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失去重要的东西、机会之后往往感觉非常后悔,希望有“后悔药”,可是遗憾的是这个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拟制的“后悔药”。这个“药”专门用于涉嫌单位犯罪的个人和单位。单位犯罪的“后悔药”就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另一个更响亮的名头就是刑辩律师圈里常说的“刑事合规”。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制度,信者得到了救赎,获得了制度红利——“相对不起诉”;而不信者错过了“出罪”机会。例如,有新闻媒体就报道了:“合规整改”,让“问题”企业重获新生。
早信者早吃红利早安心,不信者就没这么好运了。既然有了“后悔药”,是不是涉嫌构成单位犯罪的单位或个人都能吃到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好多涉嫌单位犯罪的单位和个人还是吃不到“后悔药”呢?原因有很多,简要分析如下。
一、能给“后悔药”的范围是有限的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刚推出时,好多人就有误区,觉得这个能适用于大多数犯罪,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结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相关规定来看,不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情形主要有几种: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第二,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第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第五,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针对的都是一些比较轻的犯罪,尤其是涉及经济类的犯罪,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行贿罪等等。
二、要吃“后悔药”也需要付出代价,而代价不是谁都付得起
要吃“后悔药”也需要付出代价,而代价不是谁都付得起,也不是谁都有资格来付出代价。在法律经济学中,成本和收益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后悔药”那么稀少,价格当然是昂贵的。不是想吃就能够买到的。“后悔药”既然这么昂贵,要拿到它必须付出机会成本。而这些机会成本不是所有单位或者个人都能付得起的。
第一个成本就是必须先进行认罪认罚。认罪认罚顾名思义就是承认构成犯罪了,也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只要做了认罪认罚,那后面就没有任何反悔的余地了,翻供是不可能的了。但是这是不符合人性规律的,越是如此,就越不容易做出这种抉择。在一些单位及其高管人员涉嫌单位犯罪的时候,好多单位的高管实际上是抱着侥幸心理的,还想赌一把。赌赢了就是单车进去,大奔出来;赌输了,就是大奔进去,单车出来。
第二个成本就是要出钱弥补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有时候这个钱就是一大笔钱。比如说,偷税漏税两三千万,那么首先要做的就是把这个偷漏的税款上缴。可能还会涉及一些罚金、滞纳金等其他费用。如果这个单位或者是个人没有两三千万,那又怎么可能吃到“后悔药”呢?再比如,如果是涉及环境污染的犯罪,要治理这种环境污染可能要付出三四千万,但是这个公司规模也不大,业务量也有限,账上只有200万了。这些钱连治理污染都不够,又怎么可能吃上“后悔药”呢?
第三个成本就是单位得要证明自己很重要。要吃“后悔药”得证明自己很重要,但问题是不是你说自己很重要你就很重要的!办案机关经过综合考察后认为你重要,你才重要,正所谓:“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在前期需要做很多工作,涉案企业才可能被认定为重要。一个单位要证明自己很重要,最主要的就是证明自己在当地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是很大的纳税大户、是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专利、掌握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有几百上千甚至上万员工需要工作等等。这些都是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能具备的,一般的中小企业是难以符合条件的。
涉案企业合规这一“后悔药”对于单位而言是个好事情,但是如何能够吃上这副药,既需要技术,也需要运气。而能够提供技术指导的,恰恰就是律师。
正所谓:
合规整改是利好,
单位犯罪能吃药,
证明自己很重要,
律师作用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