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及未用于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11-22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4年 第 23 篇


【案情介绍】:孙先生与关女士于2015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该二人购买了房屋,家庭除日常消费外没有重大的支出。2018年6月孙先生的朋友赵某因投资一个项目,资金周转不开,找到孙先生让其帮忙给筹款50万元。孙先生家庭也没有富裕的存款,于是孙先生碍于情面,也未与妻子关女士商量就向另一朋友周某借款50万元,随后转给了赵某。但赵某投资失败未能按期还款,欠款事宜一直搁置。后孙先生与关女士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协议离婚,2021年3月关女士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得知周某将孙先生与关女士一同列为被告要求共同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孙先生自行偿还周某的借款及利息,该借款与关女士无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细胖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呢?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孙先生所借款项未经过妻子关女士同意,关女士对此也不知情,且将该款又借给赵某用于投资,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也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女士也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赵常民律师简介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优秀律师

西城区律师行业第四联合党支部书记

西城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副主任

西城区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表彰

入选中央文明办、中央文明网2020年12月“中国好人榜”

擅长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

赵常民律师联系方式:1352276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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