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持续催债不超时效!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7-18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28 篇

249 号指导性案例为债权人撑腰


3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 44 批指导性案例,其中 249 号 “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备受关注。该案例明确: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顾:持续催收却遭一二审法院驳回


1997 年 10 月至 12 月,德惠市某原种场与某银行德惠市支行等签订四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以德惠市某原种场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积欠并抵押贷款共计 538.1 万元。


1998 年 6 月 30 日借款合同到期,德惠市某原种场未偿还贷款本息,也未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2006 年 12 月 12 日,某银行德惠市支行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对方加盖公章并签署 “情况属实”。之后,某银行德惠市支行及接手管理的某银行吉林省分行,分别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2010 年 8 月 18 日、2012 年 6 月 12 日、2014 年 4 月 8 日多次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均得到对方盖章签收。2015 年 10 月 21 日,某银行吉林省分行进行公告催收。


2016 年 8 月,某银行吉林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并通知债务人,该办事处同时催收;同年 9 月,该办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并通知债务人。


2019 年 8 月 20 日,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相关抵偿约定及抵押担保条款无效,并要求德惠市某原种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德惠市某原种场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0)吉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吉民终46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再审:不适用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二审宣判后,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于2024年3月11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再262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吉民终461号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案涉借款于1998年6月30日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德惠市某原种场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并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对原债务进行了重新确认,此后债权人通过向德惠市某原种场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以及刊发催收公告等方式多次主张权利,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有效中断。在此情形下尽管原告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距案涉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已超过二十年,但不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目的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交易秩序的稳定。本案中,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并未怠于行使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同时,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主要是解决权利人长时间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不知道义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保护期间的问题,而本案不属于该种情形,不应适用民事法律关于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


第二,从价值导向看,法律制度及其理解适用应尽可能减少诉讼,而不是相反。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且债务人认可的情形下,如果仅因债权人未在二十年的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发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法律后果无异于是鼓励债权人以起诉方式保存权利,既损害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又增加司法资源的耗费,不符合法律制度的目的和精神。同时,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该行为使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具有合理期待并可能基于此种信赖推迟诉讼。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又提出时效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应鼓励。故对于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不应以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由,对债权人的权利不予保护。


案例意义:


该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照。它明确了在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多次中断的情况下,不被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限制,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对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付一辉律师简介


付一辉律师曾就职于北京某区级法院多年,长期致力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专业领域:

擅长处理股权担保类商事纠纷、投融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以及商事仲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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