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律师有效证据辩护需要做好哪些基本工作? | 刑辩实战第14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5-07-10
作者:
来源:

本公众号第603篇文章,2025年第51篇

编者按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同律所”)举办的“刑辩实战”第14期在燕莎盛世大厦8层中同律所会议厅成功举办,与会嘉宾及中同刑辩团队围绕“证据辩护的若干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同刑辩团队在京成员杨矿生、赵铭、万大强、杨国斌、赵玉来、郝俊杰、孙恩茹等参加了活动。
本次活动由中同律所刑事业务部主任赵铭担任主持人,并邀请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石红英、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闻所全国刑委会主任邓建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殿学、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小鹏、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克锋、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恒都刑辩学院院长王永阳、刑法学博士、德恒总所刑行交叉业务研究负责人张修齐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活动还特别邀请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员近3000人。
刑辩实战


辩护律师都知道证据辩护的重要性,但是具体说到怎么开展证据辩护,很多人以为就是举证质证,这种理解显然是不全面的。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证据辩护是围绕着证据所开展的辩护活动,证据辩护的工作内容非常多,特别是要想实现有效证据辩护,以下几项基本工作是不可缺少的。
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首先就是要熟悉卷宗材料。证据辩护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削弱和否定控方的单个证据,打破控方的指控证据链条。证据辩护的这个目的就决定了辩护律师要想开展证据辩护工作,首先就要对控方指控的证据非常熟悉,只有知道控方运用的指控证据是什么、想证明什么,才能有针对性的开展证据辩护。
由于控方的指控证据基本是由侦查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收集的,这些证据材料都会与其他卷宗材料一起随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和法院,所以辩护律师就要到检察院法院复制这些卷宗材料,对其中的证据材料必须认真研究。
实践中,有些律师只愿意简单的总结几个辩护观点,不太重视阅卷,对控方的指控证据也不做细致研究,这样当控方举证的时候,就会感到措手不及,其辩护观点也很难抓住重点。经验丰富的律师都知道,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往往是最重要的一环,案件越是复杂举证质证的分量越重。
律师阅卷以后必须和当事人会见,对卷宗材料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因为仅依靠阅卷,很多控方证据材料中的问题很难发现,即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也是这样。很多情况下,只有通过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核实这些证据材料,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分析,才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因为嫌疑人、被告人他们是案件的当事人,对事情的经过他们最清楚,对有关证据的真假,特别是有关言词证据的内容是真是假,是不是有水分他最清楚。
比如说有些证人证言中所谈到的某些事实,这些证人在该事情发生之前根本没有到这个单位来,他对之前的情况也不可能了解。还有一些证人,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单位或者一些涉案事实都没有任何联系,竟然谈的头头是道,等等。
这些情况,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发现这些说法的漏洞和荒谬所在。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至少半数以上的证据的漏洞和荒谬所在,都是要通过会见才能够发现和揭露出来。所以,会见核实证据的工作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是我们会见中最重要的工作。我们会见中80%的精力都要用到核实证据上面来。
我们有些律师不懂得核实证据的重要性,或者说不知道要核实哪些内容,甚至不敢理直气壮的核实相关证据。有的就是泛泛地或者粗略的那么一讲,并不是把每一个证据逐一进行核实。有的甚至没有来得及核实证据,就匆忙上了法庭,完全靠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即时反应。这样的辩护显然起不到证据辩护的作用。可以说,如果辩护律师会见时不和当事人核实证据,就不是真正的会见。




调查取证工作是我们证据辩护的另一个重要工作,为什么要调查取证?不仅是因为控方展示在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大多数对当事人不利,更重要的是,在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调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很难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遗漏了很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有的甚至故意歪曲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就显得极其重要。从很多无罪判决的案件来看,调查取证能够起到颠覆性的效果。
调查取证的线索从哪里来?一是从卷宗材料中找到相应的线索,二是从会见人的口中得到线索。无论是会见还是阅卷,我们都要带有调查取证的意识来进行。当然要调查什么东西,怎样进行调查,这些都非常考验律师的水平。
有些律师可能是考虑到工作量过大,怕麻烦等问题,不愿意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很多案件可能就成了走过场,就成了大家所说的形式辩护。优秀的律师都是善于调查取证的律师。辩护律师惧怕调查取证,不懂调查取证的局面必须要尽快扭转。
证据辩护中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向检察院和法院申请调取已经形成的,但是没有附卷的证据材料。
这样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本案的办案人员,在前期的调查中已经查找到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没有附在案卷材料中。这样的情况很多,有些办案人员发现这些证据对指控不利,往往就不情愿附在卷中,没有随案移送给检察院和法院。还有一种情况是本案的相应情况在之前已经被有关机关调查处理过,当时没有作为犯罪处理或者没有作为重罪处理。
与现在的证据相比,在原来的调查中,有关言词证据可能更加客观真实,对当事人也是有利的。这样的情况是常见的。如果找到了这些证据,对于否定和推翻现在的不真实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言词证据,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查找这样的线索,要求办案机关调取这样的材料,有经验的律师经常就能够发现这样的线索。
要想做好证据辩护,就是要熟悉和了解证据的规则。如果我们不了解证据的规则,即便我们发现了问题,我们也说不清楚这些问题到底错在什么地方?为什么不能采信?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就很难做到有效辩护。
熟悉证据规则,运用证据规则来分析证据,需要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有关专家和经验丰富的律师写了很多证据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我们可以系统地学习。当然也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高我们分析证据的能力。
熟悉控方的举证质证思路,主要是要发现他们在举证质证方面存在着某些错误的套路,对于这些错误的套路,能够及时分辨,予以充分揭示。这样才能增强辩护方举证质证的说服力。
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对控方的举证质证思路越熟悉,越能从容应对。

刑辩实战
·精彩课堂·

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刑辩律师如何审查证据”“刑辩律师如何质证”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3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4期:刑辩实战第13期:刑辩实战第12期: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实战第10期:(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声明|
同一目标 携手共进
同心同路 合作共赢
邮箱:ztxbvip@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3号燕莎盛世大厦八层
交通:地铁8号线安华桥A口出。公交站(马甸桥东)下车。

业务垂询
2002

2025
✦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中同律师系列栏目

中同官网

中同律师

中同刑事

业务联系
— 如果喜欢,快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

此文也许正是别人所需要的!感谢在看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