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依赖”与“主观明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无罪辩护的黄金分割点
发布时间:
2025-11-28
作者:
来源:

2025年第73篇
总第625篇文章

图为瀛和所第17届刑辩论坛合影
编者按:2025年11月23日,中同刑辩团队梁玉峰律师参加瀛和律师事务所第十七届刑辩论坛,作嘉宾发言,受到与会嘉宾的欢迎,现将发言内容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食药类案件直接关乎公众健康底线,其证据体系兼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律师办理此类案件,绝非简单罗列证据、堆砌观点,而是要以“显微镜式”的细致穿透表象,在看似无懈可击的证据链中寻找裂痕。“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辩护不弃微末,方能致其胜”,细致办理案件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极致负责,更是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核心体现。
被告要照顾未成年孩子,无法找固定工作,开一男士保健用品店。被忽悠着经销进口的男士咖啡及国产男士食品,销售公司提供了进口咖啡的中国海关手续,及权威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只靠小店陈列和微信朋友圈发产品照片(不是视频),只卖给附近和朋友圈内人,根本卖不出,传闻公司出事,她猜测是国产货品出问题(假冒之类的),就停售全部国产的产品并关闭小店,手中还存几盒咖啡,留自己喝。一微信加其好友,加入后说买男士咖啡,货发到城里一大厦。三天后被抓到案,始终供述对食品有毒有害不明知,她没有认罪认罚,为后续辩护埋下了伏笔。
在办案过程中,我通过细致阅卷发现了很多问题,在此基础上确定了辩护策略。
(一)攻坚程序违法,质疑证据合法性
扣押手续存在时空倒挂,同时出现“职业见证人”见证扣押手续,扣押物证公正性存疑
(二)拆解控方证据链,暴露证据缺陷
1.被告人供述相关问题。
被告人的首次笔录和她实际供述的内容并不一致,申请调取的同步录音录像声音。
2.证人证言(购买人)造假嫌疑。
“购买人1”的证人证言,笔录中自称被告人的微信号是其从咖啡广告中记下,但被告的微信号、手机号根本没有出现在广告中(购买人的信息来源严重存疑),收货地址就在办案单位辖区内,涉嫌钓鱼执法。
“购买人2”笔录涉嫌编造,称5个月前购买被告咖啡,是产品广告里看到微信号并加微信购买,购买后马上删除对方微信,却能准确报出被告微信号(字母、数字、昵称)和并说出邮寄人名,但被告人的微信记录完整,交易审计报告查无此人交易信息,公诉人马上撤回了这份“购买人2”的证人证言。
3.鉴定报告与专家意见缺陷。
办案机关聘请专业机构对咖啡检测鉴定,两份报告检测出的成分不同,被告人家中扣押的涉案品检测出的添加物是列禁的,但该份检材的生产批次却是被告早就退回的货,检材被混合,来源存疑。而“购买者”的却没有检测出同种添加物,检出的是添加物案发当年我国还没有列禁,直到案发一年后才禁止添加。被告销售的添加物不在禁止之列,本案无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定性。
专家意见不完整:专家意见书只说添加物不是我国批准允许添加的药品种类,对人体具有危害性,仅进行了定性分析;没有定量分析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论证主观无明知,否定犯罪故意。
主观是否明知是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辩护从三个角度来论证被告不存在明知的故意:(1)事前尽到了审查义务,实体店经营,主动查看检测报告和海关手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2)事中主动规避风险,传闻产品可能出问题就立即停售国产产品(她信赖中国海关和专业机构检测的结论),证明其具有风险防控意识,不符合刑法“明知有毒有害仍销售”的标准;(3)没有获知具体产品违禁的信息途径,案发前后没有任何部门发过相关公告,办案机关从两个月前就知道其有少量存货(涉案公司和人员有记录)没有通知上缴。(4)客观行为推定主观状态,而且她有实体小店且销量极低,自己饮后过无不良反应,这些客观行为都能推定其无主观明知的故意。
一审结果与案件转折,在公诉人量刑3-4年后,法官采用了“实报实销”,对被告人判了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没有上诉。一审检察院以“罚金不够销售额两倍”提起抗诉,案件进入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我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动摇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案件发回重审。
(一)系统性论证证据合法性,否定定罪基础
我将一审发现的“首次笔录与供述不符、同步录音录像消音、购买人涉嫌配合钓鱼执法、检方撤回的证人证言”直指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公诉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核心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无法保障,案件的定罪基础已不存在,全面否定控方指控。
(一)深化主观无明知,强化证据链
补强被告“合理信赖”向法院提交被告人的个体工商执照、销售公司推介活动讲话录音承诺产品无问题,海关进口手续及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对涉案产品合规的信赖具有法理性,结合其主动停售国产产品的行为,形成了完整的“主观无明知”的证据链。
证明被告没有获取违禁信息的正规途径,全网检索显示,被告人到案前全网无任何涉案产品含违禁成分的报道,进一步说明被告人客观上无法知晓产品问题。
结合生活常理分析:提出“中国人都能相信韭菜具有某项功能,为何被告人不能相信进口咖啡有这种功能(产品宣传)”?且被告不是咖啡业内专家,加之其喝涉案咖啡无任何不良反应,确无明知有毒有害而销售的故意。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辩护策略取得成功。
一是程序辩护不可忽视。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更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通过挑错取证程序违法,动摇控方证据基础。
二是食药类案件需紧盯“定量分析”。此类案件中,鉴定报告不能仅看“是否含违禁成分”,还需关注“成分含量及对应危害程度”;缺乏定量分析的鉴定意见或专家意见,不具有客观性。
三是“主观明知”是定罪关键,要充分论证主观方面不明知。不能仅以“销售了含违禁成分的食品”就认定有罪,需结合被告人的审查义务履行、风险规避行为、信息获取途径等,综合判断是否具有“明知”的故意;被告人的合理信赖可作为否定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
四是辩护需注重证据细节与逻辑串联。食药类案件证据往往涉及检测报告、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多方面,律师需细致梳理证据细节,发现矛盾点,并将分散的问题串联形成完整辩护逻辑,提升辩护说服力。魔鬼出在细节中,办案人员也在进步,案件表面问题已经不多,需要我们通过细致的工作,挖掘疑点,找准辩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梁玉峰
中同律所刑辩团队
擅长:刑事辩护、控告;刑、行、民、商事交叉合规风险防控及案件的诉讼。
☎梁玉峰律师联系:13911876690
声明|
本公众号发布署名作者文章均为原创,一切权利属于作者所有。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辩护大家谈”公众号及作者署名。本公众号文章仅供学习与交流,不代表任何的官方解读。需要白名单授权者请扫描底部二维码联系。


