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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第12期研讨“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成功举办

中同“刑辩实战”第12期研讨“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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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资讯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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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拂面,龙腾四海,盎然绿意生机浓,花香鸟语气意昂。

 

2024年3月29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以下简称“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围绕“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进行全面探讨。中同刑事团队在京成员参加。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王居生,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等多位专家和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了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担任点评嘉宾。

 

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西城律协副会长、中同律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出席活动并致辞。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1300余人次。

 

主持人 彭靖雯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合伙人彭靖雯律师主持,分为致辞、主题发言、嘉宾点评等环节进行。

 

西城律协副会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雄飞律师首先致辞。他代表西城律协对到场参会的各位嘉宾和线上参加活动的律师同仁和各界朋友表示了感谢。他说,本次“刑辩实战”活动由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和中同律所共同主办,借中同律所的宝地和诸位同仁一起来研究探讨如何审查刑事证据的问题。尽管我们在诉讼当中强调事实、证据、法律,三者处于三角形,但在某种意义来讲证据才是原点。法律事实实际上是通过证据呈现出来的,法律适用也是在证据采信基础上的适用,不同的证据采信面临的就是不同的法律适用。刑辩工作的成败与证据审查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当然证据往往不是单个的,还会涉及证据体系。不同的证据放在一起,如何组合、如何能够证明事实实际上本身也是证据审查的内容。律师在审查证据的时候,除了关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还要高度关注其证明力。预祝本次活动圆满成功。

 

西城律协副会长、中同律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也代表中同律所致辞,他对现场的各位专家、嘉宾和线上参加活动的律师同仁和各界朋友表示了感谢。欧阳继华律师谈到,“刑辩实战”活动发出通知后不到两个小时,线下的报名名额就满了,这说明活动已经得到了广大律师同仁的充分认可。他指出,“刑辩实战”活动有几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开放。它一开始是中同刑事团队的内部培训,后来办成了开放性的活动。现在活动不仅面向西城区、北京市,还面向了全国。活动还开启了线上线下同步模式,办成了一个面向全国的分享交流活动。第二个特点是包容。“刑辩实战”活动能包容不同的观点,欢迎不同层级的嘉宾和不同特点的参与者。发言的嘉宾不仅仅有行业的领军人物,也有刑辩新秀和刑辩新人,对刚入行的律师而言是非常难得的学习交流机会。第三个特点是实用。已经举办的十一期活动的主题都是很实用的,本期活动也是如此,都是围绕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中的重要实用问题开展,各位发言的嘉宾也是围绕很实用的话题进行分享。

 

主题发言上半场,由田志鹏、戴福、张学、杨净净、艾静、赵玉来、王居生、王发旭、郝俊杰等九位嘉宾进行分享。

 

01上半场主题发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三级高级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分院兼职检察教官田志鹏以《审查证据的思维模型与知识图谱》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证据有其自身的本质特性,通过这些特性,可以找出规律,从而建立审查证据的思维模型。一是追本溯源,了解证据的本质特性。针对不同特性,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二是按图索骥,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按照时间线、行为线,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程序等,依次审查证据,就可以发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明察秋毫,善于发现和利用证据的细节。四是条分缕析,理清证据的脉络与联系。在谈到审查证据知识图谱时,他认为,对证据的审查建立在具有一定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刑事法律人应当更多地了解人文社科知识、自然科学和生活常识。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主任戴福律师以《刑事证据审查的几个问题》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刑事律师审查证据的目的是发现、强化、肯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弱化、驳斥、否定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从而形成自己的辩护观点。刑事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必须具备整体性视角,认识到刑事证据审查必须服务于庭审需要。刑事律师需要通过熟练掌握并运用诉讼规则,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将证据审查成果充分呈现于法庭之上,实现证据审查结果的有效转化,从而达到有效辩护之目的。

 

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学律师以《言词证据的审查》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刑辩律师的证据审查主要是围绕卷宗证据,发现并研究问题的过程,是庭审质证,形成辩护意见的基础。言词证据的表现形式、形成过程等都具有自身特点,是辩护律师审查证据的重点。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是律师发现事实问题、提升辩护质量、效果的重要手段。律师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可区分两个阶段,综合阅卷、会见、调查取证、事实比对和庭审发问等五个途径、方法。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要在意见或质证过程,充分阐述审查证据意见,避免仅仅围绕证据“三性”简单答问,以积极主动的做法,解决实践中质证效果不佳等问题。

 

