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夫做在庭前,成果落在庭上丨“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0期
发布时间: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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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72篇
总第624篇文章
第二十期
— 中同 —
刑辩实战
小课堂

编者按
近期,中同刑辩团队接办的几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陆续接到召开庭前会议的通知。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首部个人专著《刑辩实战》当中,“庭前会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被认为是控辩审三方“预演”。书中提到,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召开庭前会议是一种常态,辩护律师要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这个机会,为案件的有效辩护创造条件,也为当事人争取好的处理结果打下基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为了更大发挥庭前会议程序对辩护效果的作用,围绕《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结合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最新一期“刑辩实战”小课堂再度聚焦“庭前会议”。
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有针对性地组织实务与理论相结合的内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中同刑辩团队的重要特色。11月23日上午,中同刑辩团队在中同律所大会议室组织“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0期专题培训,中同律所主任杨矿生律师、赵铭、杨国斌、郝俊杰、索朝、孙恩茹、孙佩、柯锦雄、柳颖律师等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现场参加。培训由中同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律师主持并进行主讲。









刑辩实战小课堂
团队对于庭前会议需要讨论的10项具体事项逐一进行了讨论,特别是对其中容易混淆的难点以及实践中容易出现分歧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
关于管辖和回避。赵铭提出,这是司法实践中律师提出较多的问题,也是律师与检法两家分歧较大的地方。所以我们律师在提出这两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研究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要严格依据法定理由提出,避免非法定事由的无效主张,一定要抓准打狠。
针对管辖问题,赵铭律师结合具体案件,提醒辩护律师应当注意相关文书时间,特别是立案决定书,在立案之前形成的笔录,是不是可以作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一个理由。关于这个问题,赵铭律师还指出,本案是由市级公安机关指定县级公安机关管辖,如果不存在当地中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相关材料,就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是律师高度强调但往往不被法院采纳的问题。这里虽然多数是法院的原因,但也有一些情况是律师的理解不准确。
在《刑辩实战》一书中,杨矿生律师认为,在新的证据体系下,证据被区分为合法证据和不合法证据,其中不合法证据按照收集证据过程中违法的程度,又被区分为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也叫非法证据,以及轻微违法取得的证据,也叫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当中的“非法证据”并非涵盖所有不合法证据,而只是针对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
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规定,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绝对排除原则,而非法客观证据采用相对排除原则。以下三种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1)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2)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3)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实践当中,争议较多的是变相肉刑手段取得的供述,变相肉刑主要有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方式,而其取得的供述是否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取决于变相肉刑手段是否足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因而在有些争议案件当中,合议庭会以“痛苦并非难以忍受”为由,拒绝排非。杨矿生律师强调,在研究是否需要提出排非申请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瑕疵证据和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区别。

关于申请证人或被害人出庭。赵铭律师指出,特别需要考虑申请这些证人和被害人出庭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申请出庭的必要,这些人出庭的风险是什么?问题的核心是要考虑申请他们出庭能否达到律师申请的目的。律师申请被害人以及证人出庭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想让他们讲出真话,也就是讲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真话,二是即便他们不讲真话,也能够通过当庭发问,迫使他们当庭的回答前后矛盾,暴露出证言的虚假性,使法官对他们证言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为了达到这两个目的,我们就要考虑这些人出庭后是否会说真话,如果不说真话,我们有没有办法和能力使他们暴露出他们证言的矛盾性和虚假性。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要精心设计问话逻辑,确保能揭露证言矛盾或逼迫其说真话。
关于律师出示新证据的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律师自行调查了一些证据,这些证据在庭前会议中当然要提出来。但是我们并非简单提出即可,而是要做很多工作。特别是要考虑,控方可能会把我们的证据交给侦查机关重新进行核实,推翻我们的证据。还要考虑控方对我们的证据在三性上会如何进行刁难?对这些刁难我们如何进行回应。
赵铭律师建议辩护律师制作举证目录时,证明目的“宜粗不宜细”。同时,要再度核查证人证言是否存在形式瑕疵以及做好证据备份。
关于律师申请法庭向有关单位和证人调取证据的问题,法庭通常情况下会认为没有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应当做好心理准备和应对措施。
关于审计报告和有关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问题。赵铭律师认为对于这类专业性问题,如果专业难度太大,我们自己判断不了,就要学会利用第三方的技术力量。但是如何才能够做得好,对于很多律师来说还是一个新问题。
关于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辩护律师应提前向当事人核实被扣押财产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做好相关质证准备。

最后,杨矿生律师作总结发言。杨矿生律师指出,律师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到庭前会议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四点。
1
要提前研究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掌握主动权。
按照《庭前会议规程》的规定,四类情形下,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但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主动权在法院手中。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召开庭前会议来解决,就要主动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并说清楚召开庭前会的理由,争取说服法院召开。
2
一定要事先做好召开庭前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按有关规定,庭前会议主要讨论十大具体事项,而这十大具体事项多数是被告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更重要的是,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会涉及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理。所以我们要尽最大的努力争取这些诉讼权利得到实现,这是律师参加庭前会议的目的。
3
律师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各项申请和请求,一定要做到有理有据。
关键就是要对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这样,律师的申请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许可。
4
对庭前会议各项讨论事项的意见,必须和当事人事先沟通好,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在法庭上互相冲突。
此次关于庭前会议的培训结合具体经办案件与法律规定,让参加的律师能更加直观地理解程序规定的实践应用。
此次培训是“刑辩实战”小课堂第20期活动,针对团队近期接办的具体个案探讨有关问题,是中同刑辩团队内训特色。其核心价值,在于跳出“纯理论学习” 的框架,体现刑事辩护的“实战性”。培训内容涵盖程序问题与实体争议,融汇办案方法与执业技能,既是青年律师的“成长加速器”,也是疑难案件的 “策略分析室”。中同刑辩团队的培训理念是“实战中锤炼技能、在交流中提升认知”,唯此才能打造“专业化 + 实战化”的核心竞争力。

▲ 中同刑辩实战小课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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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课
堂
中同“刑辩实战”系列培训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事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事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从而培养更多“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小课堂是“刑辩实战”系列的内部培训活动,针对中同刑事团队近期接办的案件,先后围绕“疫情下刑辩律师如何更有效地在异地开展工作”“如何把握涉黑案件的‘四个特征’并进行阅卷分析”“如何为涉黑案件中被指控为‘组织、领导者’以外的‘成员’进行辩护”“刑辩律师要有现场意识”“刑辩律师应当如何取证”“如何提升刑辩律师的庭审能力”“如何有效准备质证意见”“如何开好庭前会议”“如何接办二审刑事案件”“刑辩律师如何有效质证”“如何通过会见当事人确定委托”“怎样用有限的资料分析案件”“如何制作案件对比表”“如何分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何做好庭前会议的准备工作”“刑辩律师如何脱稿发言”“聚焦管辖争议,一体化办案集思广益”等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举办了20期专题培训,从而实现对团队成员的同步、等量、即时培训。
同时,对培训过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团队办案经验和个人心得体会,将以活动总结等形式通过“刑事辩护大家谈”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分享,供广大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关注和支持中同刑辩团队的各界同仁参考。
中同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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