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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观点|采购合规系列(一)

中同观点|采购合规系列(一)

分类:
中同观点
2022/07/03
浏览量

李莉、顾保阳|中同合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活动重要时点(时限)

招标投标活动是形式最为完备的采购活动,具有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等显著特征。招标投标涉及的流程环节较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及相关时点(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把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时限规定汇总如下:

招标:

1.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据《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依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5.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6.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依据《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7.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投标:

8.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10.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据《招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投诉与处理:

1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4.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法律后果:

15. 被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6. 被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17. 被处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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