刑事辩护是中同律师的核心业务之一。
中同刑事团队在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领衔下,由一批具有雄厚刑事司法工作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组成。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秉承依法、诚信、尽职、专业的执业理念,注重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媒体的关系,采用专业化、封闭式、团队化的办案模式,坚持敬业尽责、精益求精、专注执着,做到敢辩、真辩、会辩,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辩护做到极致。
中同刑事团队二十余年来,代理了数百起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公职人员、公司高管人员、民营企业家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侵犯财产犯罪、责任事故犯罪、涉黑犯罪等多种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许多案件在当地或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如:厦门远华集团走私系列案、重庆“风起云涌”地产受贿窝案、文强案、央视大火案、 “10·27”东莞押运员开枪防卫案、北大方正李某系列案、阿里巴巴高管职务侵占案、浙江某集团季某55亿元集资诈骗案、湖北浙商涉嫌4.3亿元职务侵占案、海南40余亿元虚拟货币非法传销案、山西“7·14”特大涉黑案等等,多起案件取得了不批捕不起诉、无罪判决、减少减轻指控、从轻减轻处罚或二审改判的较好结果。
中同刑事团队的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认可,在刑事辩护业界和社会上享有广泛盛誉,荣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刑辩工匠
杨矿生刑事辩护团队


敬业尽责

精益求精

专注执着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业务联系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出。公交站到马甸桥东下。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