学,而且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够科学的地方。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但同时又规定,死缓期满后,除了极个别的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之外,绝大多数的死缓犯将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么是死刑立即执行,要么则有可能仅是15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刑期之间落差如此之大,表明刑罚体系过于失衡。

  同样,根据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认罪伏法,接受法律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就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除了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外,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

  杨律师说:“这样一来,对于绝大多数曾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最多蹲个一二十年’就能走出高墙。这样的刑期有时难免会达不到震慑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和效果,整个刑罚体系也显失公平。”

  建议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设定为30年

  “从刑罚改革的角度来看,麦道夫案件倒是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杨矿生律师表示,如果增设超长期有期徒刑,我国刑罚体系将会趋于更加科学化,更加公平合理。有人建议,通过刑期制度改革,可以增设15年以上的超长期刑期的有期徒刑。将我国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的期限修订为6个月以上20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设定为30年甚至更长一些。这种设想比较恰当。

  “较长的刑期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可行条件。”杨律师说,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已经大大延长,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现在的平均寿命为72岁(解放前为35岁),所以现在的30年徒刑与以前的20年徒刑相比,从形式上看是延长了,但相对于人的平均寿命看,还是基本平衡相当的。而且我国公民对于外国法律中超过20年以上的刑期规定和做法已经能够从心理上接受。当然,建议改革刑罚制度,延长刑期,还是要遵循限制加重原则,并不能像美国那样采用并科原则。

  “对于一个人来说,失去20年甚至20年以上自由代价是非常惨重的,其威慑力度不亚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在保证罚当其罪的同时,也没有断绝其自新之路。”

  杨律师认为,刑法改革的趋势是限制死刑,而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也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手法减少死刑的种类,有利于推动限制减少死刑的改革。尤其是对经济犯罪可以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可以考虑延长有期徒刑和增设资格刑,通过延长刑期和限制犯罪人的从业资格,来达到刑罚犯罪以及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律师披露

  美国为什么设立超长刑期

  从人类的正常寿命来看,别说上万年,就是百八十年的刑期也基本上是执行不完的。明知道执行不了还这样设置,令不少国人十分费解。更有网友问,为何不判麦道夫死刑,难道几千亿美元换不来一条命?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矿生律师解释说,在欧美国家,认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现在美国法律虽然规定有死刑,实践中也有判处死刑的,但是死刑的范围极其狭小,基本上都限定在一级谋杀罪的范围。也就是说除了一级谋杀案之外,其他的罪行在美国是基本不会被判死刑的。麦道夫触犯的11项罪名,都是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不可能判处死刑。

  此外,美国法律对于一个人犯数罪,在决定执行具体的刑期时,采用的是并科原则。也就是将一人所犯数罪所判处的刑罚简单相加,合并为执行的刑期,这样就导致了刑期漫长的出现。像麦道夫的150年刑期就是对其11个罪名所判处的刑期简单相加而得出的。

  杨律师说,对中国人来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监禁刑罚确实难以理解。但是每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的设计总是与其国家的法律观念和社会文化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的。

  在美国,由于大多数犯罪不能判处死刑,但是一些犯罪人的罪行又确实十分严重,为避免让其坐几年牢释放后又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就只有通过将刑期加到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来弥补不能判处死刑的缺陷。这样,一方面可以表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某种犯罪该判多少年就是多少年,以追求罪与刑的相互适应和平衡;另一方面也可以准确地体现出法律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社会评价,起到威慑警示作用。从这些方面看,判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监禁刑罚,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150年,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麦道夫近日接到的这一判决,让不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中国人瞠目结舌。为什么要判如此超长的刑期?对于这样一个金融巨骗为什么不让他以死谢罪?国人一连串的疑问凸显了中美刑事司法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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