中同律所刑事业务团队杨净净律师以《物证、书证的合法性审查》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物证、书证是最重要的两类实物证据,其审查认定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审查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辅警、辅助人员、助理等没有资质的人员参与甚至主导物证、书证收集,均属物证、书证收集主体不合法。其在山东代理的一起“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中,对董某第二次进行血液抽取是辅警进行的,因“收集主体不合格”,检察院进行了不起诉处理。二是审查收集方式是否合法,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三是审查书证、物证的提取、封存是否合法。书证的提取方法、程序并没有特殊要求,物证的提取方法、程序的要求是较高的,物证提取方法、程序不合法,极有可能导致物证损坏、破坏、污染甚至灭失。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艾静律师以《如何审查书证》进行了分享。她说,恰逢《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准备工作已启动的大背景,讨论证据这个主题格外有价值。书证最大的特点就是确定于案件发生前或者案件发生过程中,是既定的、历史的。也正因为书证的这一自然特征,使得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于书证应当怎样审查,如果不考虑和其他证据间如何印证,单独审查书面材料时应当以“分流+排除”的模式来进行:首先,依据书面材料形成的时间、主体,来对书面材料进行分流,区分单位证明以及办案单位的情况说明,单位证明则区分事前证明和事后证明。其次,形成于立案前的单位证明是书证,以审查书证的方式和标准去审查三性。形成于事后的单位证明,要依据它自身的内容及所欲证明事实来进一步分流,能够转化为法定证据种类的,应要求转化,比如单位应办案机关要求而出具的关于涉案事实的描述,要落实到证人证言这种法定证据形式上;无法转化的,应从证据资格角度进行质证。

 

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律师以《鉴定意见的审查》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特的证据形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鉴定意见保持着非常高的采纳采信率。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一样,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表现也并非完美无缺。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的纠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些错案中,鉴定意见的作用不可忽视。概括言之,大多数鉴定意见与刑事错案的发生并无直接关系,但是错案中的鉴定意见却是招致错案的罪魁祸首。对于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如何审查的问题,赵玉来律师认为,从防范错案发生的视角来看,辩护律师可以从两个方面开展,一方面是程序性的审查,另一方面是实质性的审查。

 

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医王居生以《产生冤错案件的系统性原因》为题进行了分享。他用了一个案例来说明目前办理伤害案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认识误区和错误办案模式。认识误区是指,司法人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没有把言词证据中的“亲眼所见类”跟“经过医生诊断类”区分开来,导致被害人所受损伤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关系没有分析清楚,因此导致了冤错案件的出现。错误办案模式是指,目前在伤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技术含量仅仅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一旦法医鉴定意见一经形成,在案件的审查和审判阶段没有条件和能力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对错进行审查和判断。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了检察官、法官和刑辩律师只能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形式审查(有效性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正确性审查)。检察官的“以鉴代审”和法官的“以鉴代判”已经成为普遍的办案模式,这是产生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他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97条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就案件中的法医技术性证据来说,没有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的庭审是不专业的,实质上是在走过场,无法实现证据质证的目的。他建议,从专业化改革的角度来说,代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律师必须获得法医技术协助才能真正履行辩护职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发旭律师以《电子证据审查的重点和难点》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审查电子证据同审查其他证据既有相同也有不同,相同点是都从证据的三性着手,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是,电子证据相比传统数据更具易篡改性,所以,当电子证据伪造篡改或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情形时,电子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电子证据审查的重点有三个:一是审查电子介质适当性;二是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三是审查数据内容完整性。电子证据审查的难点也有三个。首先,对电子证据审查观念不强。其次,对电子证据缺乏专业知识。第三,没有专门的审查软件和工具。

 

中同律所刑事业务团队郝俊杰律师以《行政证据的转化和审查》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说,我国《刑法》规定了483个罪名,其中100多个罪名属于行政犯,这类刑事案件都是由行政案件转化而来。这意味着,在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过程中,必然存在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问题。《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类实物证据的证据资格。他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刑事诉讼中应当否认其证据资格,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经过侦查机关依法重新取证,才具有刑事证据资格。

嘉宾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吴洪淇对上半场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他认为,活动主题设定的非常好,是特别有挑战性的一个主题,9位来自一线的大律师、检察官、法医专家就刑事证据的一系列问题做了非常精彩的发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其实都特别重视证据、强调证据,有司法机关的领导也在提倡刑事诉讼应该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

 

他认为,在分享当中,能感受到一种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对于证据分析的这种能力,律师们整体上也在大幅度的提升。

 

