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红英: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突破困境与重构价值 | 刑辩实战第14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05-23

作者:

石红英

来源:



 

本公众号第588篇文章,2025年第36篇


 


 

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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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编者按

最美人间四月天,唤醒沉睡在心底的诗意。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刑辩实战”第14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杨矿生、赵铭、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孙恩茹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活动还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3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石红英在活动上的主题发言《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突破困境与重构价值》,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一个程序工具,更是实体正义的支点,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可以说,辩护律师证据收集权本质上是在丈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半径。因为,正义从来不只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每一个证据被看见、被审视的权利。当我们将目光投向辩护律师证据收集权的制度困境与技术革新时,实际上是在见证法治文明从纸面规则向实践理性艰难突围的进程。


 

一

破题:从“纸面权利”到“实践突围”


 

有连续三年的数据统计,刑事案件中律师自行取证占比不足12%,这个鲜明的“法律赋权”与“实践乏力”的数据反差引人思考其中的深层矛盾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辩护律师的风险息息相关,风险的来源有律师自身执业能力的因素,更有法律程序的边界冲突因素、制度设计与权力保障失衡的因素。


 

证据收集权是辩护的生命线。我在曾经办理的一个民营企业副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通过申请检察院调取核实另一位副总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再结合收集涉案副总自己工作中保留的书证、录音,多份收集的证据,结合法庭调查中层层递进的庭审发问让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在4个月后以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方式,让在押被告人走出看守所。这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庭审过程的精彩固然是重要的,但不能不说证据的收集对无罪辩护的成功起了至关重要的基础作用。


 

我也曾办理过缉毒警察四罪七案身陷囹圄,辩护律师取证说理仗剑天涯的再审无罪案件。这个职务犯罪案件从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改判无罪的历程,每一步都少不了辩护律师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只有从“纸面”上,真正走向实践,向“实践突围”,才能发挥有效辩护生命线的关键作用。证据收集权不仅要在程序工具性维度发挥程序工具价值,即证据收集是辩护权的核心载体,直接影响庭审实质化程度;更要在实体正义性维度发挥实体正义支点价值,特别是当控方证据存在结构性缺陷时,比如证人证言矛盾、物证来源不明等问题存在时,辩护律师的主动取证就成为了发现真相的关键杠杆。


 

二

解构:证据收集权的三重边界


 

1. 法律赋权后的实践困境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给了我们证据收集权的双向路径,即主动取证和申请调证。这里在主动取证中,有明确要求需“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实践中的困境是经常遇到相关证人和被调证的单位“集体沉默”;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证据时有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一些证据被选择性调取。


 

2.伦理困境的双重张力

冲突场景体现在当辩护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发现可能加重被告人罪责的证据时,是否应提交?由于诉讼结构设计了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要求辩护律师当发现不利证据时,可援引《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保密义务与司法协助义务的张力来解决。


 

数字伦理问题:日前,律师通过爬虫技术获取社交平台上公开的网络数据是否合法引发争议,这也折射出《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的适用冲突。


 

3. 技术赋能的实践应用

区块链存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已认可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效力,辩护律师可通过技术手段固定易灭失证据。


 

AI辅助筛查: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分析海量卷宗,可以发现时间线矛盾、物证关联性缺失等证据链断裂点。


 


 

三

突围:重构证据收集权的四大路径


 

1. 制度革新:从“被动防御”到“主动确权”

在当前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可明确法院对律师取证申请的“必要性审查标准”,以此来避免“自由裁量”的困境;可借鉴德国“证据保全申请制度”,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申请证据固定,避免关键证据灭失。


 

2. 技术驱动:构建“数字取证共同体”

与第三方技术机构合作,建立加密共享如医疗记录、通讯数据的电子证据池;开发司法区块链平台,实现取证过程全程留痕、不可篡改。


 

3. 方法论迭代:反向利用“排除规则”

当的确无法直接取证时,可通过找出疑点来质疑指控证据合法性的方法以使有权机关进行调查。


 

4. 职业共同体建设

与鉴定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破解如金融票据、电子数据鉴定等证据的“专业性证据壁垒”;推动建立跨区域律师取证互助合作机制的建立,缩短取证周期和解决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


 

四

展望:从“个案正义”到“制度进化”


 

在我们内心要把证据收集权进行价值重构,不应局限于“为被告人服务”,而应升维为“发现真相的协同机制”;我们还可以结合当前最新技术进行司法预演,可否在元宇宙庭审场景下,通过虚拟现实技术重现案发现场,动态调取空间证据;我们还可以畅享制度愿景,呼吁建立“辩护律师调查令全国联网系统”,打破地域壁垒,让纸面权利真正“带电运行”。


 

结语:让证据收集权成为法治文明的刻度


 

当我们谈论辩护律师的证据收集权时,本质上是在丈量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半径。在数字时代重构这项权利,既需要制度设计的智慧,更呼唤“技术向善”的力量。因为正义,从来不只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每一个证据被看见、被审视的权利。让我们共同期待,当数据收集权真正成为法治文明的刻度时,司法公正将不再是抽象的宣言,而是可触摸的日常。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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