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喜红:刑事案件中与办案人员沟通的二三事|
刑辩实战第四期回顾
编者按
2021年9月26日下午,第四期中同“刑辩实战”暨“西游记”业务游学交流会,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此次培训,围绕“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这一主题,深入研讨了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安排会见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的痛点、难点、破解方法和技巧。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郝喜红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今天我根据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经历,将一些好的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以求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达到有效的办案成果,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开始,在沟通过程中要学会尊重。
在办案过程中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应当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并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从而达到一个有效的沟通结果。
沟通过程中,要坚守律师职责,讲事实、重证据,表达观点简洁明了,认真倾听办案人员的看法,适时提出律师的专业意见。
如遇到与办案人员沟通不通畅的情况,要以退为进,选择沟通其他问题,或者另外选择时间再行沟通,不与办案人员进行纠缠。
比如我在2020年办理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一案时,在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通过和检察院的沟通为被告人减刑3个月,这个案件的成功其实就离不开与办案人员的有效沟通。
第二,与办案人员沟通,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给办案人员对律师意见进行思考的时间。
律师和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都属于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学习的法律知识是一样的,胸中都充满了正义感,谁都想把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
当然,不排除极个别人员因素质问题,办了冤假错案。但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是努力做到公平正义,不愿意出现冤假错案的。
特别在当下,检察官和法官对承办案件终身负责的司法环境下,办案人员更愿意倾听律师的意见,这也是对他们办好案件的一种监督或者说是帮助,有利于承办人严把办案质量关。
所以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要具备必要的耐心,给办案人员留下思考的时间,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就能达到律师的辩护目的。
第三,力求能与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沟通后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实践中,与办案人员进行电话沟通的频率会很高,但是效果并不好。
一般办案人员的电话很难打通,他们确实也很忙,即便是好不容易打通了,往往也是说不了几句,办案人员就要挂断电话,或者抛出一句“提交书面意见吧”。
为了能达到沟通的效果,最佳的就是能够约到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哪怕只有十几分钟,也比电话沟通效果强上百倍。
沟通后,律师要结合沟通时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及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看法,及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
只要你对案件十分了解,说理充分,办案人员一般不会置律师的法律意见于不顾。而且因为见过面,办案人员对律师也会有初步的了解与印象,又回到之前所说的第一点,是否能做到良好的沟通,会影响办案人员对你法律意见的重视程度。
第四,在刑事案件中,只要心中明确各个程序的时间规定,把握好时间节点,你就成功了一半。
刑事案件,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比如申请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对案情有初步了解的情况下,就应当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并申请取保候审。如果不及时申请,案件就会进入下一个程序。
如果侦查阶段取保申请没有被批准,那么就应当把握好时机,在侦查机关报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做到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我在今年8月份成功办理的一个取保候审,一开始在侦查阶段没有被批准,然后在侦查机关报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及时提出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这就是因为把握住了办案的节点。
第五,要熟知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司法解释、政策的规定,与办案人员沟通时做到游刃有余。
在和办案人员沟通时,无论沟通到案件的事实还是证据,律师都要心中明了,不能在办案人员提到问题时,律师却支支吾吾,答不上来,或者连最基本的办案程序都不清楚。
现实中,办案人员都愿意和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进行有质量、有价值的沟通,因此,对案情的准确把握,高质量的意见决定着你的沟通效果。
正如哲学家爱默生说的:“辩才”是一种将真理转化为语言的能力,而所使用的语言又能让聆听者完全理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沟通至关重要,良好的沟通能够提高办案质量,我们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善于沟通,将案件观点,有效传递给办案人员,让办案人员能够听得进,愿意听,尽我们最大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