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辩护的十二时辰之“寅时”:类案检索

发布时间: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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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7篇

总第629篇文章

赵玉来  律师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技术派刑辩律师在首次会见嫌疑人之后,往往就对案情了解的比较清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类案检索的方式,将首次会见了解到的情况要素化,从而利用网络资源进行类案检索。类案检索能让律师了解案件所涉及的司法裁判规则,从而预测案件的走向。这正如十二时辰之“寅时”,运用其所表示的夜与日的交替之意。


一、类案检索为何重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对“同案同判”原则的实质性推进。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一)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二)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三)院长、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上述规定涵盖了大多数案件,对于司法实践的影响力无疑是巨大的。


类案检索的核心在于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为司法实践的“路线图”。在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的作用已远超出了单纯的技术工具,它成为连接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纽带。这不仅反映了现代法治对于“同案同判”原则的追求,而且是刑事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方法论之一。类案检索有几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一)有利于消解自由裁量的主观恣意


在刑事司法领域,侦查人员、检察官以及法官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既是处理案件的实际需求,也是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关键手段。然而,这种裁量权同样可能成为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的风险点。类案检索通过“横向案例对比——纵向规则提炼”的双重机制,为法律解释提供了客观化和标准化的参考框架。


我国各个地区在面对新型犯罪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常常表现出一定的认知差异。类案检索通过整合和比对跨区域的司法数据,为裁判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和客观的视角。它使得裁判者能够超越地方性的经验,提升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在不同地区面对相似案件时,能够给出相对统一的裁决标准,进而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有利于辩护策略的精准化、个性化


在传统的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往往依赖于他们个人的经验和知识积累来构建辩护策略,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个人的能力和直觉。类案检索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算法,能够快速地从历史案例库中检索出与当前案件相似的案例,为律师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这不仅提高了辩护策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还极大地提升了辩护工作的效率,为刑事辩护带来了范式革新。


律师通过类案检索可以超越纯粹规范分析,建立“法律规范—案例数据—社会效果”的三维认知框架。通过分析类案高频争议点,律师可快速识别特定罪名的核心证明难题。例如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或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路径,均能通过案例规律总结形成针对性辩护方案,实现辩护策略的个性化。


(三)有利于实现嫌疑人结果预期的理性管理


类案检索的应用,有效地消解了司法领域的神秘主义,使得法律适用更加透明化。通过类案检索,律师能够基于数据和实证分析,向嫌疑人解释案件的走向,为嫌疑人建立起更加合理的预期。


这种做法可以帮助嫌疑人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避免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思维盲区和盲目乐观的问题。








二、类案检索需要避免的三大“陷阱”



在实际应用中,律师在运用类案检索时往往由于认知偏差、方法缺陷以及制度局限性,容易演变成误导法律判断的“认知陷阱”。这种现象从效力层级的误判开始,到检索范围的有意或无意遮蔽,再到机械比对过程中出现的谬误,都可能导致判断的偏差。


(一)避免规范效力的模糊性困境


我国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虽然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的效力层级,但在实践中,一些律师并未正确认识,存在三重认知误区。


首先,是指导性案例的“绝对化”误解。一些律师将指导性案例视为刚性的裁判依据,忽略了其“应当参照”的本质实际上要求法官提供背离理由,而非机械地适用。这种误解导致辩护策略过度依赖单一案例,忽略了对法律解释多元可能性的探索。


其次,是地域性案例的“泛权威化”倾向。一些律师片面强调管辖法院上级案例的约束力,而忽视了跨区域司法经验的借鉴价值。特别是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中,固守本地裁判尺度可能会阻碍对前沿法律问题的开放性讨论。


最后,是新旧案例的“时效性混淆”。一些律师未能动态跟踪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修订以及司法政策的转向,错误地将失效案例作为论证依据。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某些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后,仍然援引旧案裁判规则,这将导致根本性的错误。


(二)避免信息不对称的认知盲区


在当前关于刑事案件的数据生态中,类案检索面临着无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信息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从而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三重遮蔽效应。


首先,公开数据的非完整性问题。由于司法政策的限制、技术条件的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裁判文书的公开率并不高。特别是那些涉及敏感信息的案件以及速裁程序的案件往往没有被纳入公开的数据库中,这就导致了检索结果存在结构性的偏差,无法全面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其次,技术算法的“黑箱效应”难以避免。在商业数据库中,检索排序算法可能会有意识地优先推送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例,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检索结果形成一种“信息茧房”。例如,付费案例和热点案例可能会被置于检索结果的前列,而那些长尾案例,即那些不那么引人注目的案例,其参考价值则可能被遮蔽,从而影响了检索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最后,程序性案例的忽视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律师过于关注实体裁判结果,而忽视了对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适用等程序性案例的检索。这种忽视可能会导致丧失程序辩护的潜在突破口,因为这些程序性案例往往包含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的法律程序和规则。


(三)避免事实要素的形式化比较的准确性不足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首次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以来,几乎每年都会新增一些指导性案例。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指导性案例,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现象,即这些案例中包含了大量的类型化关键词,但对争议焦点的概括却相对较少。这种现象对于类案检索来说,意味着如果仅仅依赖于高度抽象和形式化的比较方法,往往难以确保检索结果的精确性。


一是要件事实的“孤立比对”多,综合评价难以比较。律师在类案检索时,喜欢做的是仅对比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符合性,而忽视案件背景、因果关系、主观恶性的综合评价。例如,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律师们可能会仅仅通过比对分工角色来评估案件,而忽略了各个犯罪分子在实际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力和影响。


二是量化要素的“绝对等同”追求多,整体性对比难以进行。律师在类案检索时,往往将犯罪数额、损害结果等量化要素作为核心比对标准,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情节认定的整体性。例如,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律师可能会过分关注毒品的克数差异,而忽略了纯度、流通环节等其他重要变量。这种量化比较方法,往往无法全面反映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整体性对比难以进行。


三是证据链条的“片段式对照”多,对于证明力的关注不足。律师在类案检索时,往往抽取个别证据的采信规则进行类比,割裂证据体系的整体证明力。例如,在对比案件时,他们可能会单独关注口供的合法性,而忽略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对于补强案件证明力的重要作用。这种片段式的证据对照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参考,但往往无法全面反映案件的全貌,导致对证据的综合评估和整体证明力的判断出现偏差。


对于刑事律师而言,掌握类案检索技艺,既是对抗司法专断的盾牌,也是通往有效辩护的密钥。律师需要正确运用类案检索,使其真正成为守护司法公正的“理性之眼”。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律 师

中同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社会任职: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业务指导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城区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实践导师;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1、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2、代理了某司长张某受贿罪案,取得了大幅从轻的良好效果;3、担任广东省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4、担任山东省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5、担任广东省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6、担任河北省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7、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研究课题:参与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其中,2012年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承办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参编图书:作为副主编参与5本法律图书的写作出版,2022年9月出版《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2024年7月出版《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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