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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交通事故的相关建议

律师观点|交通事故的相关建议

分类:
律师文集
2007/04/29
浏览量

作者

|

魏镇胜

   

 

  交通事故的相关建议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征求意见的通知要求,针对交通事故提出以下相关意见,供贵局在决策和制定有关规定时作参考:

  1.事故认定书建议详细列名保险公司全称、保险单号、第三者责任险金额、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这样有利于受害人向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索赔.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欲起诉另一方时,却因基本情况不清、保险公司名称不全导致无法诉讼,特别是简易快速处理的更是如此,最终又致使当事人向交管部门上访。

  2.建议机动车所有人,对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有垫付义务,但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垫付或者连带责任没有表述,既未肯定,也未否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补充和调整,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机动车是一种危及共公安全的交通具,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自己或监督他人合理使用机动车,有义务对机动车的安全性能进行检则和维护,机动车所有人对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加强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管理和使用,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利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和对物权派生义务的公示效力;产生交通事故后,扩大了受害人救济途径和范围,有利于缓和.平息事故矛盾.这也符合物权所有人对物的善良使用的基本要求.因此建议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作出解释,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对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全国己有部份省,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对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广东省.

  3.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但实践中,相应的配套制度、措施、机构远远滞后于法律,使法律的规定落空。使很多需要抢救的受害人得不到救治。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首先是全北京市所有机动车所有人;其次是政府拨款;再次是社会捐增。

  4.与有关部门商议,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是强制性保险,而不是商业保险.实践中,对此争议较大,有的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5.指定具有交通事故专业知识的律师自愿承担交通事故免费咨询义务.

  6.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规定,多手转让未办理过户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也对民事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7、在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制作书面的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作用,以及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在形成纠纷的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认定的不服占有很大比例,也是形成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但绝大多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作用、不服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全然不知。很多人错误的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行政裁决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可以复议、可以行政诉讼等一系列的曲解,这就需要交警向当事人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一定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最好制作书面的告知书。告知书致少应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对事故情况的记载和事故责任的分析判断,属于证据范畴,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在交管部门没有法定可以救济的途经。法院在审理时,有权不采用该证据,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当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在诉讼中寻求救济。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魏镇胜 律师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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