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资讯 || 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

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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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

本公众号第844篇,2026年第70篇



2026年8月1日下午,第二十二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专题研讨“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









本次论坛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主办,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协办。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及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百成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王志祥教授及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研究院(北京立法研究院)院长郭烁教授担任点评嘉宾,邀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一级教授樊崇义作会议总结,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杨大康担任主持人。本次论坛受到法制网、中国经济报道、财新网等媒体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等八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


开 幕



下午13时30分论坛正式开始。论坛开幕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刑辩十人论坛副秘书长赵春雨律师主持。赵春雨律师指出,“刑辩十人”论坛历时九年,始终秉持开放、务实、理性、精进的宗旨,紧跟司法改革步伐,持续贡献行业思考。本次论坛聚焦“财产辩护的实践难点与立法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修法稳步推进的背景下极具现实意义。财产辩护已延伸至刑事诉讼全流程,涉及扫黑除恶、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但在当前依然面临程序依附性强、案外人地位缺失、救济路径碎片化、举证责任倒置等结构性困境。在本次刑诉法修法进程中,涉案财物处置完善已被列为修法重点。梳理实践难点、探讨立法路径正当其时,这也是本次论坛的研讨价值所在。

 


论坛由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致辞。欧阳继华律师首先代表中同所全体同仁,向与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他表示,“刑辩十人”论坛自2018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研讨前沿问题、推进专业化规范化、营造和谐共进刑辩生态的宗旨,已成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极具影响力的专业交流平台。欧阳继华指出,本次论坛的主题——财产辩护,是刑事辩护中的重点与难点,从涉黑案件财物处置到职务犯罪涉案财产认定,每个议题都牵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质保障。接着,他介绍了中同所成立以来历经二十四年发展,始终坚持“持中守正、道同义和”的文化理念,形成党建引领、专业立身、传承培养、践行公益的文化传统。最后,他祝愿本次研讨为财产辩护制度完善贡献真知灼见,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上半场 · 发言



论坛上半场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辩十人论坛秘书王勃律师担任主持人。



论坛上半场第一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许兰亭律师,他的发言题目是《律师如何开展财产刑辩护》。许兰亭律师首先对当前实践中“重人身、轻财产”的辩护困境进行分析,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律师开展财产辩护缺乏制度机制的有效保障:一是侦查机关查扣冻权力过大,监督、救济机制不足;二是检察机关财物审查监督流于形式,涉案财物处置标准、举证规则模糊;三是法院对涉案财物争议问题审理形式化,判项模糊化,进行独立审理的程序机制有待完善。值得注意的是,近期“两个质效标准”、“贪污贿赂解释(二)”等文件的出台,释放出积极向好的信号,为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律师进行财产辩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辨析财产辩护狭义与广义内涵的基础上,许兰亭律师主张将“财产刑辩护”与“涉案财物处置辩护”结合起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财产辩护:人身权辩护与财产权辩护并重,理念升级,能力重构;尽早介入,把握财产救济先机;以证据辩护为核心,聚焦财产性质和权属;联动家属协同,凝聚辩护合力。


许兰亭律师建议:对查扣冻等强制措施进行体系化规定和诉讼化改造,改变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合一的现状,加强监督和救济;限缩没收个人财产的适用范围,法官应当恪守谦抑原则严格适用没收个人财产;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的指控、审理程序,充分保障

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同时允许利害关系人实质参与庭审。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张百成律师代表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作主题发言,题目为:《从司法实务看辩护律师介入附加刑量刑的必要性》。发言指出,刑事庭审中,定罪与主刑量刑的控辩交锋已成常态,但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性附加刑却几乎不经法庭审理——查封、扣押、冻结在侦查阶段便由办案机关单方完成,判决书对涉案财物往往概括处理、一判了之,形成事实上的“闭门裁量”。其后果在徐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法院判处罚金110亿元、没收违法所得93亿元,而被查封的家庭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属于家属的合法份额如何甄别缺乏程序出口,其配偶为此历经执行异议、国家赔偿申请乃至离婚诉讼,迁延多年。


发言进一步剖析症结:既有重人身轻财产的观念、罚金裁量规则缺失,也有查扣冻前置而救济后置的安排;尤其值得深思的是“程序倒挂”——《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早已要求法庭调查涉案财物,这一规定却在实践中沉睡,反倒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配备了公告、利害关系人参诉、开庭和上诉抗诉的完整程序装备。借刑事诉讼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的窗口期,发言提出五点建议:将涉案财物处置纳入法庭调查与辩论,判决书逐项认定处理,财产刑执行以先行析产为前提,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案外人程序参与权,规范侦查阶段查扣冻范围。发言强调,这绝非为犯罪人开脱,而是让刑罚止于犯罪人本身,守住家庭合法财产底线。



