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案处理还是并案审理,控辩分歧孰是孰非?

发布时间: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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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63篇

总第692篇文章



引言

刑事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同案嫌疑人另案处理或分案审理的情形,近几年来这种做法受到辩护律师诟病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两年前我在一个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座谈会上作了题为《《刑诉法》修改应对刑事案件分案审理进行明确限制  》的发言,谈了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在我看来,有些地方的做法已背离了这个制度出台的初衷,偏离了正常轨道。

尽管律师界和法律界提出了很多批评意见,但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分案审理的做法依然非常普遍,辩护律师们对这个做法也经常提出异议,要求并案审理。所以,当辩护律师在办案中遇到这类情形时,控辩双方会产生何种分歧,如何说服办案人员,这些问题值得探讨交流。


前几天我们在北方某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控辩双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完全对立。现将控辩双方的分歧及各自的理由整理出来,为大家在以后的庭审中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些许借鉴。


一

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个涉黑案件,案件中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人员不少。但是我们在审查分析起诉书的时候发现,有不少被指控为“组织成员”的嫌疑人虽然已经到案,甚至案件中也出现了他们的供述笔录,但是,并没有作为同案被告人一同起诉。


在庭前会议中,多名律师都提出申请要求对这些嫌疑人并案审理。大家的理由是,本案被起诉书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些没有同案起诉的人员,已被起诉书认定为“组织成员”,而且其中有些人甚至还是“骨干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将这些人员并案审理,有助于查清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存在,四个特征是否具备,某些具体的违法犯罪指控能否成立,是否为组织行为等等,如果另案处理、分案审理显然不利于查清上述事实。


二

公诉人的回应


主审法官依照惯例询问公诉人的意见,我们作为辩护人也特别想听听公诉人为什么没有把这些人员同案起诉?理由是什么?


公诉人的回应简单明了,公诉人首先回应称,这些嫌疑人已作另案处理,对他们做另案处理是有依据的。接着这位女公诉人宣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很明显,公诉人认为这几个条款就是对那些人另案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宣读完这几条相应的条款后,公诉人明确表示,对这些人不用并案处理。





三

辩护律师的异议


面对公诉人上述回应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并案审理要求的辩护律师纷纷表示不能接受,认为公诉人的回应理由不能成立。


我对公诉人的回应也当庭表示了异议。既然公诉人宣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作为另案处理的依据,就表明公诉人认为本案中另案处理的那些嫌疑人就属于这三个条款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也就根据这三个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逐一进行了分析反驳。


第一,公诉人宣读另案处理的第一个理由和依据是第三条第三款“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但辩护律师们要求并案审理的对象范围并不包括这些“在逃”人员。


本案虽然存在“在逃,无法到案”的人员,比如本案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的嫌疑人尚在境外,还有其他几名涉案的嫌疑人也未到案。但是,辩护律师没有提出申请要求将这几个在逃的人员并案审理,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提出要等这些人归案以后,再审理本案。我们提出要求并案审理的是那些已经到案的人员。所以公诉人宣读这一条款并作为另案处理的依据,实属文不对题,无法回应辩护律师的要求。


第二,公诉人宣读另案处理的第二个理由和依据是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但辩护律师要求并案审理的人员也不属于此类情况。


这个条款实际上涉及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另一种情形是有“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可本案中,公诉人仅宣读了条款内容,以及说明有两人在逃,还有一人病亡的情况,并没有说明本案另案处理的其他人中,有哪些嫌疑人涉嫌了其他犯罪,还需要进一步侦查。也没有指明哪些嫌疑人还涉嫌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另案处理更为适宜。


在辩护人看来,根据我们的刑事政策,涉黑犯罪已是非常严重的犯罪了,我们不知道还有什么样的犯罪行为比这更严重的,更不知道本案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人员中,还有谁涉嫌了比涉黑案件更严重的犯罪?


所以,控方以这个条款作为另案处理的依据和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这个理由当然也不能成立。


第三,公诉人宣读的第三个理由和依据是第三条第五项“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诉标准的”;辩护律师们认为公诉人这个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在本案另案处理的嫌疑人中,我们不知道哪些人“暂不符合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公诉人也没有讲明相应的情况。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来看,既然起诉书已对本案的绝大多数人提起了公诉,就表明在公诉机关看来,本案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起诉标准,那些另案处理的嫌疑人怎么可能会没有达到被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呢?而且根据卷中掌握的情况看,这些人早已被采取了逮捕措施。


四

尘埃未定


对于辩护律师们的这些理由,主审法官并没有让公诉人进行二轮回应,公诉人也没有主动要求进行二轮回应,所以对辩护律师们提出的这些异议意见,不知公诉人有何反应。当然,庭前会议后,公诉机关肯定会就这个问题向合议庭表明他们的态度,合议庭也会作出决定并向律师们宣布。


对辩护律师提出并案审理的要求,合议庭最后会怎么处理,辩护律师们很是有些担忧。因为,在相当多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这种意见没有得到采纳。特别是在公诉人对律师意见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合议庭采取和控方相同的立场,也是大概率的事情。


尽管有此担忧,我们还是希望合议庭能够采纳律师的意见,毕竟律师们的意见是非常有道理的,并案审理对于法院全面公正审理此案也是必要的。为此,我们不能仅拭目以待,还是要向合议庭多做沟通说服工作。


也有律师当庭提出了一种变通意见,如果法院不对这些人做并案审理,律师就申请这些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个办法不是最妥的做法,只能算是退而求其次的补救方法吧。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律师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第一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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