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等级如何?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08-23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4年 第 12 篇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即遗赠扶养协议是相互附有条件的有偿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相应遗产,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遗赠的财产发生灭失,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案情回顾:
案例一:原告老张夫妇诉称,二人只有小慧一个女儿。小慧未婚、无子女,2021年因病去世。小慧生前曾购买轿车一辆,并将车辆交给好友阿文使用。老张夫妇作为小慧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该车辆。
阿文辩称,不同意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其是小慧多年好友,小慧生病期间也一直由其照顾,小慧为此甚是感动,于是留下遗嘱,将名下的轿车留给自己。小慧去世后,车辆一直由其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阿文提交了小慧书写的遗嘱,其中明确了去世后车辆由阿文继承所有。阿文表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经过考虑,接受了这辆轿车。老张夫妇认可遗嘱,表示阿文确实长期照顾小慧,也知道小慧要将车辆留给阿文,只是女儿的突然离世让二人太过悲痛,又希望留个念想,所以才发生争议。
案例二:李某系被继承人姜某与丁某的侄子。因姜某、丁某未生育子女,1991年2月,两位老人与李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自愿长期照顾两位老人,两位老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在死亡后赠与李某所有。后李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扶养义务。1997年丁某去世,其遗产全部由姜某继承,2006年姜某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2009年姜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同年11月姜某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财产在死亡后全部交由方某继承,并对遗嘱进行了公证。姜某去世后,李某与方某就姜某名下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
案例一中:小慧生前留有遗嘱,写明将其名下的车辆赠与好友阿文,这一行为即为遗赠,阿文知晓遗嘱内容后,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因此,小慧将车辆遗赠阿文的行为应属有效。

案例二中:李某与姜某、丁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李某也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扶养义务,故对该遗赠扶养协议,应予确认。姜某于2009年11月所立遗嘱内容与该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全抵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姜某生前所立遗嘱与遗赠协议内容抵触部分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该房屋应归李某所有。

裁判结果:
案例一中,后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老张夫妇同意小慧留下的轿车由阿文继承所有。
案例二中,后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按遗赠扶养协议确认归李某所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赵德发律师简介


赵德发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在生产制造业领域对于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
在处理劳动纠纷、婚姻家庭、遗嘱继承、侵权纠纷等方面有系统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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