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同资讯 || 中同刑辩团队参加环、食、药、知刑事辩护专题研讨会纪实

发布时间:

2025-11-19

作者:

来源:


中同刑辩

本公众号第764篇,2025年第9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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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6日,北京在初冬的第一次冷空气中迎来一个蓝天如洗的周日早晨,五彩的树叶在随风漂动。中同刑辩团队杨矿生主任率领梁玉峰、孙方律师,出席了由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举办的“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刑事辩护专题研讨会”,与五十余位嘉宾学者共聚一堂,探讨前沿议题。


一、开幕式:高屋建瓴,明确方向


研讨会于北京市律协大楼三层报告厅举行。刑法委副主任周雷律师担任大会总主持,上午和下午的议程分别由李晓鹏律师与刑法委副主任金洪涛律师主持。


会议伊始,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毕文胜致开幕辞。他首先对与会嘉宾、学者及深耕于一线的律师同仁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感谢。随后,他高屋建瓴地指出:“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是永续发展的根基,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的核心。这三大领域的刑事司法保障,不仅牵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国家发展大局与法治文明水平。”


他特别强调了党中央对食品、药品安全提出的“四个最严”标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生命健康。最后,他呼吁与会者围绕新型案件的证据认定等关键议题深入交流,守辩护初心,扛行业担当,为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并重的法治目标贡献律师的力量。






紧接着,北京市律协刑法委主任、中同刑辩团队创始人杨矿生主任致词。他从三个层面阐述了举办此次研讨会的深远意义:


一、紧跟时代需要:环、食、药、知案件以往属“小众”案件,许多律师知识储备不足,亟待补强。


二、适应客户需求:客户追求更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律师必须主动适应这一新变化。


三、引领行业责任需要:北京刑辩律师代表中国律师的职业形象,有责任引领行业形成共识,提升在此类案件中的整体辩护水平。

为此,刑法委举办本此研讨会议特邀18位顶尖学者与专家共研,旨在将共识与专业知识传递给北京乃至全国律师。


二、专题分享:群贤毕至,干货满满


上午的议程聚焦于知识产权与环境犯罪:

王珺主任(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分享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审查思维》,深入剖析了电子证据的形成时间与痕迹特征,并指出这是发掘辩护要点的重要环节。


奚玮教授(安徽师范大学) 以《环境治理中非法采矿案的辩护思路》为题,强调需重点厘清合法与非法采矿的交错地带,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并通过案例生动展现了此类案件的有效辩护空间。


张思嘉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探讨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型污染环境罪疑难问题》,核心围绕“处置行为”的认定及其与其它污染环境行为的“等价性”问题,为有效辩护提供了实体化思考路径。


随后,宋小鹏、闫怀南、刘知函、汤建斌等律师也分别就知识产权中立帮助行为、篡改监测设备类案件、知识产权前沿问题及假药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界分等主题进行了精彩分享。


下午的议题则更为多元,覆盖了商业秘密、减肥产品定性、司法鉴定应用等:

丁慧敏博士、贾小玉、李伟民博士、李春雷教授、陆向辉、宋珍珍、谢通祥、高运生、石红英、张忠等嘉宾先后发言,从犯罪治理现状、非法证据排除、到刑民概念差异下的出罪路径、数字时代商标类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务等角度,带来了前沿而务实的分享。

三、案例结合:实践反思与专业精进


整整一日的学习交流,令笔者感触颇深。这让我联想到亲身办理的一起某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案我在一审审判阶段才介入,被告人没有认罪认罚。经全面研判案卷,我庭前会议及开庭中明确指出了办案程序违法、证据涉嫌编造;鉴定材料混同;专家意见对危害的评价只有定性分析没有定量分析,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不具有主观明知;并申请证人出庭(未获准许)。经激烈交锋,公诉人当庭撤回了一份关键证人证言,并当庭建议量刑三至四年。最终,一审法院采取“实报实销”方式,判处被告人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未上诉,但检察院以“罚金未达销售额两倍”为由提起抗诉,迫使案件进入二审。在二审辩护中,我们聚焦于两大核心:


1、证据伪造嫌疑:将被告人首次笔录与其供述不符,一审申请调取却“被消音”的同步录音录像、所谓“被害人”笔录具有无法排除问题,涉嫌钓鱼执法、以及检方撤回的笔录(涉嫌编造)三者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质疑了办案人员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2、主观“明知”的排除:强调被告人在销售前已查验并获取了经销商提供的完整合格检测报告及海关进口手续;案发前后,办案机关与行政部门从未发布过该产品涉毒的公告;被告人已主动停售手续不全的国产产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构成“明知”。


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已逾半年,至今仍未开庭。


四、总结与启示


此次研讨会与自身办案实践相互印证,揭示了环、食、药、知类案件中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从侦查到司法,相关人员同样面临知识盲区和经验不足的挑战。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更应秉持“人无我有,人有我精” 的专业精神,持续学习,尽快补齐自身短板。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在每一个案件中守护公正,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刑辩律师的智慧与力量。




文章:梁玉峰
编辑:孔雨欣
审核:郑   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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