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营销的边界,在哪里?
发布时间:
2025-05-26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589篇文章,2025年第37篇
律师团队文化


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都会受到某些规则的限制,在这些限制的范围内进行,这种限制就是人们的行为边界。律师的营销行为也有边界,也要受到一定规则的限制。
很多青年律师在进行营销活动时,不知道营销行为的边界在哪里,更有一些律师事务所的营销人员不是法律人士,他们在开展营销活动时,完全放飞自我,有些越界行为给律师形象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也提出了严格的道德纪律要求。律师的宣传营销活动同样如此,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也会受到律师行业行为规范的制约,还会受到律师职业道德纪律的制约。这些制约和限制就是律师营销的边界。
如果超越了这些边界,不仅会造成负面影响,很多情况下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律师进行营销时,一定要知道边界在哪里,哪些行为不能做。
要了解律师营销活动的边界,就要学习与律师行业宣传营销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学习了解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很多青年律师和营销人员,就是因为不太了解这些法律规定、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稀里糊涂就越了界。
律师在进行营销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尊重同行、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树立自己的专业形象和信誉。以下这些营销行为都是突破边界的表现。

一
虚假宣传
律师行业是依靠诚信支撑的行业,没有了诚信律师行业便无法发展,所以律师在做营销的时候,首先就必须讲诚信,不能做虚假宣传。这是律师营销不能触碰的第一个边界线。
虚假宣传包括虚构自己的专业能力、成功案例,或者使用虚假的信息来吸引客户。比如,明明刚入行不久,基本没做过刑事辩护,却吹嘘自己刑事辩护经验丰富,成功案例无数,声称自己是最优秀最专业的刑辩律师,有的声称自己是十大刑辩律师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
某些律师或营销人员之所以敢做这些虚假宣传,是因为没有权威的资料可查,旁人一时间无法辨别其真假。但是,时间一长,或者较起真来,就会露出马脚。这些做法不仅会损害律师的声誉,还可能受到处罚。
二
夸大宣传
夸大宣传与虚假宣传有很大的不同,虚假宣传本质上就是一种虚构作假的行为,夸大宣传还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在数量、质量等有些方面做了过度的夸大。比如虽然也做过刑事案件,但是根本谈不上经验丰富,却声称自己经验丰富,是行业里的权威专家。
夸大宣传是律师营销中最常见的现象,也是最容易误导客户,最容易被投诉的。夸大宣传实际上也是一种不符合律师职业道德的营销行为。
三
贬低同行
律师在竞争中应坚持公平、合法的竞争原则,不得通过损害竞争对手声誉的方式进行竞争。有些律师在宣传营销的过程中,经常会采用一些贬低同行的手段。有的可能是无意的,有的则是有意的;有的比较含蓄,有的则比较明显;有的是在客户面前发表一些贬低其他同行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言论,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有的则是散布一些有损其他同行信誉的不实的信息。总之,就是明示或暗示其他律师同行不行,唯有自己厉害。
律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尊重同行是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采用贬低同行的营销手段就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客户明白真相以后,真正受损害的反而是贬损者自己。


四
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律师执业活动中会接触到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按照规定,律师在进行宣传营销时,要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是律师的基本职责之一,侵犯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
承诺案件结果
我们经常能看到有些律师或律所做了这样一些营销广告,比如:保证胜诉,不打赢官司不收钱,从无败诉记录等,这种营销方式就是典型的承诺案件结果。这种营销行为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因为律师是无法保证案件结果的。采用这种手段招揽客户,违背了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
六
不适当宣传
律师的营销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说属于广告行为,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律师的营销行为,因而律师的营销行为也应当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避免做出不适当的宣传。
比如广告法中对广告的场所、广告的用语等做出了很多限制,而实践中很多律师或律师营销团队忽视了这些规定,进行了一些不适当的宣传。
不当营销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明示和暗示自己或律所与某些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这种营销行为也属于行业规范和执业纪律所禁止的。
七
案件炒作营销
各级律师协会都发布了一些指引或规定,禁止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尽管律师界对什么是炒作案件,什么是违规炒作案件看法不同,但是很多律师因为炒作案件受到了处罚,有的甚至被吊销律师执业执照,这是客观事实。
所以律师在网上公布案件信息、讨论案件、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时候,一定要知道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方面对于炒作案件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尽量避免触碰这些规定的红线。
还有一些营销方式处于灰色地带,是否违反规定有争议,后果也不一样。比如碰瓷营销,有些律师喜欢采用碰瓷热点事件的方法来提高自己的流量和影响力。但是,很多热点事件情况不明,信息不全,如何恰当地对这些热点事件发表意见,其中的分寸确实难以把握,既需要厚实的专业能力,也需要一定的规避风险的技巧能力。否则,稍有不慎,就会陷入违规营销的困境,惹祸上身,那样就适得其反了。
总之,律师开展营销活动,不仅要利用好各种资源,更要有规则意识和边界意识,不能逾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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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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