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的发言题目为《职务类犯罪案件中涉案财产的辩护——以本人办理的10个真实案件为例》。刘卫东律师结合其办理的真实案件,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个方面是财产范围认定,要注重混同财产的正确处理。第二个方面是关注查扣冻的合法性,律师应重点审查查扣冻是否于立案前实施,是否有超范围查扣冻。第三个方面,财产辩护在不同阶段要适用不同策略:在调查阶段不宜对存疑财产贸然退缴,避免造成“退缴即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注重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捕捉关键信息;在审判阶段须逐笔质证,不能打包出示财产类证据,要关注证据间的矛盾,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第四个方面,律师要准确适用法律进行财产辩护,比如要关注被告人及家属必要生活费、唯一住房应依法保留,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顺位应置于民事债权之后等问题。刘卫东律师表示,涉案财产辩护空间广阔,律师大有可为,要以专业辩护守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认为,要做好涉案财产辩护,首先要弄清楚认定涉案财物的逻辑。虽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何为涉案财物并没有统一定义,但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的规定,涉案财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由刑事案件办理机关调取和固定;2.应当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所调取;3.必须是依法法定方式和形式调取;4.必须与案件有关。当然每个特征实践中都有争论,也都有违背这些特征的乱象。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措施除了查扣冻,实践中还有代管,但代管不仅缺乏法律依据,具体操作也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比较随意,出现很多问题。涉案财物的证明责任应该有控方承担,且应当符合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推定,也不能模糊。


针对涉案财物的认定逻辑,辩护律师首先要重视财产辩护,树立全过程财产辩护的观念。在方法上,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并重,程序优先。重视财产性证据的收集、质证;善于提出财产辩护意见,争取财产辩护的专门程序。在救济上,重视申诉与控告。此外,围绕财产溯源、混合投资收益区分、风险投资与孳息区分认定犯罪所得。从专门使用和偶尔使用的区分,认定犯罪工具。并注意个人与家庭,企业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的甄别等方面进行辩护,切实维护利益相关方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财产权权益。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律师发言题目为《涉案财物处置中案外人财产的保护》。他认为,在完善涉案财物处置时应特别注重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改变目前实践中大量案件对侵犯案外人财产,甚至反过来追究案外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为此,赵律师建议从三个方面入手。一,在程序上,应当明确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赋予诉讼地位。目前立法上过于粗疏,对案外人合法权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案外人没有诉权,导致从知情权,到参与庭审权,辩护权,上诉权都缺失。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地位,从查扣冻开始,到裁判,到执行,均保障其参与权利。二,在实体上,应当细化涉案财物的甄别标准。对什么是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和犯罪证据,对罚金和没收财产中哪些是应当保护的案外人财产,对“必需生活费用”,均应当以具体标准或者情形列举方式予以明确,降低随意裁量空间。三,在组织上,应当提高财产权属的审查能力。对涉案财物甄别来源,判断性质,很多是民法上的物权法律关系问题,公检法刑事工作人员未必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由民事专业人员参与。应建立公检法和执行部门的互相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回转。探索案外人财产请求权的独立诉讼制度,由民事裁判组织参与,真正保障准确的事实和法律认定。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春雨律师以《行贿所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边界》为题展开分享。她指出,通过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谋取竞争优势后取得的财产收益,并不能必然评价为“行贿所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随后,她以自己亲办的涉案数额1.009亿元的单位行贿罪案件为例,针对“行贿所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认定,提出了四个审查维度:第一,考察涉案业务是否全部来自职务安排。若在行贿前已有同类客户和稳定收益,则不能武断认定经营收益均属于行贿所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第二,考察行贿单位是否投入独立资本、劳动、技术和管理并承担市场风险。若行贿人借助行贿手段获取的收益中有合理成本支出的,应在认定行贿所得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时予以扣除。第三,考察行贿单位合法业务与涉案业务能否分账计算。若无法证明职务帮助及于全部经营活动,则不能从“部分业务因行贿取得”直接跳跃到“企业全部经营均属违法”,进而追缴全部利润。第四,考察行贿取得的资格资质,在企业经营中发挥多少作用。若指控证据只能证明资格取得不正当,却不能证明资格与具体利润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则不能把后续营业利润整体纳入追缴范围。



论坛上半场的点评嘉宾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志祥。王志祥教授总结了上半场六位发言人的发言,并将各发言人的核心共识归纳为三点:第一,财产辩护必须前置;第二,财产辩护需要独立的证据规则和程序保障;第三,案外人财产保护是当前最紧迫的制度短板。


