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房屋空置未居住,是否可以不交或者少交物业费?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08-30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4年 第 13 篇

王先生在北京某小区购买一套商品房,2019年10月开发商交付了房屋,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办理了入住手续,后其一直在外地居住,也没有进行装修。2021年7月王先生准备装修,但物业公司告知先要缴纳2020年物业费才能办理装修手续。王先生认为虽然开发商已经交付了房屋,但房屋还没有进行装修及居住,也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认为不应该交物业费。那么王先生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细胖说法: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提供的是一种公共性和整体性的服务,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没有实际居住就停止或减少。因此业主无论是否入住,只要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就应缴纳物业费。本案中前期物业公司的服务期限还在有效期限内,无论王先生是否装修,是否实际居住,都应按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物业费。


赵常民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优秀律师

西城区律师行业第四联合党支部书记

西城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副主任

西城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入选中央文明办、中央文明网2020年12月“中国好人榜”

擅长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

赵常民律师联系方式:1352276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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