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对方能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4-12-06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4年 第 25 篇

制度解读: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主要债务的认定,特别是在部分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成为司法实务中权衡考量的重要问题。

Q1:什么是迟延履行?
A1: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多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XX项目钢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Q235型号钢材,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原告送货到指定地点,双方现场验收,每月20日对账结算,月结比例为55%,主体封顶支付货款的80%,其余待工程结束后六个月内付清余款。

2021年1月5日,工程竣工但验收尚未完成。
2021年3月25日、5月15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件。经过对账截止2021年5月12日,总货款金额为850万余元被告尚未付至货款的80%。同时,在催款函件中,原告向被告明确其应当在15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将诉至法院。2021年6月1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供应合同约定的钢筋,供货至2021年3月结束,总计供货金额为8508530.28元,被告陆续付款59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合同应当解除,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同意支付原告876824.22元(系货款总金额80%的未付部分),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节点为项目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工程结束后支付剩余20%,现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6日封顶,工程竣工验收尚未完成,按照约定被告仅需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现被告已然支付了70%多,基本履行了义务,不属于根本违约,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且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结束,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的要求无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万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以拖欠货款876824.22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法律问题归纳: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要求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解除其与被告的买卖合同,以实现货款支付加速到期。
反观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在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需要判定部分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中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问题。

Q2:何为主要债务?
A2:所谓主要债务,一般是指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
本案中,原告的主合同义务应为供货,而被告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相应的货款。其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的行为,是否可直接理解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债务系金钱之债,且具有可分性,其迟延履行部分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需要结合该部分迟延履行行为对合同目的实现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Q3:部分迟延履行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A3:合同以全面履行为原则,如何判断迟延履行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应从迟延履行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方面着重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因延迟支付货款的行为,必然对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以及收益预期的损害。被告部分迟延履行的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合同预期造成重大的损害,若就此认定被告部分迟延给付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则存在不妥之处。

延伸阅读:
Q4: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A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赵德发律师简介

赵德发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在生产制造业领域对于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

在处理劳动纠纷、婚姻家庭、遗嘱继承、侵权纠纷等方面有系统深入的研究。

赵德发律师联系方式:13651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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