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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从刑辩律师的特点看刑辩律师的发展——刑事辩护掠影(下)

杨矿生:从刑辩律师的特点看刑辩律师的发展——刑事辩护掠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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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资讯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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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我们交流了刑事辩护的特点,下面谈谈刑辩律师这些人或这个群体的特点,从这些特点中,刑辩律师能够看到时代的要求,也能够看到刑辩律师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刑事辩护律师固有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刑事辩护律师容易受到社会关注。大家看见媒体报道的有名有姓的律师,可能大多是刑事辩护律师,大家关注的能够想到的律师的名字,多数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比如田文昌老师。所以,容易引起关注、容易出名,是刑事辩护律师这个群体的第一个特点。

  这是因为很多刑事案件本身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牵动众人的神经,在刑事案件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该案的辩护律师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比如“铁链女”事件,这个案件一爆出来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这个事件开始并不是作为一个刑事案件受到关注的,是很多律师发文认为这个事件有很多怪异的地方,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样一来,这个案件就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还有很多杀人案件等,这些案件也会受人关注,而民事案件本身并不具备这个特点。

  而且,办理这些案件的不仅仅是我们律师,公检法三机关也在共同处理这些案件,这样,刑事案件就会受到更多方面的关注,引起的轰动越大,关注面就越广。如果某个案件的敏感性较大,还会引起上层领导的重视。很多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上级领导都有批示,要求严肃处理、依法处理。领导一批示,公检法一介入,媒体就跟上来纷纷报道,本来是一个小范围内知晓的案件,最后就变成整个社会关注的一个公共热点事件了。在这种情况下,刑辩律师作为其中的一个办案者,就容易受关注,也容易出名。

  因为刑辩律师群体具有这个特点,就导致了很多人认为刑辩律师容易出名,容易挣大钱;也导致了很多律师纷纷自带干粮争着抢着要办一些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还导致了有些律师希望自己所办案件的热度越高越好。其实这些观点都是受到了误导的观点。

  刑事辩护律师容易受到社会关注,这个特点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社会上就会把刑事辩护律师看成律师群体的形象代表。刑辩律师自然而然也就成了外界观察律师群体的一个窗口,辩护律师言谈举止的好坏,无形中也就直接影响着律师群体和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所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中的一员,对自己的要求就要更加严格,要更加注意自己的的一言一行,绝对不能因为自己的不当言行而给律师群体和整个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个特点,刑辩律师面临的刑事风险较大。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有风险,因为他本身的角色定位就是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处于控辩对立的立场,刑辩律师是和公权力机关在对抗,有时候甚至和法院也处于一种对抗状态。特别是《刑法》的第306条,写明了辩护人如果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其他办案人员似乎就不存在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出现这么一个罪名,而且是单独针对律师的罪名,刑辩律师的刑事风险无疑是很大的。

  后来《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规定这种情况下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应该交由异地的司法机关办理,但现实中很多地方并不是这样。之前媒体上炒得比较热的几起律师被抓的案件,都是办理原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把办理原案的律师给抓起来了,尽管通过辩护,或者协会出面协调,最后有些案件得到了改变,但这些情况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办理同一个案件的办案机关,认为办理该案的律师在办案中有问题,对其进行了立案逮捕起诉,这种行为难免不会让人产生一种权力报复的看法。

  刑事辩护律师确实处在刑事风险的漩涡中,因为当事人关在里边,和外面家属唯一的联系桥梁就是律师,当事人希望律师做点什么,外边家属也希望律师做点什么,律师面对这两方的要求,如果本身稍有不慎,没有把握好,可能就给自己带来了刑事风险。

  刑辩律师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主要有三个。

  一是在会见环节容易发生风险问题。比如传纸条带话,有的律师不懂,认为传个纸条带句话事不大,就没太在意。甚至有个别律师刚刚接触刑事案件,办理第一个刑事案件,第一次会见就帮助传纸条,一传纸条就把自己传进去了。因为传一个纸条或者传一句话,中间暗含的信息有时候很重大,律师自己不知道,它可能会影响这个案件,这些话里边也可能会隐藏着转移证据、毁灭证据的内容。

