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被告人不发言情况下辩护权的行使及律师应对策略探讨|刑辩实战第18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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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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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79篇

总第708篇文章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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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技能

编者按:

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第十八期“刑辩实战”活动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刑辩律师参加庭审的基本素质与应对”开展了主题培训。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赵志华、赵铭、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索朝、孙恩茹、孙佩、梁玉峰、安世坤、张甜律师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负责人李楠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隗卓然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茜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委员李亮律师,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人民监督员武维宇律师,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赵骧律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刑事部主任李源泉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彭新林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实践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赵志华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1000人。


刑辩实战



以下是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法委委员李亮律师在活动上的发言《被告人不发言情况下辩护权的行使及律师应对策略探讨》,现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庭审冲突的问题相信大家都会遇到,尤其在当下刑事案件无罪率进一步走低的大环境下,控辩审三方甚至是控辩审及被告人四方之间在庭审过程中的冲突更加激烈和突出,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维护委托人的诉讼权利,如何更好的完成辩护工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今天,我也结合近期办理的某涉黑案件中遇到的庭审中被告人拒绝发言情况下辩护权的行使的问题,简单发表几点看法。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法》第31条明确指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上述法律法规中的“应当”表明,律师依法独立辩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要积极行使权利,又要认真履行义务。


而被告人自行辩护是辩护权的基础和源泉,如果被告人在庭审中出于严重的对立情绪“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时,审判机关通常会视为被告人放弃答辩或放弃自行辩护的权利,  而径行要求辩护人代为发表意见,将辩护人推向两难境地。如果直接发表辩护意见,在不能确定被告人当庭意见或未获得其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辩护风险;如果跟被告人态度一致不发表意见,则明确违背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基本职业操守,也违背委托人聘请律师的初衷,显然不可取。而此时,就需要辩护人尽可能的灵活应对、通过合理途径延缓或化解庭审冲突,以下思路可供参考:


一1

申请延期或休庭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3条的对上述权利给予进一步明确;此外,五部门《依法保障律师权利规定》第十六条等也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审理期间,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必要时可以休庭)据此,辩护人首先可通过相对温和的提请休庭或申请延期审理的手段达到暂时休庭的目的,缓解各方压力,争取创造与被告人单独沟通的机会,以便重新确定辩护策略。



二

巧用回避事由

《刑事诉讼法》第29条、30条规定了公检法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要求其回避的情形,其中,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以及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一般很少会遇到,但是本条(四)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其落脚点是“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法规对于该款并无进一步的解释,因而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可以适当对该条款做广义理解,如果庭审中发现公诉人、审判人员等出现言行不端、未审先判、直接或变相剥夺诉讼参与人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等可能有违公正处理案件情况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且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和鉴定人;同时,对于不准许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基于此,如前述延期审理、申请休庭等建议或意见不被准许的,可以尝试援引该条规定申请相关人员回避,以适当延缓庭审进程、缓解庭审冲突。但要适当注意措辞和理由,尽量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三

其他救济途径

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个别或部分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致使案件整体不能有序进行时,或者在庭审冲突尖锐、审判人员强推程序的情况下,辩护人也可通过团结同案其他辩护人一致发声,甚至呼吁现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旁听人员对庭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形成合力,让诉讼活动回到正常、合法的程序当中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情形、减少被告人的对立情绪。



四

回归证据本身

定罪量刑,证据是根本,如通过前述程序手段仍不能有效缓解庭审冲突、不能调动被告人进行自行辩护时,则辩护人需立刻回到案件证据本身,围绕证据三性,通过正常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环节让庭审程序回到正常轨道上来。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发表质证意见、提交辩方证据等正常辩护手段来激发和调动被告人自行辩护的积极性,使之与律师形成合力,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以不变应万变,防止庭审程序一泻千里。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由原无罪观点当庭调整为罪轻辩护,则辩护人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进一步作罪轻辩护或坚持无罪辩护;但如果被告人将原轻罪意见当庭调整为无罪意见,则辩护人必须依据当事人意见做无罪辩护,避免成为第二公诉人,违背基本的职业操守和准则。


“刑辩实战”十八期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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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8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第18期:聚焦研讨庭审技能
第17期:聚焦研讨庭审发问
第16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2

第15期:聚焦研讨法庭辩论01

第14期: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

第13期:刑辩律师如何质证

第12期: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

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02

第0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第0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2

第0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 01

第0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第0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第0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01

第0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第0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第0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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