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10)82011988     

搜索

关于中同          业务领域          中同荣誉           中同业绩          社会责任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官网

电话:010-82011988/1950

邮箱:zhongtonglaw@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大厦8层

 

中同观点

更多 >>

中同观点 || 基金参与北交所市场的年度回顾和展望
私募基金三百问——第一期
杨矿生:律师要明白,客户为什么没有选择你?
郝俊杰:从邯郸中学生遇害,谈如何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干预、矫治、惩戒
杨矿生:首次接谈客户,为什么要律师团队出面?
赵玉来:刑辩律师的七种武器之“多情环”
杨矿生:当事人,你是找律师,还是找关系?
>
>
工程纠纷中,监理批量能否作为结算的定量依据?

工程纠纷中,监理批量能否作为结算的定量依据?

分类:
中同观点
2022/07/29
浏览量

监理批量,又称监理工程量审核表,一般是指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完成的工程量或某一阶段完成的工程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中,经常会因监理批量产生争议。监理批量一般是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没有发包方盖章或者发包人代表签字。那么监理批量的效力如何认定?在结算中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

 
一、从监理人员的职责分析,监理人员是接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项目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工程计量,监理人员对工程量的确认,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监理人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活动,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第2.0.13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具有工程计量的职责,即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该规范规定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包括进行工程计量,监理员的职责包括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接受括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管理。

笔者认为,从以上规定分析可知,监理人员的职责包括工程计量,故在施工合同或者相关监理人员授权文件中无明确约定排除监理人员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监理人员无权进行工程量确认的情况下,监理人员对工程量的确认形成的监理批量,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关于工程量的文件,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工程监理人员签署的涉及工程量的文件应当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书面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从以上司法解释分析可知,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涉及工程量的文件,包括监理批量,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监理批量进行确定。

三、重点关注施工合同中对监理人员授权约定。笔者认为,若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人员有权确认涉及的工程量文件;或者没有明确排除监理人员可以确认工程量的;或者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具有审核签认工程量文件的工作惯例,对签认的结果各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应当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能够反映施工真实情况。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条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 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 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0.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2.0.13 工程计量

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

查看手机版官方网站

手机扫一扫
关注“中同律师”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