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大西北,大学时期读的路遥笔下的《平凡的世界》,展现了我国西北各阶层众多普通人在大时代历史进程中所走过的艰难曲折的道路。
年初,在大西北某个镇上的集市,Z(主犯,多年吸毒史,案发时患有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现被强制医疗)、C(从犯,Z的母亲,现羁押看守所)二人正在W的早餐店吃早餐,因早餐老板W多送一个鸡蛋,Z怀疑鸡蛋里有毒,遂拿起刀对W捅刺,C也帮助Z一起捅刺。被害人W最后因单刃刺器多次捅刺身体多个部位,致大血管破裂引起大失血当场死亡。
Z已成年,无业,与母亲C一起生活,有多年的吸毒史,期间又多次复吸;C年满75周岁,无业。Z、C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项极其严重的罪行,它不仅仅是对个人生命权的侵犯,而且还对整个社会和法律秩序构成了威胁。在法律上,故意杀人罪是指一个人故意剥夺另一个人生命的行为,构成该罪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但是,我们也知道并不是任何一种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上,需要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杀人的故意;其次,杀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从立法角度看,《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才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此处“精神病人”的“精神病”应当是人体神经系统出现病灶而形成的一种疾病,而不同于吸毒、醉酒后由活性精神物质引起的精神病。故,不能让行为人因为吸毒致幻导致急性精神障碍杀害被害人仍然能免于死刑,即吸毒不能使行为人受益,否则就会纵容更多的犯罪行为发生。此行为在刑法上叫做“原因自由行为”。
认定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主客观相统一,而“原因自由行为”在主客观上并没有统一,在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在完全有意识的状态下让其陷入某种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导致行为人实施危害结果。行为人客观上是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且在这种状态下造成了危害结果,可以肯定的是先前的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就具有了可罚性。因此,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是故意导致自己陷入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作为本案的刑事控告代理人,将上述“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以及相关的指导案例讲给办案人员听,回复我的是“你那一套都是课本上的,我们也听不懂,但是我们这边死刑是很难支持的,我们对死刑很慎重”。
《平凡的世界》告诉我们这样的人生真谛:人,无论在什么位置,无论多么贫寒,只要有一颗火热的心在,只要能热爱生活,上帝对他就是平等的。用自己真诚的心去体验生活,毕竟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将苦难当做幸福,这也是一种甜,就不会因为苦难的发生而去无意义地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