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法: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涉及层层转包的情形下,未实际履行分包合同的被挂靠人是否有权按照分包合同主张工程款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7-11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27 篇
裁判要旨:
在挂靠情况下,对挂靠人、被挂靠人、分包人所签订合同效力进行认定时,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层次。首先,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内部关系,由于挂靠行为本质上是有损工程质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其次,被挂靠人与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外部关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结合具体案情和各方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分别认定其效力。如果分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有限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合同有效。反之,如果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这种情况下分包人与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挂靠人无权按照其签订的合同主张工程款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1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弱电智能化改造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A公司发包的一处弱电改造工程,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金额为1226009元。后C公司欲承包该弱电工程,与B公司进行合作。合作过程中,为了规避资质问题,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由B公司直接与C公司签订,款项直接支付给C公司;另一份是《劳务分包合同》,由C公司推荐的具有劳务资质的D公司与B公司签订,劳务费用支付给D公司并扣除相关管理费用以后,D公司再支付给C公司,但实际上由C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C公司进场施工,该工程后续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总包方A公司没有向B公司支付工程尾款,B公司也没有再向两个下家C公司和D公司付款。
后于2024年7月,D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人物关系梳理:A公司为发包人、B公司为承包人、C公司为实际施工人、D公司为被挂靠人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B公司在与D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对挂靠事实是明知的,双方签订合同时知晓实际施工人C公司挂靠D公司的事实,双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关于被挂靠人D公司是否有权请求B公司支付涉案项目劳务费,B公司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为挂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被挂靠人D公司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实际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直接建立于实际施工人C公司和B公司之间,D公司不享有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涉案项目劳务费的权利。综上,D公司的原告主体不适格,对D公司的本次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办案心得:
本案中,我代理的当事人为B公司(承包人),在庭前准备过程中,我与团队成员对该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沟通,并检索了大量案例。决定将实际施工人C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追加C公司的好处有两个,第一个好处是,因为实际施工人是C公司,全部施工资料都在C公司处,能证明原告D公司并未进行任何的施工工作,加重D公司的举证责任,D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果D公司无法举证,则D公司的诉求很可能得不到支持。第二个好处是,即便B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也有可能直接判决支付给C公司,也能让B公司了结了这笔“糊涂账”。
战丝雨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仲裁、股权与公司治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法律顾问等
执业特色: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争议,诉讼策略的制定以及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处理解决法律问题;长期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合规审查、风险防控、商务谈判等非诉领域
曾荣获“2025年度西城青年新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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