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的“备战”,律师应该做些什么?
发布时间:
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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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7篇
总第629篇文章

引言
我们在南方某地承接了一个涉黑案件,法院通知12月2号召开庭前会议,10号正式开庭。接到通知的同时,我们就请求法院尽早发正式的开庭通知函,便于我们向其他法院通报,以防止有关案件的开庭时间发生冲突。2号开完庭前会议后我们便马不停蹄把相应工作做了协调安排,准备全力以赴投入即将来临的开庭。到了8号,法院又通知原定的开庭时间延后。为应对变化,团队召开了紧急会议,一方面重新调整工作安排,另一方面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重新做了梳理,要求大家趁这个空档,把相应的准备工作搞得更扎实一些。
一般来说,当我们知道了开庭时间以后,就要抓住开庭前的这段时间,把相应的准备工作再夯实一遍,这是我们中同刑辩团队的一贯做法。在安排这些准备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些青年律师对于在开庭前还应该做些什么,感觉茫然。也有些青年律师觉得该做的工作之前都已做过了,剩下这几天还能干些什么不太清楚,特别是有些律师觉得庭前会议开完了,就等着开庭,似乎没有太多的工作要做了。

通过交流后大家发现,开庭前律师有很多事情要做,即使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前,相应的准备工作已经做过了,庭前会议后把有关的准备工作再夯实一遍,也是有必要的。
1
准备好开庭要用的“三纲”

律师开庭要用的“三纲”就是指发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和辩护提纲。
很多律师在开庭前不愿准备好这“三纲”,总是想着开庭时临场发挥,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除非你办的案件简单到了极致,或是走简易程序的案件。
采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律师都应当提前准备好“三纲”,越是复杂的案件,“三纲”的准备工作就越重要。
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律师在不同的阶段,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的目的和内容都不相同。在法庭上向自己的当事人发问,不再是为了了解案情,而是为了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发问的问题都是已经弄清楚了的问题,是典型的“明知故问”。
如果事先不准备好问话提纲,就有可能遗漏对重要事项的发问,就不利于印证自己的辩护观点。
举证质证提纲也是一样,如果事先不准备相应的提纲,仅靠临时发挥,不仅会遗漏重要的质证意见,很多质证意见也难以做到准确透彻的分析。
辩论阶段同样如此。面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律师不仅要事先准备好全面充分的辩护观点,而且从哪个角度切入,辩护观点如何布局,如何展现其中的逻辑关系,都需要认真思考,从而形成一个缜密的辩护框架。只有这样,才能全面透彻准确地发表辩护观点,才能使自己的辩护观点逻辑严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否则,不仅论证不充分,而且还会逻辑混乱,这就会极大地削弱辩护力量。
所以,律师办案,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是要事先准备好相应的辩护提纲或辩护意见,然后再根据现场的情况做一些调整补充。
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都是这样做的。
2
做好庭前辅导

庭前辅导是指律师在开庭之前会见当事人,就有关开庭的事项对当事人进行的指导和交流。
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庭前辅导的重要性,这样可以使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相互配合,形成辩护合力。如果不进行庭前辅导,有些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与律师配合,就无法形成合力,有时甚至还会出现矛盾之处,削减辩护的力度。
有些青年律师认为自己在之前的会见中已经给当事人讲解过庭审程序了,用不着再专门讲解一次。这种观点是大错特错的。
因为当事人和我们律师毕竟不一样。他们没有庭审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开庭对于当事人来说事关重大,不管律师原来是否讲解过程序问题,到了开庭前,必须再给当事人专门讲解一次。否则,当事人的紧张情绪就难以得到缓解,势必会影响到他在庭审中的表现。
我们不仅要让当事人知道庭审要经过哪些阶段,有哪些程序,减缓其紧张情绪,更重要的是要让他在庭审中能够发挥好,把该说的话说出来,把该说清楚的问题说清楚,以免说错话,误导法官。
比如关于发问,尽管我们在开庭前曾经多次会见过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也多次向其本人发问过,但是在法庭上的发问和平时的发问有很大的不同,当事人对法庭发问问题的回答必须简单准确,所以我们必须对发问环节进行一次专门的演练,让自己的当事人知道发问的目的是什么,从而做出简洁而准确的回答。
还比如举证质证,虽然我们在会见的过程中向当事人核实过证据,但是在法庭上如何对这些证据发表意见,当事人依然不清楚,有时候可能还会东扯西拉,跑题太远,这也需要进行演练。要让当事人向法庭说明白,指控证据中哪些内容是不真实的,是错误的,真实的正确的东西是什么?
当然,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必须和自己的当事人交流辩护观点,使双方的观点能够相互呼应,形成合力,而不至于互相矛盾。特别是当事人做认罪表态,而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如何相互配合,更加重要。
我们经常能发现,进行过庭前辅导的当事人和没有进行过庭前辅导的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完全不同,法庭的审理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开庭前必须抽出专门的时间会见当事人,对其进行庭前辅导。尽管辩护律师这样做有些累,但这种辛苦是值得付出的。
3
向合议庭提交有关申请和辩方的证据

但是有些案件可能不会召开庭前会议。所以在律师知道大致的开庭时间后,就应当提前向合议庭提交这方面的申请和材料。
即使召开了庭前会议,如果发现有新的申请和新的证据材料需要提交,也应当进一步做好准备及时提交。
现在很多青年律师不善于和法官联系沟通,接到开庭通知的时候,很多需要提出的申请以及相应的材料都没有准备好,以至于错过了最佳的时机。所以我们在和法官协商开庭时间这个问题之前,就应该拉一个清单,看一看有哪些申请和材料需要向法庭提交。
4
对此前的工作进行复盘,查漏补缺

比如,我们要梳理一下,是否还有哪些问题不太清楚?需要向当事人问清楚,是否还有哪些证据需要向当事人核实?这些与当事人有关的问题都要抓紧会见当事人弄清楚。再比如我们还有哪些证据材料需要调取?也要抓紧调取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甚至我们有哪些法律问题没有研究清楚,也要抓紧研究。
因为一旦开庭,我们的工作就停不下来了,也没有时间再去做这些工作了,这些工作必须在开庭前完成。
5

很多案件召开过庭前会议,由于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我们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很多申请和请求,不可能得到控方的认可。法官也不可能当场作出决定。
尽管我们通过庭前会议知道了控方的态度,也大致能判断出法院的态度,但是我们不能轻易放弃努力的目标。庭前会议后,我们应当继续与检察官和法官交流,有些情况下最好能争取面见他们的领导进行交流。经过一定的沟通协调,很多在庭前会议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就有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6

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和要求,法官会作出何种处理结果,我们应当有所预测。要结合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裁量倾向,预判法官针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方向。而且我们还要做好法官不许可这些请求的应对方案。
甚至我们还要防范出现一些更加恶劣的情况。比如阻碍律师调查取证和会见、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施压、进行证据“拉锯战”等等,对于这些情形,也应当有所心理准备。对于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施压当事人和其家属等极端情形,更要制定规范化的应对流程。一方面及时固定相关证据,通过书面异议、投诉等合法途径维权。另一方面做好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沟通疏导工作,避免因外界干扰影响案件辩护策略的执行,确保掌握主动权。
总之,律师参加庭审是刑事辩护的攻坚战、大决战。在开庭前应当做到胸有成竹,从容应战,而不是匆忙应战,更不应该是稀里糊涂上场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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