  最后有些律师被抓进去,说我不知道有这个意思,我没意识到有这个意思,公安就说你是干律师的,还能不知道话里有话。

  二是在调查取证环节容易发生风险问题。一般来说,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客观证据,不会发生风险,但是如果向证人调取证人证言,就很容易发生问题。有些律师不懂被害人的证人属于控方证人,你去接触的时候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或者被害方同意是不行的。有些证人原来作证时是一个说法,律师找他的时候就改口了,最后公安机关再找他,他就说是律师教的。最后律师自己就进去了。

  有些证人虽然办案机关原来没找过他,是律师第一次找他取证,可是如果这些新的证人作出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办案机关基本上就会向证人进行核实,如果办案机关认为这些证言不真实,就会加大压力,在有些情况下,证人就会推翻律师调取的证言,称前面的证言是受律师的指使作出的,是虚假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时候没有录音录像作为佐证,也会面临刑事风险。

  三是和当事人家属及办案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问题。比如在所谓的帮助协调关系方面,很容易出现一些帮助行贿、介绍贿赂、共同行贿的行为,这些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事发后可能就把辩护律师给牵连进来了。

  所以,律师在辩护工作中的刑事风险还是很大的,而我们很多年轻律师刚刚接触刑事案件,如果没有老律师带,或者老律师没有指导好,自己也认为不是什么大问题的情况下,就会做出某些小动作,这些小动作就会给他带来重大的刑事风险,带来牢狱之灾。

  这个特点就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要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风险防范这两者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律师在给别人辩护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安全,这是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只有辩护律师是安全的,才能够为他人辩护,千万不能别人的案子还没辩护下来,自己就辩进去了。该做的工作要做,但是也要保护好自己。

  所谓要树立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依法开展刑事辩护活动,不能越过法律红线一步。不仅要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与律师有关的条款,也要研究和遵守《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还要研究好有关行业规范,以及有关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制定的与律师有关的规定。要知道风险会出在哪些环节,哪些事是不能干的,哪些是可以干的,但要掌握熟练的工作方法,以防止风险的出现。

  比如调查取证,就要讲究工作方法。我们在进行相关培训的时候也提到,客观证据要大胆取证,言词证据的调取一定要慎重,要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我们现在一般提倡两个人同时取证,最好带着录像机,像办案机关一样全程录音录像,这样就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人诬陷。

  当然现在的民事诉讼律师也有风险,现在的套路贷、P2P这类案件中牵扯出了不少律师,都是民商事律师,他们不太了解刑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也没有这方面的概念和意识。

  所以我们经常在多种场合下呼吁民商事律师,也应当有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第三个特点,刑辩律师基本没有回头客。非诉业务基本上都是回头客,都是律师的长期客户。民事诉讼也可能会有回头客,和当事人熟悉了,产生了信任关系,他们的其他法律问题都会找你,也会带他们的朋友来找你。刑事案件基本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一家人不可能先后多人涉嫌犯罪。一个人一犯再犯的情况也少见,即使存在累犯的情况,但累犯再回头找自己原来那个律师的情况也比较少,而且累犯占刑事案件的比例并不高,请同一个律师的可能更小。即使辩护期间双方的信任关系不错,但是刑辩律师和客户在事后成为朋友的情况也非常少见。很多当事人出来后,不知出于何种心理,也不会和刑辩律师保持长期的联系。可以说,刑辩律师基本上没有回头客。

  这个特点就告诉我们,刑辩律师的案源靠的是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两方面都很重要。一个好的刑辩律师要想有比较充足的案源,就必须注意培养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是一夜就能够获得的,而是办案办出来的,是通过在每一个案件中踏踏实实办案慢慢积累获得的。

  第四个特点,刑事辩护律师不是律师群体中的富人。有些大学的同学特别关心刑辩律师的收入情况,其实刑事辩护律师的收入就是律师费,而且刑辩的律师费不能和办案结果挂钩,决定律师费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了双方的心理期待,也包括了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以及律师的工作量,更包括了客户一方的支付能力,当然,也和律师的知名度有关。

  刑事辩护律师的收入和民事律师、非诉律师相比并不高,我们很多民事诉讼中,一个案件打赢了,律师费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情况都有。比如代理最高法院的案件,诉讼标的几十亿上百亿,按比例计算律师费,你想想律师费是多少。