第一个趋势就是证据分析的粗略化到精细化。过去的证据分析模式是一种很粗略的证据分析的模式,十几年前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比如赵作海案件、佘祥林案件等都与此有关。这不仅仅是个案当中的问题,也是整个时代的问题。今天,对于证据的分析达到了精细化的要求,这种精细化的要求是落实在各个层面的。关于每一类证据的规则,实际上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的司法解释当中都规定得非常细致。

 

第二个趋势就是证据分析的能力在提升。很多一线的律师朋友们已经有意识地从系统的、整体的角度来对证据展开分析。过去很多律师在分析证据的时候,更多的着眼于单个证据。任何一个案件,实际上你有你的故事版本,但是从检察院的角度来说,当然也有检察院的一个故事版本,那么在这做证据分析的过程当中其实是需要往返于整体和个体之间的。

 

第三个趋势就是证据分析手段的多样化。过去对于证据分析基本上就是自己来考虑这个问题,习惯于单打独斗,实际上证据审查已经越来越专业化。律师们可以借助可视化的手段、专家辅助人等来审查证据。

 

 

 

 

 

02下半场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下半场,由石红英、索朝、李小波、杨琪琛、常铮、陈洪忠、赵志华、周雷、杨矿生九位律师进行分享。

 

第十一届北京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石红英律师以《综合证据的审查》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综合证据的审查是相对于单个证据审查而言的,在审查完毕单个证据后,对于有证据能力的所有证据的证明内容进行综合审查。她主要从综合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论两个角度和大家进行了交流。在分析证据和认定事实时,要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规则,还要考量运用经验法则、客观事理和逻辑法则等其他规则。在今天的“刑辩实战”活动中,重点和大家交流证据相互印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这两个法定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客观事理、逻辑法则等其他规则。

 

中同律所刑事业务团队索朝律师以《言词证据的审查》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言词证据的审查可以围绕未来庭审举证、质证工作,围绕形成、强化辩护观点等辩护工作来开展。他结合自己和中同刑事团队的辩护实践,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和辩护措施。一是化繁为简,逐一审查,归纳核心表述和观点。二是纵向比对,揭示矛盾,削弱可信度。三是思考应对措施,助力后续辩护。四是律师主动调查取证,构建辩方证据体系。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李小波律师以《如何审查言词证据》为题进行了分享。她和大家分享的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言词证据审查采用的一些方法。因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都是案件的亲历者,案发时间、地点、行为人的行为和动机,只有亲历者更为清楚,所以会有大量的细节隐藏在其中。又由于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心理活动也会不同,因此言词证据中的真伪问题就是我们重点审查的内容。虽说应重证据而不应轻信口供,但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对于言词证据的采信程度更高,因此我们对于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就更为重要。为了一目了然的看到言词证据的真伪问题和合法性审查的便利,推荐大家采用列表法和画图法。

 

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秘书长杨琪琛律师以《二审案件证据审查的三个维度》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二审案件与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审查重点、审理期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要更加注重证据审查的准度、速度和力度。二审案件中举证质证作用的相对弱化,对法律适用和整体定罪量刑的侧重,需要律师做到“有的放矢”;针对不同的律师介入时间,可以结合在一审期间的辩护得失、一审审理过程、其他律师的辩护意见实现“知往鉴今”;同时可以通过放大原有证据漏洞和补充有利证据等方式进行“查漏补缺”,从而不断提升律师对二审案件证据审查的准度、速度和力度。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铮律师以《如何通过证据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当前,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刑事辩护律师,都越来越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刑事辩护辩的是什么?很多时候辩的是证据,如果证据上有突破,案件很可能就会有转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刚出台时,刑辩律师们大都觉得辩护的空间来了。但从这些年的运行情况看,排除非法证据还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界定清楚非法证据和通过排非程序排除的非法证据之间的区别。其次,通过排非程序可以排除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物证、书证。第三,以被告人供述为例,关于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相关规定很明确,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是要排除的。实践中排除非法证据还是具有困难性的,还需要通过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目前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矛盾予以统一,赋予辩方更多调查取证权,以及对排非的启动方式等内容予以完善等,来激活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文,让其真正被运用起来。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陈洪忠律师以《认罪认罚案件证据辩护》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非常高,这种案件当中证据辩护不太理想。如果说律师有辩护的标准,第一重要的就应是证据辩护。对于一审案件来说,当事人都认了,还用律师来辩护吗?其实是必须让律师来进行辩护的。一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可以进行独立的无罪辩护,这基本上在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得到认可了。二是辩护律师要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使其享受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三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阶段,仍然可能存在空间,也要注重证据辩护,找一些客观的证据。这个时候律师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找证据,也要在当事人的配合下进行证据辩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同律所兼职律师赵志华以《刑事申诉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为题进行了分享。她认为,证据问题是一个雅俗共赏的话题,包括当事人都可能也对证据能发表那么一两句意见,有时候还可能切中要害,但是他们可能无法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评论证据本身。刑事申诉的成功率大概是万分之二,申诉案件基本上是对上级部门打开门,对自己同级的部门是半开门,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是不开门,所以刑事申诉案件难办。那么如何来敲开申诉之门?肯定是靠证据,绝对是不靠说理式的反复提示适用法律不正确。

