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诉讼,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几个案件,在此阐述一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质量保修期的关系。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期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载明,随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发布,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已统一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质量保修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与质量保修期的关系
1、司法解释中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规定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2、笔者代理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
案例一:
2009年发包人置业公司与总承包人中建某公司签订《某东路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两年,支付剩余保修金。
笔者代理中建某公司,认为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未满五年;某装饰公司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完全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并未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书面认可,故某装饰公司要求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应驳回其起诉。
置业公司除同意笔者意见外,还认为置业公司所支出的赔偿费用已超过某装饰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两项费用折抵后,被告无需返还某装饰公司质保金。
2016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要旨:
1、当涉案分包合同载明付款条件与总包合同出现矛盾时,应考虑两合同付款条件的一致性,以保修期届满作为质保金支付的时间条件,以保修义务全面履行作为质保金支付的前提。
2、原告完成的精装修施工,在保修期内自2013年5月相继出现防水渗漏、返潮等质量问题,被告置业公司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项已明显超出了涉案工程质保金。
3、至今原被告三方仍未就渗漏原因、赔偿依据等达成一致,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质保金,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原告主张返还质保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案例二:与案例一有类似之处,但判决依据截然不同
笔者代理中建某建筑公司,代理意见与案例一中建某公司的意见相同。
置业某子公司除同意笔者意见外,还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某工程公司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某工程无权要求其返还质保金。某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从其质保金中扣除置业某子公司垫付的维修费用。
2020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要旨:
质保金已具备付款条件,涉案分包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的两条约定存在明显冲突,应视为各方对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期限约定不明。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庭审中各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本案质保金的退还期限应按自涉案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计算。同时考虑到几方关系恶化,继续要求本案质保金的退还需满足合同约定的上述付款条件已不具有客观可行性,二被告有关原告尚未取得业主书面认可、质保金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对一审法院关于分包合同对退还质保金期限约定不明的认定虽不认同,但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可短于质量保修期,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这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也维护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并可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
案例三:
一、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1、被告关于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已放弃全部质保金的意见,缺乏事实根据。
2、被告已要求原告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银行保函,即是双方对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已进行实际性变更,改为以质量保函的形式履行,被告已无权再预留中建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