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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羽律师:我见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刘羽律师:我见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分类:
中同观点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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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背后都有一段血泪史,有的有血,有的有泪,有的血泪都有,但这些案件都有史,因为参与过案件办理的人员基本上都会把案件归档备查。在这一部部血泪史中,让我印象最深的还是我办理过的几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这类案件本身确实复杂,但其背后涉及的关系更复杂,我经常能通过办理每一起这样的案件,了解到案件从孕育到出现再到结束的全过程,而这一过程往往跌宕起伏,充满悬念。试想一下某些电视剧中的情节就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你的身边发生,你还有机会想办法把剧本改写,确实非常刺激。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

看过第一段的读者估计已经明白,我这篇文章的主题,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但因为看我文章的人不一定是学法学的,即使是也不一定就接触过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所以为了让大家对这个罪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我在这里先解释一下这个罪名,以及什么情况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什么情况不属于。

1、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举个较为常见的例子,就是A公司和B公司之间如果有很多业务上的来往,B公司老板发现这一年要缴纳的增值税真的不少,就请A公司的老板吃饭,觥筹交错之间,B公司老板开口,兄弟你看咱们做生意都不容易,给帮帮忙吧,你给我开点儿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拿来避避税?同在生意场上,又是生意伙伴,A公司老板自然不好拒绝,但商人总会想办法让每一项业务都尽量产生利润,我可以看在你老兄的面子上开票,但是这种事情你也懂的,你给我几个点的费用,咱们就成交。

如果B公司老板觉得费用合适,双方就会一拍即合,A公司按照要求的项目和数额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假意按照发票上记载的数额向A公司支付货款,待货款到账后A公司再将扣除了手续费的货款以某种形式退还给B公司,例如通过私人账户退还。一切办妥之后,A公司老板靠几张发票就得到了不少手续费,心满意足。而 B公司老板拿到发票之后,就欢欢喜喜的去税务局报税了。

在这一过程中,A公司老板赚取了手续费,B公司老板通过在报税的过程中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那么受损失的是谁呢?当然就是政府的财政了。众所周知,虽然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的利润并不足以养活全部的国家机关,所以税收就成为维持国家机关运转的重要资金来源。B公司老板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构成本罪,A公司老板充当了B公司老板的同伙,所以也构成本罪。

2、什么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从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解释来看,符合上述公告的规定的交易,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怎么做才算符合上述条件呢?我认为可以和前面A、B公司老板的交易进行对比,如果A公司老板按照发票上记载的货物的种类、数量向B公司老板交付了货物,并且B公司老板确实收下了货物,那么两位老板的交易非但不是犯罪,而且是合法的正当行为,当然,作为看到钱比什么都觉得亲切的商人,A公司老板也不会向B公司老板返还任何货款,除非另有隐情。所以,只要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那么交易就一定不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公告的规定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吗?也不是的,就像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一样,不是所有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作为典型案例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也明确指出即使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从《刑法》和上面的典型案例来看,构成这个罪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且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这种后果,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而且作为普通家庭的孩子,我深知老百姓挣钱不易,要承受物价上涨的压力,还要拿出不少辛苦钱缴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判无期徒刑,在涉税犯罪里算是刑罚很重的,对于很多家庭来说的确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但有一线希望,我都尽力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需要明确一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的确是违法行为。但我还是比较赞成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尽量只做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碰到过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祸起萧墙

要想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种的犯罪,不仅需要有提供发票的一方和接收发票的一方,还需要双方密切配合。所以这种犯罪需要双方基于生意上或者其他方面的往来建立起一定的信任度,或者有熟人从中介绍。我觉得这种案件给人的感觉有点像通奸,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王婆作为媒介,西门庆和潘金莲再有意恐怕也很难那么快就有机会凑到一起。

但就像小说里面描写的情节一样,这种犯罪最后败露也往往是因为有知情人进行举报,而知情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亲人、朋友等有一定亲密关系或者信任度的人,正应了孔子在听说鲁国权臣季孙要讨伐颛臾国之后,说的那句“吾恐季孙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能给一个人造成致命打击的,往往是曾经的亲朋好友。

