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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百问——第四期 管理人申请登记专题(下)

私募基金三百问——第四期 管理人申请登记专题(下)

分类:
中同观点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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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私募基金三百问就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中主体资格、名称、办公场所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本期三百问将继续为您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相关规定

Q31: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关联方范围如何有何说明要求

A: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Q32:如何处理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冲突业务

A: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Q33:如何避免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关联方同业竞争

A首先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其次,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Q34:对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股权结构有何相关要求

A 首先股权架构要求,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其次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基金业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Q35:对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出资人有何相关要求

A 首先,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其次,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此外,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Q36:对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实际控制人有何相关要求

A 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此外,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Q37:对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有何同质化要求

A: 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的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Q38对申请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何相关要求

A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次,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不得在所规定的机构兼职。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并且,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Q39: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

A: 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Q40:有何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形

A: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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