 

她说,申诉案件的证据审查必须要新的疑点,必须要有颠覆式的证据审查方法。怎么颠覆?有一个捷径就是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解决。她办理了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起诉书和判决书里面,反复出现的是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拖拽小轿车门把手的情况之下加速行驶,导致被害人失去平衡,然后倒地被碾压致死。这种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描述非常的“丝滑”。她接手这个案件之后,邀请法大鉴定中心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侦查实验。专家对案发现场的所有视频都按每一秒钟切割出25张图片来,切出了几万张的图片,把图片一一摆开看。通过照片画出速度曲线图,发现从车启动到最后碾压的那一个时刻速度是一条平滑的线。那被害人是怎么死的?专家用专门的仪器把细微的声音放大200倍,听到被害人在倒地之前车的门把手有一个清脆的咔嚓声,门把手先断裂,然后才有了被害人的倒地和被碾压。她提交的新证据材料,让再审法官的态度得到了大大的改观。对于申诉案件,如果想通过证据的手段敲开申诉之门,也需要将审查证据的思维慢下来。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周雷律师以《非证据辅助资料的证据辩护补强》为题进行了分享。周雷律师认为,辩护的辅助资料包括实质的辩护辅助资料和形式的辩护辅助资料,其中与证据辩护补强有关的辅助资料,也有支持核心辩护观点的辅助资料。实质的辩护辅助资料的使用贯穿律师辩护的全过程,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主体身份相关的社会背景、教育成长经历等辅助资料,与主观恶性和犯意倾向的相关的当事人认知、意见和外界观感等相关的辅助资料,与行为实施与完成相关的辅助资料,与社会危害后果相关的大数据、田野调查和舆情等因素相关的辅助资料,与行为的特征以及性质认定相关的辅助资料。形式上的辅助资料,主要是证据提取以及展示和演示的方式,以让司法机关更好的理解证据和案件情况,并有利于对辩护人辩护意见支撑。辩护律师不仅注重实质证据,更应该注重辅助资料的使用,以使辩护过程更加完善和丰满。

 

全国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以《辩护律师审查证据的基本要领》为题进行了分享。他认为,证据种类不同,辩护律师审查各类证据的要点也会不同,但是辩护律师审查证据,目的是为了发现指控证据存在的问题,从而否定控方证据和削弱控方指控证据体系,因此,也可以说律师审查证据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如何发现控方证据问题而开展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辩护律师审查证据工作还是有一些共同的可供遵循的基本要领。杨矿生律师结合自己的辩护实践,进一步总结阐述了审查证据的九个基本要领。

嘉宾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中对下半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他认为,律师从质证思维转向审查思维意味着律师对于证据的认识有了一个新高度,从客观中立视角看待证据问题对于刑事辩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关于证据审查模式问题,有几位发言嘉宾都提到了。单一证据审查和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是相辅相成的,在每个案件中两种方式都要用到。

 

其次,对于言词证据的审查,很多律师主要讨论的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尤其是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事实上,言词证据还包括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属于专家证言,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第三,对于二审和申诉程序的证据特殊性,建议律师注意“新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同时,要“抓大放小”,瞄准主要证据质疑,不能陷入细节的麻烦。

 

第四,辅助资料不同于辅助证据,辅助证据是“证据的证据”,按照“最小相关性标准”,对待证事实也有相关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证据审查后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建议律师把“排除非法证据”转向“排除证据”。

 

最后,他还总结道,证据辩护已经成为刑事辩护的新趋势。证据辩护要从消极辩护转向积极辩护,从单纯地质疑控方的证据体系转向积极收集证据建立辩方的证据体系,这样辩护效果更好!

 

 

 

 

 

 

活动期间,现场和线上参会的律师同仁和各界朋友对发言律师的精彩分享都表示非常有启发,尤其是发言嘉宾全面细致、条理清晰的案例分享更是让人获益匪浅。晚上19时许,第12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实务研讨活动在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大家也更加期待下期的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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