当然,导致这种情况还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己触犯了刑法,犯了罪,归根到底也是咎由自取。

我接触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就是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而这个案件中我方的客户就是被自己的亲哥哥举报,并被公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拘留的。我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精神恍惚、脸色苍白,怎么也想不到父亲尸骨未寒,一奶同胞的亲哥哥会为了独自霸占公司把自己送进看守所,同监室的人还调侃他这个哥哥是塑料的。从看守所里会见结束的我,久久不能忘记他当时的眼神和表情,只能暗自庆幸我是独生子女,不可能有这样的兄弟姐妹。

三、如何避免悲剧发生

矛盾不是片面存在的,凡事有正面就有反面,同样是通奸杀夫的案件,杨乃武与小白菜就是冤屈的,同样是强奸杀人的案件,胡格吉勒图、聂树斌、金哲宏就是冤屈的。所以避免祸起萧墙的悲剧也不是完全不可能,下面我就从我遇到的几起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入手,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经验。

1、建立和谐家庭,做好善后工作

防患于未然,谁都知道,但作为家族企业,内部成员关系复杂,如果存在一些法律风险,该如何不让这些风险贻害子孙呢?我想很多人都没有仔细想过。前面提到的那个案件,说实话我觉得弟弟是比较冤的,父亲开了一家卖配件的公司,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但父亲是个很专制的人,在公司俨然一个土皇帝,因为父亲是这种性格,所以与大儿子关系不睦,父亲就把大儿子排除在公司外面,二儿子比较听话,又是学财会的,所以被父亲留在身边,任职财务主管,这就为悲剧埋下了伏笔。

后来他父亲患重病去世,也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他父亲的股份由母亲和这两兄弟继承,母亲是一个没有主见的人,于是他那在外单干了十多年的哥哥感觉自己就像晋文公重返祖国一样,想占据公司董事长的位置,然后借机掌控整个公司。但公司其他股东都站在弟弟一边,最终弟弟当了董事长。于是哥哥就要求查公司的账目,企图找一找公司的法律漏洞,弟弟性格憨厚,未加阻拦。结果哥哥在查账的过程中,发现其父在世时,曾为生意伙伴多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近亿元。发现这么大的问题,哥哥是大喜过望,赶紧去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公司确实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并且已经构成犯罪,于是抓捕了弟弟。

这个案件我们介入以后,发现基本上所有的虚开行为,都是在父亲担任公司董事长时发生的,弟弟虽然是财务主管,但其实就是个记账的,我一直觉得他有点儿像清朝的军机大臣,不能说在公司里没有地位,但是所有大事都是他父亲决定,只是他不需要跪着记录罢了。而且弟弟担任公司董事长以后,公司没有向任何人虚开过发票,也没有接受过虚开的发票。

总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父亲掌控公司的时间段里发生的,弟弟没有多大过错,即使不是无罪的,也没必要判处刑罚。但公诉方就不赞同我们的观点了,感觉一副要让弟弟把牢底坐穿的样子,好在法官经验丰富,虽然认定弟弟有罪,但还是把弟弟认定为从犯,量刑也比较轻。

回想这起案件,如果父亲当初能够在兄弟俩之间尽量一碗水端平,不让哥哥有那么大怨气,或者在查出重病之后能够及时订立遗嘱,让弟弟继承他的全部股权,不让哥哥在自己去世后有机会进入公司,也不会导致弟弟这种代父受过的情况发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即使父亲通过一些手段避免了这种兄弟相残的悲剧发生,他依旧是一个罪犯,弟弟的行为有协助他犯罪的嫌疑,所以也未必能永保平安,所以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遵纪守法。

