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之调岗 || 细胖说法

发布时间:

2025-01-17

作者:

来源:

欧阳律师团队


2025年 第 03 篇

制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上条文表明,用人单位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在劳动实务中,公司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员工劳动地点是比较常见的现象。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经常成为劳动纠纷的焦点。

案情回顾:

李女士于2016年加入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约定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双方相继签订了两次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员工考核制度等合同必备条款。

2021年,因公司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管理体系进行调整,李女士所在的工作岗位被取消,拟将其从软件工程师岗位调至运营项目管理岗位,并预计安排至河北省保定市分公司工作。

2021年6月,该公司向李女士发出了《岗位调整通知书》,要求其在半个月内到新岗位报到。李女士认为新的工作岗位与其个人专长、工作履历不符,因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工作地点变动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拒绝了公司关于岗位调整的相关安排。随后双方经多次协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9月,公司以李女士未按《岗位调整通知书》要求到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为由,进而单方面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李女士不服,遂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阶段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定,公司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未充分考虑涉案员工李女士的实际情况,虽与李女士多次交流,但最终双方并未就工作岗位调整达成一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此裁决公司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李女士经济赔偿金。

一审诉讼阶段

涉案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具有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但工作岗位调整应当基于公司经营的合理需要,并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本案中,公司未能证明对于员工李女士岗位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判决维持仲裁裁决。

二审诉讼阶段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在未与李女士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岗位调整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除应考虑企业自身运营的确实需求以外,还应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调整工作岗位这一事关劳动者重大权益的相关问题上,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劳动者专业背景、个人特长、家庭生活等实际情况,确保员工工作岗位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并应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中,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进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Q1:何谓岗位调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A1: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用工自主权,根据企业运营现状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但并非可以随意行使。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岗位调整应当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在岗位调整前,应对调岗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与劳动者就调岗后的岗位特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待遇、是否会给劳动者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等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Q2:旷工的认定标准?

A2:旷工通常指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工作、提前离岗、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同时,李女士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是基于对岗位调整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工作,因此不构成旷工。

本案中,明确了公司岗位调整与员工旷工的法律界限,如公司进行岗位调整本身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未与员工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员工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旷工。

用人单位应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并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面临公司不合理调整工作岗位等经营自主权时,有权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或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赵德发律师简介

赵德发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在生产制造业领域对于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

在处理劳动纠纷、婚姻家庭、遗嘱继承、侵权纠纷等方面有系统深入的研究。

赵德发律师联系方式:13651114122

细胖说法栏目


“细胖说法”栏目,由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阳继华律师带领团队创建、运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号、头条号等自媒体平台,定期推送专业、优质的法律图文、视频内容,跟各位朋友聊法律、说热点、谈心得。尽中同律师力所能及之事,解芸芸众生牵萦于心之忧,欢迎各位朋友关注。
“细胖”——常伴您身边的朋友!


细胖团队


中同律师

免费咨询

请您保持电话畅通,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