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铭:寻衅滋事类案件中损毁财物的价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23-07-05
作者:
赵铭
来源:

本公众号第346篇文章,2023年第75篇



专注刑辩
赵铭律师
法庭说
案
笔者近期在东北某省办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涉案被告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因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而提起上诉。
笔者在查阅一审判决书后发现,本案车辆受损金额所依据的《价格认证结论书》存在诸多问题,而车辆受损金额的高低恰恰是认定本起寻衅滋事案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标准。
二审庭审期间,辩护律师主要围绕本起寻衅滋事案中《价格认证结论书》的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与二审检察员进行了三轮的法庭辩论,以期使得二审合议庭对《结论书》中受损金额的计算和认定标准产生质疑,最终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进一步的从轻处理,从而实现被告人的上诉预期。

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2日晚,被害人张某某在S公司办公楼大厅找被告人耿某某讨要债务时,因张某某不听从耿某某的话离开,二人发生口角。后耿某某为发泄情绪,打电话纠集徐某某到现场,徐某某到达现场后,即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用砍刀将张某某所驾车辆玻璃砍坏,张某某因害怕而驾车逃离。随后徐某某又驾车进行追赶,并对张某某所驾车辆进行撞击。2016年12月8日,T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现场查验后认定,张某某被损坏车辆的损失为18533元。
一审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纠集徐某某到现场,徐某某持刀破坏张某某的车辆,并驾车追赶撞击,造成车辆损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被告人耿某某、徐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PART 01

PART 02
二审检察员发表第二轮检察意见:我们不认同辩护人刚才的观点,关于本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耿某某、徐某某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徐某某对于持刀砍坏涉案车辆玻璃和驾驶车辆撞击张某某车辆一事也是供认不讳,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其本人并没有对该价格认证结论所认定的车损金额提出异议。

PART 03
辩护人发表第三轮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刑事案件的审查,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因为被害人徐某某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字或没有提出价格异议就当然认为该《价格认证结论书》所认定车损金额的准确性。
一起刑事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仅要综合审查在案的言词证据,更要审查客观证据。
从言词证据上看:被告人徐某某在多次供述中承认他驾车撞击张某某车辆仅一次。
从客观书证上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书》显示:“白色路虎越野车左侧尾灯处擦划痕迹与其后备箱左侧外部痕迹不是与后车同时接触形成。”这一内容证实:涉案车辆受损情况是由2次以上撞击所导致的。
上述言词证据和客观书证可以印证,车辆受损情况是多次撞击造成的结果,而本案并无证据证实案发当天进行过多次撞击,实际上,这就足以证实涉案车辆受损情况与徐某某实施车辆撞击的行为之间没有形成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张某某车辆在2016年12月8日现场查验的受损情况,不完全是徐某某在2016年5月2日驾车撞车的行为造成的。
二审检察员发表第三轮检察意见:没有新的意见。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铭
中同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一直与全国知名刑辩律师杨矿生律师合作,擅长办理官员、企业家所涉及的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券商及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涉及的金融领域犯罪、涉黑恶类犯罪等案件的刑事辩护。
☎:赵铭律师联系方式:158104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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