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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 | 用好《慈善法》将“共同富裕”融入企业战略

中同观点 | 用好《慈善法》将“共同富裕”融入企业战略

分类:
中同观点
202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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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让“第三次分配”的概念走入人们的视野中。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需要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体系。这是我国首次将“第三次分配”纳入收入分配基本制度中。会议特别强调,企业是参与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

  不同于初次、再次分配的法律强制性,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自愿公益捐赠进行的补充分配。造成我国现阶段发展不均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第三次分配的意识不强,与我国的GDP增幅相比,第三次分配的规模还相当有限。我国从2016年起实施的《慈善法》标志着我国法治慈善新时代的开启。《慈善法》对如何参与慈善公益活动进行了相应规定,也为企业、公民积极参与第三次分配提供了一定的激励和法律保障。现代企业应当主动适应时代的浪潮,用好《慈善法》,承担起共同富裕大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追求企业利益与社会福祉的双赢。

  《慈善法》为鼓励和促进企业慈善行为特别规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参考相关标准,结合自身情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慈善法》对税收减免的条件进行了规制,不满足条件的捐赠、捐助行为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就需要企业在发起慈善公益活动前,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分了解,关注受捐助的慈善组织是否符合扣税、免税的要求。

  与此同时,《慈善法》对于“诈捐”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若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企业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若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共同富裕的核心目标在于倡导企业要真实树立慈善意识,不能为捐而捐,更不能打着公益慈善的旗号进行盈利活动。慈善不是追热点、蹭热度,“诺而不捐”的情况下企业将面临被起诉的法律风险。

  《慈善法》还提供了除了慈善捐款之外的慈善路径。《慈善法》允许并鼓励有形、无形、动产、不动产、货币、实物等多种形态的财产捐赠,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和生态文明等发展的公益服务的提供。企业用好《慈善法》,可以从多角度参与第三次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将自身市场定位、品牌形象规划与慈善活动安排结合在一起,进行整体考量,通过慈善活动,对企业进行合理宣传,输出正能量的企业价值观。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慈善法》规定,如果企业选择捐赠本企业产品,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慈善法》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随着企业越来越深入地参与第三次分配,势必会对很多慈善活动中的细节有更多制度上的需求。因此,企业作为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主体,要积极建言献策,主动为完善《慈善法》的相关机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共同富裕的概念包括物质富裕、精神富裕也包括生态文明建设,企业参与第三次分配与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品牌打造都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用好《慈善法》,将国家战略倡导的第三次分配与企业自身战略规划相结合,综合各项因素考虑慈善活动形式,不仅能促成慈善活动社会效应的最大化,通过慈善活动彰显企业品牌形象,还能通过慈善活动传递正向的价值观,在为物质富裕做出贡献的同时,给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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