  很多研究生来面试,想到我们团队,想给我当徒弟,我就问他是怎么想的?有人就说杨律师你有名气,跟着你很快就能出名,就能够挣大钱。我说出名也许有可能,但是挣大钱的可能不大。我又问为什么会认为刑事辩护律师能挣大钱?有人说是听同学说的,刑辩律师干一个案子轻轻松松就能挣几十万几百万。我说你要想想,一个刑事案件办下来得多长的周期,一个案件光会见就得几十趟,很多案件都是外地的,办案就需要出差,一来一回得多长时间,而且我们采取的是团队化办案和封闭式办案方式,在一个案件中我们律师都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以我自己为例,我原来30多岁的时候下海当律师,每年参与处理大小案件20件左右,40多岁的时候大概每年能做8-10个案件,每天忙得像车轱辘一样不停地转。随着年龄越来越大,我就跟赵铭商量,我直接办理的案件逐年减少,控制在不超过8个案件,后来又控制在5-6个案件,这些案件都是我亲自阅卷、亲自会见、亲自开庭的案件,现在我控制在5个以下。大家可以算一下,一年5个案件你能挣多少钱,而且这还是比较有名气的一些律师,如果说名气不太大的律师,有时候人家可能不请你。

  刑事辩护律师的案源,也不像他民事律师那样经常有企业常规性的案件。我记得最早刚从高检院下海做了两三年律师的时候后,还替朋友办过一个案子,只收了5000块钱。所以说刑事律师的收入并不是太高。因为刑辩律师是外界关注的重点,社会上好像总是认为我们刑辩律师收入高,实际上不是那么回事。

  当然,如果你们学习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来打算做刑事辩护律师,我觉得很好,还是有前途的,如果你能够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有名的律师,你的收入可能会不少。

  这个特点说明什么?说明刑辩律师的价值并不体现在律师费上,刑辩律师的价值极其特殊,刑事辩护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关系到他的生命权,而且对当事人家属的工作和未来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刑辩律师的责任极其重大,刑辩律师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必须具有强大的责任心,必须具有坚韧不拔的执着精神,必须具有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这样你才有可能做一名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

  二、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新特点

  第一个新特点是专业化、规范化、流程化、可视化。也是目前刑事辩护律师流行的四化。就拿专业化来说吧,专业化要求律师不能再是万金油了,原来很多律师是万金油,既做刑事诉讼又做民事诉讼,可能还做行政诉讼,但现在不同了,现在律师的专业划分越来越明显了,唯有专业化的服务才可能是到位的优质的服务。如果做刑事辩护,就专职做刑事业务,这是专业化的一个表现。

  我们最早做刑事案件的时候,客户还没有专业律师的概念,那个时候看重的是关系,现在大家已经有了这个概念,找律师辩护,就要找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现在很多民事律师也讲专业化,也不会像原来那样来了案子就做,如果有人来找他做刑事辩护,他就会把这个案件交给刑辩团队来办,即便所里没有这种团队,他们也会交给其他刑辩律师办理。

  还有就是要有专业的团队。现在很多事务所组建了专业的刑事团队,比如说我们中同所的刑辩团队应当说还是相当不错的团队。另外一个就是专做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比如尚权所。

  当然现在还有业务更精细化的事务所,像钱列阳律师只做金融犯罪案件,这就是精细化。

  专业化的特点,要求律师得有专业的素质,得有专业的水平来支撑。比如我们中同刑辩团队现在招聘,我一般会要求应聘者要达到刑法专业或者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水平,这样你才能做好刑事辩护。如果你原来不是相关专业的研究生,你要做一个优秀的好律师,就必须要使自己达到这个水平,你的专业素质要与刑法专业、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相当,甚至比他们还要强,就是动手能力、操作能力、思维能力、看问题的能力要比他们强才行,不然的话你不可能做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你要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

  第二个新特点是注重营销。原来我们都反对谈营销,在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来看,刑事辩护也需要适度营销。原来我们说酒香不怕巷子深,现在大家反过来说酒香也怕巷子深。当然营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现在开培训班、出书等,都是一种很好的营销方式。