在理论层面,王志祥教授重点分析了财产辩护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一,违法所得认定的扩张与限缩之争。应坚持直接关联标准,违法所得应为犯罪直接获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应随意扩张至间接所得,否则将可能导致违法所得的范围不当扩大。实践中应确立直接关联、可追溯、扣除合法成本三项标准;第二,案外人财产救济困境问题。当前案外人财产救济程序启动难、举证责任倒置、救济渠道不畅,案外人难以及时知情和有效维权。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建立案外人异议的快速听证机制;第三,罚金的合理性与裁量边界问题。罚金刑现行标准模糊、上限虚置,建议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行为人经济能力、对员工就业影响及退赃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罚金数额。


在立法与制度层面,王志祥教授建议在刑诉法中增设涉案财物处置专章,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并列举排除情形,引入案外第三人利益保障条款。在司法层面,应推广涉案财物专项庭审制度,建立案外人参与诉讼机制,完善审前财产管理制度。在执法层面,要转变观念,强化监督,纠正“重人身、轻财产”的执法惯性,建立涉案财物处置终身追责机制,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系统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王志祥教授最后表示,财产辩护的兴起标志着刑事法治的深刻转型,每一个法律人都应重新审视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理念,

期待今天的讨论能为推动我国财产辩护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下半场· 发言



论坛下半场由法律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杨大康担任主持人。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毛立新律师。他以《涉黑案件财产处置中的“三个区分”》为题,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案外人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建议。他提出,要严格限制“违法所得”范围的认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所得的认定和没收应移送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对于违法所得再投资所形成收益的追缴应考虑行为人投入的合法资金、技术和劳动等成本;对于涉黑案件中逃匿、死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来处理,不能在其缺席审判且无法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以“涉黑资产”名义予以没收;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即便需要冻结或者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的个人股权,也不得直接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更不得按个人持股比例直接追缴、没收公司企业法人的合法财产。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围绕《收受“商业机会”型受贿案件中的财产辩护》做了发言,他对比了保本型与投资型两种情况下不同的辩护策略,指出应厘清收受的究竟是确定的财产性利益还是单纯的商业机会。他认为“旱涝保收”型商业机会受贿犯罪具对象特定性、风险排斥性、权钱交易性三项非市场特征,其中风险排斥性是辩护突破点,辩护时应关注被告人是否有真实出资,是否参与经营付出劳务,受贿数额应锁定收受时的机会价值,不能把事后的全部经营收益一概计入受贿金额,至少应区分份额。最后他提出,在认定受贿金额时,“间接收益”不能无限延伸,应与商业机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形成最终收益的情况下,如何评估其中受贿来的商业机会的占比权重,是值得思考和立法完善的问题。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以《涉黑犯罪案件中企业托管、代管措施的规范适用》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认为,企业托管、代管承载着“保市场主体、保员工就业”的制度善意,但由于上位法依据薄弱、程序规范缺失,实践中存在适用对象泛化、治理机制不衔接、操作细则缺位、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


他提出,托管代管的制度依据目前限于2019年“两高两部”《意见》第12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处置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三种,托管代管尚未在法律层面作出规定,2022年实施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也未涉及,《意见》中“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在实践中有时被扩展适用至整个企业主体,托管组进驻后与原股东会、董事会的治理权责边界不清,托管机构的选任、期限、费用、监督等配套规则尚属空白,相关权利人缺乏清晰的救济途径。


他建议:在《反有组织犯罪法》或《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将托管、代管明确为涉有组织犯罪财产处置的特别措施,并在配套细则中明确其法律性质;审慎把握适用对象,防止“凡涉黑恶大企业一律托管”的简化操作,对经营正常、运转稳健、没有转移资产风险的企业不应采取托管措施;将托管决定由办案机关内部审批改为“办案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大资产托管应层报省级法院备案;明确托管机构法定资质,选任过程公开,利害关系回避;设定首次托管不超过六个月,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案件一审终结,建立阶段性评估制度;赋予不涉案的股东、董事、主要债权人、员工代表独立的异议申请权,形成“异议—审查—复议”的救济链条;明确托管方承担“善良管理人”义务,履职不当造成资产减损的应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围绕着《涉黑案件财产辩护的几个疑难问题》发表了观点。他回顾了财产辩护进入诉讼程序的经过,指出财产辩护正在成为律师辩护的新形态,相关问题在刑诉法修改中应一并考虑。然后结合涉黑案件财产处置和辩护的四个疑难问题发表了看法。一是关于托管和代管,他对办案实践中的几种做法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托管代管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内容不明。他认为如果这项制度要继续执行下去,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法应予明确和完善。二是关于当事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利益是否都是非法利益。他指出,当事人用合法资金投入且经合法批准成立的企业,通过合法生产经营获取的利益应认定为合法利益,不能作为非法利益追缴。三是对于当事人在指控期间拥有的财产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四是关于当事人在案发前已处置的合法财产,司法机关能否再行追缴处置。他认为在案发前,当事人有权善意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第三人善意获得其赠送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律师以一起股权转让案为切入点谈到案外人财产维权的困境。一家大型国企,通过正规产权交易平台转让股权,收到了8亿转让款,却在五年后意外得知:买家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法院一纸执行裁定,要求无偿退缴。


