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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律师应北京律协邀请分享“职务犯罪案件客观证据审查及辩护”经验

杨矿生律师应北京律协邀请分享“职务犯罪案件客观证据审查及辩护”经验

分类:
中同资讯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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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至6月9日,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在雁栖湖畔的北京律师培训基地举办了“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实务培训班”,北京律协职辩委委员和近两百名律师参加了培训。

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朱军、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卫东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矿生律师三人,应邀分别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相关话题,和参加培训的律师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专题交流。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铭律师、合伙人杨国斌律师、刘羽律师等中同刑辩团队成员参加了此次培训。

6月8日下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以“职务犯罪案件客观证据审查及辩护”为主题,在三个小时里,结合自己在代理数十件各类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审查经验,和参加培训的律师进行了分享。

杨矿生律师首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与参会律师交流了他对客观证据审查的几个基本感悟。他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中,最多的是贿赂案件,以贿赂案件为例讨论证据审查实务,可能更有代表性。

一、对监察法和刑诉法的修改

杨矿生律师认为:这一变化在律师对客观证据进行审查,以及运用客观证据进行辩护等方面,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

二、客观证据审查标准问题

杨矿生律师认为:对职务犯罪案件客观证据的审查,要遵循共同的审查规律,也就是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规定的方法和思维来进行审查。

 

 

同时,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客观证据的独特性,杨矿生律师强调还应根据这些独特性来审查证据,找出辩点。

结合实务经验,杨矿生律师进一步指出,职务犯罪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的显著特点,是对于言辞证据的重视和依赖要多于客观证据。

在贿赂案件中,办案机关在证明收受贿赂的事实时,收集、使用的言辞证据较多;在证明谋利的事实时,收集、使用的客观证据较多。

针对有些辩护人不重视审查客观证据这一实践谬误,杨矿生律师明确给予了纠正。

杨矿生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收集的客观证据并非都是天然真实、合法、有效的,也并非天然都是对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利的,应当注意区分其中客观、中立的证据,并善于发现和利用对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杨矿生律师的最后一个基本感悟是,辩护律师在审查客观证据时,不仅要寻找证据本身的瑕疵,还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寻找言词证据的瑕疵。

关于如何审查贿赂案件的客观证据,以及如何运用客观证据进行辩护,杨矿生律师从九个方面与大家分享了实务经验。

01职务犯罪案件钱款来源客观证据的审查

杨矿生律师认为:贿赂案件中关于钱款来源的客观证据多为银行出具的流水明细表等证明文件。他结合所办案件,重点阐述了审查银行流水明细表的实务经验。

02收受贿赂的客观证据的审查

杨矿生律师认为:在一些案件中,收受款项的客观证据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无法相互印证,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接受贿赂的行为。

03审查为他人谋利的客观证据

杨矿生律师认为:这是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审查的重点,对辩护律师如何审查为他人谋利的客观证据,他根据办理过的五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做了详细的分析。同时,他指出辩护律师不能仅凭被告人没有谋利就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应当结合全案进行审查。

04贿赂款去向客观证据的审查

杨矿生律师认为:在很多案件中,贿赂款去向是认定受贿犯罪证据链的重要一环。

05贿赂案件中存在的鉴定问题

杨矿生律师指出:主要是鉴定意见的程序问题和鉴定结论的内容问题。他结合相关规定和案例,分析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九种情形。

06职务犯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审查

杨矿生律师认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辨认笔录的审查采用的是强制排除规则。

杨矿生律师还指出,除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强制排除的四种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错误,并就如何发现这些错误,进行了举例说明。

07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问题

杨矿生律师认为: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可能存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问题。

08物证、书证收集程序问题

杨矿生律师认为要注意三点:一是要注意发现收集程序违法的问题;二是要重点阐明该违法问题是否可能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三是对侦查机关就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客观证据所作的补正或解释给予高度关注,判断其是否合理。

09视听资料的审查

杨矿生律师认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视听资料不多见,更多的视听资料是作为办案过程中留下的资料以及提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印证其他证据是否真实以及合法。

通过一个个生动具体的实际案例,杨矿生律师与大家交流了客观证据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常见的客观证据及其审查重点、办案机关在收集和利用客观证据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何利用客观证据进行有效辩护、在对客观证据进行审查时可能遇到的特殊问题等内容,并不时和台下的律师进行互动讨论。

杨矿生律师全面细致、条分缕析的经验分享,让参加培训的律师都感到获益匪浅。

杨矿生律师的分享结束时,大家仍意犹未尽。之后,参加培训的律师就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客观证据审查、行为性质认定等疑难问题,与杨矿生律师和中同刑辩团队成员进行了细致的沟通交流。

此次培训活动由职辩委秘书长李彤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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