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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开枪案

运钞车开枪案

分类:
典型案例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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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系于欢伤害案后又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亦系武装押运行业的标志性案件。央视5次对其进行追踪报道,使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关注,又因嫌疑人具有押运员的特殊身份,也引起了全国460万保安队伍、20万专职守押人员的高度关注。

  本案案发之初,引起了一些网友和媒体的关注,由于某些人故意编造运钞车剐蹭导致追砸及开枪的虚假谎言,经过某些媒体和网络的传播,导致押运员的开枪行为遭到舆论的强烈抨击,武装押运行业也遭到了质疑,许多人对本案的事实真相充满疑惑。

  一、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27日上午,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遭到黄某持砖块等物追砸,致使押运车倒视镜损坏,无法正常押运。运钞车护卫员兼车长梁金明多次口头警告无效后,对仍继续砸车的黄某开了一枪。随后,梁金明立即指挥同车人员报警并拨打120通知医护人员到场施救,黄某因伤势较重死亡。

  案发后东莞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并组织专案组认真勘查,调取运钞车及死者生前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走访目击群众等,并找到了运钞车后方行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等相关证据。

  二、承办案件的情况

  2016年12月初,中国保安协会聘请杨矿生律师作为该案被告人梁金明的一审辩护人。

  从2016年12月5日杨矿生律师正式介入本案到2017年7月3日该案一审开庭,期间杨矿生律师团队先后10次往返东莞办理此案,合计90天的封闭办案时间。

  期间共会见梁金明20次,与公诉人、法官沟通和会面10多次,与涉案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负责人沟通10余次,向中国保安协会汇报案件相关情况8次,参加了2次庭前会议。

  三、案件一审庭审情况

  2017年7月13日本案一审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认为:梁金明为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梁金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梁金明的开枪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即使从一般防卫的角度分析,梁金明的开枪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3、即使从起诉书指控角度分析,梁金明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1、黄武林砸车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而非抢劫。2、黄武林的砸车行为并未对梁金明等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紧迫威胁。3、梁金明开枪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正当防卫。4、梁金明非法持有枪支、使用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5、梁金明未自动投案,庭审中未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四、一审宣判结果

  2018年2月1日本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判处梁金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2月11日,本案一审上诉期届满,梁金明本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至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正式生效。

  东莞梁金明故意伤害一案正式落下了帷幕。

  五、对一审判决书的评价

  总体评价:一审判决从七个方面对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评判,其中对运钞车是否与黄武林发生剐蹭、运钞车三次停车的原因、梁金明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梁金明行为的定性、梁金明是否构成自首、梁金明是否非法持枪等问题,作出了有利于梁金明的正面评价。平息了社会上对剐蹭论、阴谋论的猜疑,消除了舆论的负面影响。

  但由于客观上出现了黄武林死亡的结果,为了息事宁人,平衡双方,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梁金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的结果。

  六、案件引发的思考

  1、关于押运员能否开枪、何时开枪的问题。

  一审法院依据《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认为:使用枪支是最后的手段,但梁金明等人当时具备采取驶离现场或将黄武林引到警务室抓住等损害相对较小的方式摆脱打砸,梁金明能够采取其他时段保障安全,亦即,梁金明当时没有达到使用枪支的条件。

  我们认为《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关于枪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等问题规定的过于模糊,给押运人员在实践中的使用带来诸多限制,直接给押运行业带来潜在的风险。

  是否考虑针对《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有关枪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的条款进行细化,出台相应的配套文件。

  2、遇有突发事件需要开枪,开枪的朝向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开枪,也要尽量避免伤亡。

  实践中,子弹的使用和杀伤距离一般是由子弹生产企业在《随弹说明书》予以说明,但这种说明仅仅是一个使用注意事项,既不是行业标准,更不是国家标准,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对于遇有突发事件需要开枪的情况下,押运员应当朝什么部位开枪,禁止朝什么部位开枪,均应出台配套文件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