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危险方法?行为人主观因素对罪名判定是否有影响?本文将围绕这些焦点问题释疑。
近日,晋江一男子从武汉归来后隐瞒信息,到处赴宴,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4000多人因此被医学观察,这一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记者梳理全国各地的警方通报发现,已有近20人因故意隐瞒行程、发病不报告等涉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何为危险方法?行为人主观因素对罪名判定是否有影响?本文将围绕这些焦点问题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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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危险方法?
根据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当事人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也有少数是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查。
田奎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说明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种程度才算是“其他危险方法”?田奎表示,理论上一般认为,要与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在性质、手段、后果等方面危险性相近、符合同类规则的才能算作“其他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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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还是过失?
田奎强调,当事人主观是否故意也是影响罪名判定的一个重要区分因素。
对是否故意的认定,应重点关注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综合认定:
●是否符合新冠肺炎流行病学及临床表现从而构成疑似病例
●与他人接触时自身是否采取防控措施
●接触他人的次数
●是单独接触还是存在与公众的聚集性接触
●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保护有无避免和提示
田奎强调,在满足客观行为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存在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没有发生相应结果而仅有具体危险也可以定罪;若当事人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则可以刑法第1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条款定罪量刑。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铭律师告诉记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后果应当是明知,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隐瞒行程、病情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也就是说,行为人既可以是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当然行为人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某种原因才作出这些的行为,如出于仇视社会、报复泄愤、陷害他人、担心自己被隔离、制造恐怖气氛等等,但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同时,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赵铭认为,如果行为人存在被迫隐瞒或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身体没问题,出门时也进行了防护,但仍造成了不特定人感染,应属于过失行为。
赵铭解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存在相应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系结果犯,须根据造成的严重后果来定罪。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至于主观是否是故意,需要根据案件的走向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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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报的一起案件中,李某等人故意隐瞒从疫区来即墨的事实,不服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在本人和共同居住亲属中有人出现感染症状后,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査与隔离。2月3日,警方对李某及亲属等四人(已分别隔离、收治)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田奎表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造成甲类传染病(含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冠肺炎)的传播、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客观结果。要确定行为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行为人对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害的主观罪过必须是过失。
如果在实践中,有些人明知自己是疑似传染病人,虽无确诊结果,但身体患有发热、咳嗽等各种症状,病情严重还故意到人群密集场所,或者与不特定周边群众接触,导致新冠肺炎传染公众,这种行为危险性很高。这种情况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因为他威胁的不仅仅是卫生管理秩序,而是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因此,公安机关会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立案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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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强调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可追刑责
记者梳理发现,河南、湖北等多地公安机关在发布中强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追究刑责。
最高法与最高检也释放了疫情期间严惩相关犯罪行为的信号。1月27日,最高检察院发出通知,其中明确提及,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1月28日,最高法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会上指出,依法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
各地法院、检察院也发布相关文件强调严惩相关犯罪行为。
2月4日,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强调,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这些举措是为起到威慑作用,希望大家重视疫情防控,尤其是已经感染的患者,不要出现私自跑出来不戴口罩跟别人接触,故意传播等情况。
不过,他也表示,明知自己有患病嫌疑或应该被隔离,仍私自外出,这些不遵守规矩、缺乏科学知识的人,很愚昧很可恶,但不要搞得太极端。“因为这些人可能也是被动染病,他们或许没有得到很好的照顾,对隔离收治情况不了解或者有个人的需要,应有一份理解和宽容。尤其是对普通民众,刑罚的拳头高高举起来,但要轻轻落下。”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李国君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