2、慎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适用刑罚,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经常就在这类犯罪中首当其冲。 2018年,我经手办理了另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这起案件中我的客户是一个非常爱妹妹的姐姐,她的亲妹妹有一家公司让她做法定代表人,她觉得亲妹妹的面子不好驳,于是就答应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她基本上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怎么去公司。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个跟这家公司有大量业务往来的公司的老板被抓,原因据说是跟这个老板不和的股东举报了他。妹妹得知这一情况后,央求姐姐如果公安机关追查起来,不要把妹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告诉侦查机关,并保证公安局不会把姐姐怎么样的,即使有事,她也会想办法救姐姐出来。姐姐是护妹心切,在公安机关把公司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都承认了,结果身陷囹圄,丈夫也跟她离了婚,而她日夜盼望的亲妹妹却在案发后消失得无影无踪。

我刚开始去看守所会见姐姐时,姐姐还嘱托我一定要想办法联系到妹妹,让她来救自己,还满怀信心的说如果是她妹妹进去了,她砸锅卖铁也会救妹妹。但是随着时间一天天的过去,姐姐开发现小丑竟是她自己,妹妹根本不知道跑哪里去了,心里的希望也就逐渐破灭了,一审判决后,我又去会见了姐姐,姐姐憔悴的表情让我感到了深深的绝望。现在想来,姐姐本来衣食无忧,如果不是轻信了自己的妹妹,当了这个法定代表人,怎么会走到这步田地呢?这起案件结束后,有一个多年不联系的高中同学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受朋友邀请当了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现在欠了很多钱,但几个股东已经都人间蒸发了,他现在不但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消费,每天还得应付那些讨债的人,还要处理公司与员工的劳动纠纷,问我他现在该怎么办?我说怎么办?凉拌吧。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听起来好像很光鲜,但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就充当像溥仪先生那样的傀儡,哪怕是亲朋好友的关系,也是轻则官司债务缠身,重则锒铛入狱。

3、聘请法律顾问,完善公司内部制度

我觉得前面这两个方法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是治标不治本,因为即使你是一个守法的商人,也不能保证你就不会蒙冤,即使你比窦娥还冤,也不会六月下雪,然后大旱三年,仓也空井也空的。所以,要想安安稳稳当老板,并且让公司蒸蒸日上,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律师当法律顾问,让律师帮你把控风险,完善公司的各项制度。

我有一个同事也办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他的客户一方面不知道给生意伙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竟然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公司没有法律顾问,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出货进货管理混乱,刚开始接收或者交付货物可能还会向对方索要或者出具相关凭证,但是到后来双方老板混熟了,出货进货老板过来看一眼觉得没问题就完事了,哪里在乎那几张破纸呢?结果案发以后,公诉机关指控他涉案的数额远大于他实际构成虚开犯罪的发票的数额,原因就是他和对方都无法提供相关凭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公检法的逻辑也很一致,税务局给出的证据证明这些发票确实都用于抵扣税款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涉及的交易的真实性,两位老板之间还有很多说不清的私人资金往来,那就是虚构交易,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各位看官也明白,这个时候办案机关是绝不可能像办理呼格吉勒图或聂树斌的案件那样更重视口供的,所以结果也就可想而知。最后这位客户刑满释放,出狱第一件事就是出高价聘请我的同事给他的公司当法律顾问。

作为一个精明的商人,一定要算清一笔账,找一个勤勤恳恳的律师当法律顾问,一年花不了多少钱,但是如果身陷囹圄,需要花的钱可能比聘请一个法律顾问十年都多。所以,不要大处不算小处算,否则到时不但失去人身自由,闹不好还得挨一顿胖揍,然后律师还得顶着公检法的白眼儿去帮你提出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控告,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到头来,为了一年省十万块钱,自己遭罪,律师跟着遭罪,公司经营受影响,实在划不来。

当律师以前,我曾经希望每个人都可以温柔的对待别人,也希望被别人温柔的对待,但当律师之后,我不再抱这种幻想,因为人内心中的天使被魔鬼吊打到叫爸爸的事情我见得太多了。被一起创业的好兄弟整惨的董事长我见过,为了遗产反目成仇的兄弟姐妹我见过,坚信自己的爱情坚如磐石最后却发现磐石绿如翡翠的男人女人我也见过。总之,在法治社会存活最安全的方法就是懂法或者和懂法的人在一起,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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