  当然广告营销属于硬宣传,营销有软硬两手。大家可以看到微信朋友圈里刑事辩护律师也在搞各种各样的活动,这种活动可以宣传自己,这就是一种营销手段。

  很多年来我一直讲究低调,因为毕竟还是从机关出来的。但是一看大家都在宣传,都在营销,你一个人可以低调,但你的团队不能低调,所以要注重营销。

  当然,我认为最好的营销还是你的专业能力和你的服务态度,也就是说,你在案件中的表现能够让客户实实在在地感觉到,你确实具有相当的专业能力,也确实有丰富的经验,对案件也确实是认真负责的,确实为案件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所以我认为营销还是要靠实力来作为基础。

  一个年轻律师工作了三五年、五六年,就四处号称自己是权威,是知名律师,是著名律师,这种过度的宣传可能是名不副实的。律师的营销,最关键的问题是要“名副其实”。

  神枪手是用子弹喂出来的,优秀的律师是办案办出来的,刑事辩护没有捷径可走。我说过,刑事辩护就像老中医,需要时间的打磨,需要案件的锤炼,时间到了,案件办的多了,自然你的水平也就提高了。

  第三个新特点是刑辩律师必须具备特殊的素质。不久前我在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培训班上讲过这个问题,一共讲了10条,这些内容我在其他培训中也都讲过,列举其中几条。

  第一,你对刑事辩护得感兴趣,由兴趣直至热爱。如果你不感兴趣,你可以选择干别的工作。比如你们现在学刑法、学刑诉法的研究生,将来毕业以后,如果你觉得做刑事辩护不合你的胃口,你可以做学问,可以去当法官、当检察官,或者到企业去干法务都可以。千万不要把当刑辩律师作为一个谋生的手段。

  第二,你这个人必须非常正直,如果你没有这样的品质,就很难成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它是一个本质性的东西。

  第三,你还得有勇气,为什么要有勇气,前面说过,很多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是有困难、有障碍、有风险的,没有勇气,该干的事情你也不敢干,也干不好这个工作。

  第四,你得有坚韧执着的精神。办理刑事案件要想取得好的结果,就得坚持下去,坚持不懈地研究案件,坚持不懈地和办案人员沟通,说服他们。

  第五,你得有精益求精、追求极致的精神,就是要有工匠精神。我记得去年在成都举办的桂客年会上,我就谈到刑辩律师应当具备工匠精神。

  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必备的素质。可以参阅我发表在“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上的演讲文章《刑辩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第四个新特点是刑辩律师处理好四个关系越来越重要。刑事辩护律师和非诉律师最大的不同,就是律师要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办案机关、媒体以及司法局这四个方面打交道。

  非诉律师可以不和这些对象打交道,非诉承办律师更加简单,合伙人把这个业务交给他,他按照合伙人的要求操作就行。有的非诉业务就是流水线作业,很多非诉律师可能干了一年,和客户的中层经理都没见过面,跟这些客户见面的是合伙人,而不是具体办理业务的律师。

  民诉律师虽然也要和当事人打交道,和办案机关打交道,但是和刑辩律师相比,只需和法院打交道,不用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打交道,而且当事人及其家属都处于非羁押状态,不用多头对接沟通。

  这个特点就要求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重视处理好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关系,处理好与办案机关的关系,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处理好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而且随着法治意识的加强,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刑辩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的有效沟通,对案件处理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有关方面对律师利用媒体也不断有新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备案越来越重视,涉黑类案件还会派员参与庭审旁听。所有这些因素都对律师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律师处理好了这四方面的关系对案件结果会有帮助,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案件结果,还可能会引发各种风险。

  很多人不明白,刑辩律师为什么还要和司法行政机关打交道,因为办理重大敏感案件须向司法局报备,让司法局知道你在办理这个案件,一旦你的辩护权利受阻,或者受到不当的干涉,司法局能够出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很重要。比如,我们在各地办理重大案件的过程中,北京司法行政机关都很好地支持了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大家通过刑辩律师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到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必须顺应辩护规律和时代需求,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素质,这样才能做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才能从中找到发展的方向。

  谈了这么多,希望大家对刑事辩护一定要抱有乐观的想法。对刑事辩护的未来,我认为大有前途,而且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发展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离不开刑事辩护律师,这也是我从检察机关下海做了20多年刑辩律师后的一个深刻感悟。

  今天和大家就沟通这些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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