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而不辍 ‖ No.4 立案管辖 —— 普通刑事案件启动的第一道关口

发布时间:

2025-11-29

作者:

来源:


2025年第74篇

总第626篇文章



 律师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电话:13911113667





NOTE

编者按


他,曾经在警徽下守护平安,除暴安良,如今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明察秋毫。从公安民警转型成为律师,继续与法同行,弘扬法治之光。《“刑”而不辍》系列文章,从不同的职业角度,分享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中的个人体会。文章结合真实的办案经历,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晦涩抽象的法律规定,旨在让更多的普通人了解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运用法律,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和力量。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而言,立案管辖是维权路上的 “第一道门槛”——  报案该去哪里?该找哪个部门对接?一步踏错便可能多跑冤枉路、耽误黄金维权期。尤其在经济犯罪、涉众型犯罪等领域,报案人经常遇到多个机关推诿扯皮、均不予受理的困境,案件启动之路困难重重。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不仅决定了报案的门槛标准,更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后续走向与公正处理。遗憾的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办案机关对属于自身管辖的案件怠于受理;二是出于各种动机,创造条件受理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比如,某些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进行“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通过跨区域抓捕企业家、查封冻结财产等方式,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透支司法公信力。中同刑辩团队在某省某市办理的一起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3200余万元,该案就是涉及异地执法的情况,我们在庭前会议中,针对管辖问题提出了明确异议。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管辖异议,已成为刑辩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标准动作与重要辩护策略。一些专家学者、律师同仁积极呼吁构建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制度,改变目前只能在庭前会议或者庭审中提出管辖异议的现状。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各职能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刑事诉讼法》规定,具有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职能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部门等。


限于篇幅,本文将梳理常见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并结合实战经验拆解立案管辖,帮被害人少走弯路,让正义不被“管辖迷局”拖延!



一

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以及内部分工


《刑法》规定的罪名共计483个,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多达390个。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绝大多数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当事人一般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现场勘查、走访排查、抓捕嫌犯、固定证据等侦查工作,法律规定由犯罪地管辖优先的原则。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了明确的内部分工,涉及公安部内设的14个局,涵盖了公安机关管辖的390个罪名。其中,政治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30种,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77种,治安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76种,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局管辖案件范围2种,刑事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119种,反恐怖局管辖案件范围7种,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33种,网络安全保卫局管辖案件范围11种,海关总署缉私局管辖案件范围15种,交通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2种,禁毒局管辖案件范围11种,国家移民管理局管辖案件范围7种,以及铁路公安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管辖的特定区域内的案件范围。


与公安部的内设部门相对应,省厅、市局、区县局也设置了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等不同层级的部门,加上基层公安派出所,均是刑事案件管辖的公安机关。


实践中,不同基层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因地而异,动态调整,比较灵活。我在基层公安机关工作期间,刚开始派出所、刑警中队、刑警大队受理电信诈骗的标准分别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过了几年,随着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以及涉诈数额的增加,各机关受理电信诈骗的标准,公安机关内部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报案人首先要确定有管辖权的地区,再明确该地区公安机关的具体受理部门。



二

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监察机关管辖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该条款兜底性“等”字的存在,说明监察机关的管辖案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为规范监察权运行中的职能管辖范围,成立伊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即行颁布了其首部规范性文件——《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作为《监察法》的施行法,全面细化监察权运行规则,使监察职能管辖范围得以定型。《监察法实施条例》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92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19种,滥用职权犯罪18种,玩忽职守犯罪11种,徇私舞弊犯罪15种,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12种,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17种。


此外,《监察法实施条例》设定了弹性条款,监察机关增加了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9种罪名。《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该条款确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14种罪名,监察机关同样具有管辖权,去掉其中重合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5个罪名,监察机关增加9种罪名。这类案件管辖中,要区分案件线索是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中发现的,还是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目前,监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罪名达到101种,占《刑法》罪名总数约五分之一。




三

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第一类是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刑事犯罪具体包括14个罪名: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些罪名主要是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


上述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交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有一些也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这些主要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别。要办理好这些案件,需要仔细分析、寻找类案、主动沟通。





我和团队赵玉来律师正在办理的一起某公安机关领导渎职犯罪案件,由某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我们充分利用检察院自侦案件14天黄金救援期,争分夺秒,密集会见,并积极与市检十一部、三部的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充分表达律师意见,终于在提请逮捕的最后一天,取得了不予逮捕的辩护效果。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第二类刑事案件,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本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是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四

互涉型案件的管辖


在实践中,有一类案件比较特殊,就是互涉型案件。互涉型案件,是指涉案人员触犯了多个罪名,犯罪行为相互牵连,本应由不同的职能机关分别管辖的案件。比如: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互涉案件,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涉案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互涉案件,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监狱与地方互涉案件等。

互涉型案件的管辖,遵循“由主罪确定管辖机关”的原则,并案处理或者分案处理。此外,涉及监察机关的互涉型案件,优先由监察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控告权专属被害人行使,这是法律赋予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核心途径。但现实中,被害人往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储备,面对复杂的控告流程、繁琐的证据要求和严谨的法律文书,常陷入  “想维权却无从下手” 的困境。因此,被害人最好找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指导,让维权之路少走弯路、更具底气。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郝俊杰

中同刑事团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公安系统担任基层所队领导兼法制审核员多年,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民商事诉讼。


部分业绩:江苏省徐州市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东省临沂市季某组织领导传销案、陕西省汉中市某厅级领导受贿案、河北省邯郸市某局长贪污受贿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米业公司成员涉黑案、天津市河东区张某聚众斗殴案、河北省邯郸市贾某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案、河北省秦皇岛市谭某开设赌场案、北京市西城区某公司虚开发票案等。


☎ 郝俊杰律师联系方式:13911113667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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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事团队在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事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某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中同刑事团队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刑事辩护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广泛盛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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