该案折射出刑事追缴中案外人财产维权的三大结构性困境:实体认定上,法院以股权未变更登记为由否定T公司善意取得,若强制全额退缴,股权巨幅贬值的损失,又该由谁来填补?程序保障上,办案机关发函要求T公司退回款项,却未依法告知T公司参与诉讼,亦未在判决书有任何体现,判决仅笼统判令“继续追缴”,未明确追缴对象;执行阶段又以刑庭“情况说明”替代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严重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救济路径上,执行异议、复议只审程序不审实体;审判监督以“纠正错判”为前提,对“漏审”情形缺乏通道;检察监督缺乏刚性约束,案外人救济全面受阻。


程晓璐律师建议:建立独立“对物之诉”程序,保障案外人参与权与上诉权;明确刑事涉财判项具体性要求,杜绝模糊判项;禁止以“情况说明”替代裁判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执行异议程序引入实质审查机制,回应案外人实体抗辩。本案警示:追赃挽损不能以牺牲市场交易安全为代价,涉财处置的制度补漏刻不容缓。



会议下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首都研究院(北京立法研究院)院长、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进行点评。


郭烁教授指出,现行刑诉法本质上是一部“对人的刑事诉讼法”,对财产部分的制度供给长期缺位,这一现象的产生有其时代背景,也是当前财产辩护诸多问题的根源。涉案财物问题将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大亮点,可能涉及查扣冻强制措施的完善与涉案财物处置等内容。


结合论坛发言,郭烁教授详细分析了财产处置的三个具体问题。第一,对涉案财物的处置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比如当前适用的代管、接管等措施触及公民宪法性权利,却未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应在法律层面予以完善。第二,财产辩护在法律解释层面存在争议。以“机会获得型”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为例,法释〔2017〕1号司法解释与2026年市场监管总局将违法所得的范围限定为“直接获得”的认定就存在冲突。第三,案外人在刑诉法中地位缺失。由刑诉法司法解释创设的“案外人”概念在刑诉法中并无对应地位,导致案外人的参与权和申诉救济权缺乏程序保障。


郭烁教授建议,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的破解需从两个方向发力:在前端加强查扣冻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在后端建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保障案外人参与诉讼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点评。


樊崇义教授指出,当前涉案财产处置的实践难点可归纳为六个方面:第一,立法体例碎片化,财产程序依附于人身追诉程序,缺乏独立程序;第二,实体界定标准模糊,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合法财产、共有财产、案外人善意取得财产等六类财产缺乏区分标准,刑民交叉财产无法分层处理;第三,审前查扣冻权利配置失衡,侦查机关独立决定,检察机关事后监督滞后,律师参与机制缺失;第四,案外人救济程序欠缺,不具备当事人地位,无独立起诉权,书面复议模式难以实现实质化审理;第五,涉案财产保管与先行处置立法空白,分段保管易致财产贬损;第六,跨部门协同与全流程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


在立法完善层面,樊崇义教授提出应以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重为修法理念,吸收“民行刑一体化”思路,坚持比例原则、善意审慎原则、全面救济原则,通过设置独立专章打通全链条。具体包括六项建议: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涉案财物处置独立专章,构建对物之诉程序;二是清晰界定六类财产范围,建立刑民分层次区分标准,将比例原则、善意审慎原则写入法典;三是建立查扣冻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机制,保障律师提前参与财产辩护;四是构建案外人分级权利保障机制,赋予其审前异议权、庭审参与权及独立起诉权;五是建立涉案财产第三方集中托管制度,统一债权清偿顺位;六是构建全流程闭环检察监督与跨部门协同机制。樊崇义教授在最后提出,希望通过本次论坛的讨论,形成专项报告并提交有关部门,以推动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发展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本次会议的最后,“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程晓璐律师代表刑辩十人论坛表示致谢,本次论坛持续近五个小时,十一位发言人和两位点评嘉宾贡献了深刻思考,樊崇义教授的总结更将研讨提升至新高度。樊崇义老师提出将成果整理为专题报告并署名呈送有关部门,这份厚爱与担当是对论坛的极大肯定,我们定不负嘱托。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关乎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基。而当前涉财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都倒逼我们从制度层面寻求破解之道。我们将牢记要求,将本次研讨成果转化为推动刑事诉讼法修法的切实行动,推动财产辩护从边缘走向中心,从附属走向独立,为法治进步贡献点滴力量。





文章:(转)“刑辩十人谈”公众号
编辑:孔雨欣
审核:郑   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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