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凡森:法庭辩论的"陷阱" | 刑辩实战第16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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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第637篇文章,2025年第85篇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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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


 

编者按:

人间十月秋风起,老友相逢笑开颜。


 

2025年10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立律所”)联合举办的第16期中同“刑辩实战”活动在法立所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围绕“法庭辩论的艺术与技能培养”展开了讨论,有近50名律师参加了现场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法立律所共同策划、共同主办,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赵玉来、合伙人杨国斌、郝俊杰、索朝、梁玉峰、孙方律师等参加了活动。法立律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顾雪松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唐承永律师,法立律所经济犯罪部主任、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陈京渝律师,法立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海淀区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主任宋小鹏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与职务犯罪部主任、北京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秘书长李永伟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遗产管理人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王富利律师,法立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郝凡森律师,法立律所高级合伙人、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亚伟律师,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邓心刚律师,第九届天津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特聘导师陈文海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副主任周雷律师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活动还特别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全国律协专家讲师团讲师邬明安担任点评嘉宾。


 

本期活动共分为“法庭辩论的艺术”、“法庭辩论的技能培养”、“法庭辩论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三个主题单元进行研讨,分别由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国家级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杨大康,法立律所实习律师韩佳茜、法立律所合同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雪担任主持人。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腾讯会议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5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法立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海淀区律协刑事法律研究会委员郝凡森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法庭辩论的“陷阱”》,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是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改革方向,但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案件事实、还是法律适用,都很难直接形成于法庭之上。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刑事辩护如果仅着眼于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则辩护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辩论须全局谋划,需要“辩论前置”、需要“诉讼合力”、需要“明确说服对象”、需要“灵活应对”。


 

一

辩论前置


 

“出罪”与“入罪”思维的碰撞,需要结合会见、阅卷、证据审查、起诉书、公检法沟通情况等提前归纳争议焦点、明确辩护目标、确定辩论框架、引导辩论方向。


 

通过全面总结争议焦点,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提高审判效率。法庭辩论时,不能只想着如何出彩,如何表演的让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满意,换个角度:帮助法官解决争议焦点,“帮法官把不能说的话当庭提出”,律师的好意,法官当然也能感觉到,一旦双方目标一致,一切都好商量,包括被告人的量刑。


 

二

形成诉讼合力


 

以点带线,针对争议焦点的各种可能性进行精准化准备,通过碎片化事实还原或重构案件事实,精心设计于己有利的辩论点,形成辩论线条。

(1)讯问、发问被告人。

(2)举证、质证。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理性司法的内在体现。法庭调查阶段立足于事实查明。避免把重心踩在观点表达、法律适用上。将一个个碎片事实作为辩论的基础,扎稳、扎牢。法庭辩论阶段立足于证据之间的联系和法律适用。避免仅着眼于阐述一个个片段事实,而不能将片段事实进行逻辑化的串联、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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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确说服对象


 

法官才是律师需要说服的对象。要坚持听众中心主义,避免“打败冲动”和自我中心主义,不应该在法庭上与公诉人进行缠斗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争论和辩驳,从而明确各方观点,批驳错误认识,通过争辩尽可能还原“真相”,其真实目的不是说服公诉人,而是说服法官。有时风度比态度重要,道理比技巧重要,大气比聪明重要,不要给法官以巧言令色、纠缠不休的“死磕”印象。


 

有效地说服裁判者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判决,是律师辩护的归宿。


 

四

灵活应对


 

随着控辩举证、质证的展开,最终法庭认定的争议焦点,可能与事先归纳的焦点不一致。如果庭前准备不足,未对案情脉络有全面的理解,没有全面梳理争议焦点,导致无法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灵活调整辩论意见,我行我素照本宣读庭前准备的稿件,则辩论便沦为形式,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一定要避免照本宣科,灵活应对。


 

在辩论中,是否脱稿与个人能力有关。能够脱稿展示自己的观点、与法官有效互动固然重要,仍要有所准备,以备不时之需,防止紧张忘词、遗漏辩论要点。


 

如果法庭辩论时确实有过多内容要讲,可把部分涉及事实认定的内容提前到举证、质证时。辩论发言在“精”不在“多”,发言重点明确,抓准核心,才能更好地向法庭阐述己方观点。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6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6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 02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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