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几分博弈?几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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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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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6篇

总第628篇文章

引言

前几天上午在南方某地法院参加庭前会议,控方由一位副检察长带队,审判长也由一位副院长担任。虽然很多事项控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整个庭前会议推进正常,控辩双方情绪平稳,表达克制。会议结束后,审判长建议控辩双方就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继续沟通。在审判长的协调下,下午6点控辩审三方又回到法庭,继续商议沟通有关事项。这一次,控方带队的副检察长因去外地开会没有到场,仅来了其他三位检察官。不曾想,经过一番交流,控辩双方的分歧不仅没有任何缩小,情绪反而有些对立起来。控方的态度和很多说法确实让我们难以接受。我们真诚地希望,未来几天,双方的协商能进一步推进。


经过这次庭前会议,我再次深刻感受到了律师诉讼权益的保障是多么的艰难。根据我多年的观察,庭前会议的结果往往不太乐观,各方立场不同,很多事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辩护律师对此要有心理准备,多准备几套方案,这样方能从容应对,不至于乱了分寸。




1

辩护律师对庭前会议的期望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庭前会议讨论的事项主要是程序性问题。比如:管辖、回避、重新鉴定、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及相关人员出庭等十大事项,这些事项都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这些事项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事项,被告人和律师在庭审中往往会行使这些权利,提出相应申请。合议庭法官也会主动询问被告人和律师是否提出这些方面的申请和要求。从这个角度看,庭前会议也可以说是为了处理辩方诉讼权利事项问题而召开的。


近年来,辩护律师们对刑事案件审理中的程序问题越来越重视。这是因为这些程序性事项,不仅关系到庭审能否顺理推进,更关系到案件能不能得到全面公正的审理。比如,为什么律师会要求证人出庭?为什么会要求调取那么多新的证据,为什么会要求重新鉴定等等,这些问题看起来属于程序问题,但实际上都会影响到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所以辩护律师们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些事项都会据理力争。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被告人和律师们提出的申请也会不同,有些案件中提出的申请事项多,有些案件中提出的申请事项少。庭前会议召开的时间长短也不一样。


由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立场是相同的,他们对于庭前会议要讨论的各种事项很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辩护律师也会事先和当事人沟通有关事项,这样他们在法庭上表达的意见才会一致。有些被告人受文化和专业知识的限制,无法规范地表达他们的意见,便会直接表示对这些事项的意见以律师的意见为准。


当然,辩护律师提出意见以后能不能得到采纳?要经过两道关口,第一关是控方的态度。第二关是合议庭法官最后的决定。如何过好这两关,争取更多的诉讼权益得到实现,是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中要努力的方向。



2

控方在庭前会议中会是什么态度?


由于庭前会议要讨论的事项,大多数属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事项,所以,在庭前会议中,合议庭就会针对这些法定的讨论事项逐一询问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亦即询问他们是否会提出某种申请或某种意见,被告人和律师提出申请和意见以后,再询问控方对律师提出的申请和意见是什么态度?看看双方能否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申请和意见,都是为了反驳控方的指控而提出的,所以,从控方的立场来说,他们一般都不会赞成律师的申请和意见,理由要么是认为律师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要么是认为律师提出的申请没有必要。


也有一些态度比较温和的检察官,不直接否定辩方的申请和意见,而是表示尊重法院的决定,这种情形比较少见。在法庭上直接同意辩方提出的某项申请和意见的情形,更是少见。



3

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会是什么态度?


因为庭前会议要讨论的事项多属于被告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事项,这些事项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如果不在庭审前解决,到正式庭审的时候才提出来,有些情况下就有可能会导致庭审的中断。

比如,辩方申请证人出庭,如果是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才提出,法官也觉得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在这这种情形下,庭审活动就要停下来等待,因为通知证人出庭需要一定的时间。还有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等多种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讨论研究处理。

所以,为了保证庭审不中断,顺畅推进下去,重大复杂案件就有必要提前召开庭前会议来解决这些问题,这是立法设置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也是法院方面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

法院虽然是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以及有关事项的决定者,但是合议庭法官在庭前会议中不会对讨论的事项直接作出决定,而是首先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就按双方协调的意见处理。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前会议后才会作出处理决定。所以,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中呈现出来的便是一种中立的态度。

当然,如果法官在庭前会议后不采纳律师意见,辩审双方的矛盾就会在正式庭审过程中显现出来,控辩双方的矛盾就演变成了辩审之间的冲突。



4

辩护律师博弈的目标和对象


法院是庭前会议有关事项的最后决定者,他们作出处理决定时,除了有自己的考虑之外,更多的还是要考虑控方的意见。如果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好,如果双方的对立严重,分歧很大,就增加了法院处理这个问题的难度。所以如何说服控方是我们要过的第一道关。

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都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很多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分歧较大,但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不能放弃努力。我们在庭前会议中表达意见时,不仅要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更要考虑控方的态度,特别是在听到控方反对和不赞成的时候,就要考虑怎样才能够说服控方或怎样减少控方的对立情绪。

特别是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在会议中直接作出决定,这就给双方留下了进一步协商的时间和空间。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后还要多和控方进行沟通,想办法争取说服他们,至少争取使他们对辩方合理合法合情的要求,不要过分抗拒,这样也能给合议庭减轻压力,便于合议庭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

当然,我们真正说服的目标还是法院,我们在努力与控方沟通的同时,要把重心放在和法院的沟通上,赢得了法院的理解,再由法院给控方做工作,这样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些。

庭前会议仅是控辩双方态度的初步亮相,庭前会议之后辩护律师还是要抓紧和控方以及法院方面进行沟通,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目标。有的案件可能还会召开多轮庭前会议。不论是和控方沟通还是和法院沟通,我们都要多准备几套沟通方案,该让步的可以适当让步,该坚持的应当努力想办法说服。

庭前会议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就是举证质证的方式问题,这也是律师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关系到律师能不能快速有针对性地找到控方举示的证据问题,实际上却是关系到庭审的效率和速度问题。虽然控方不愿意在这个事情上为辩方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但是经过努力工作,还是有可能取得一定效果的。

有些情况下检法两家在庭前会议之前可能就作出了沟通,甚至已经达成了某些共识,要想改变他们的这种既定态度,难度可想而知。这就更需要律师采用多种方法锲而不舍地去争取。

当然,辩护律师也要做最坏的准备,那就是我们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意见被全盘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我们的辩护?

总之,辩护律师参加庭前会议,既要积极争取,也要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做好应对。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个人专著《刑辩实战》获评法律出版社2022年度畅销书;2024年获评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当代十大刑辩好书”。


第二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2》于202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隆重出版。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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