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如何认定?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7-04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26 篇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亮、李某雷系股东)、原告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被告李某亮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同意以增资扩股方式向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元,认股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583333元的新增股本。
2016年12月,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被告李某亮、被告李某雷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成功上市,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权要求李某亮、李某雷无条件回购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股份,直至投资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某亮、李某雷确认并同意就在《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互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支付了1000万元,用途备注为“投资款”。
2017年1月17日,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载明,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注册资本由84204166元增至87413866元等内容。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回购所持股权并要求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15民初9261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14336667元;二、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1433666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年8.50%计算);三、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若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审查过公司的相关决议,仅因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信赖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所涉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公司对于合同的审查、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虽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亮、李某雷之间就《增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互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或者相关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亮、李某雷提供担保系经过股东会同意。因此,所涉的担保对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发生效力,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亮、李某雷的付款义务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是,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增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上加盖了公章,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合同的审查、公章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对原告14336667元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的债务中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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