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泉:阅卷之全面、细心发现 | 刑辩实战第11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3-07-27
作者:
于兴泉
来源:

本公众号第360篇文章,2023年第89篇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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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于
兴
泉

阅卷是刑辩律师办案的基础性工作,也是重中之重。一般认为,阅卷的目的是通过阅卷,找出依据,分析论证,以支撑辩护观点,进而得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结论。
我们通常讲,阅卷要全面、要细心,讲更多的阅卷技巧和方法,但如何验证是否全面、是否细心?因为刑事案件的多种多样,案件证据的多种多样,这注定是一个不能明确量化的问题。
阅卷是否细心、是否全面,检察官、法官都能看得清楚,被告人也能辨别他的律师是否尽心了解案情。个人认为,至少,要对得起这份职业、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实务,说明阅卷之全面、细心发现的重要性,希望能举一反三,与大家共勉。
一起案件被告人近30名,基本案情:被告人通过网络购买账号、密码,在附赠的手机APP上输入账号密码、设备号后,能够窥探若干摄像头下的即时或缓存的影像。检索裁判文书网,类似案情有的判决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判决认定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本案指控两个罪名,也就是两个行为同时存在、数罪并罚。
本案办理过程中,有一个电子数据卷,文件近200G,我当时向公诉人要求复制,被告知如要复制,他会联系侦查人员送过来。后来我专门跑去检察院复制了公诉人给安排好的移动硬盘,单传输耗时约1个小时。
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有的电子数据卷,需要单独向办案人员提出申请。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同步录音录像,基本上都需要特别申请,即便是申请,有的办案部门也不会顺利配合。而存储视频或者是电子文件的光盘,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会随同纸质卷移送,也有的没有随同移送,这个时候就需要专门向办案人员申请调阅。
其次,重视从电子卷上发现问题。该案中,到底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行为,还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纸质卷中的讯问笔录内容中没有明显区分,因为回答的都极其简单,侦查人员也没有专门就两个行为进行甄别性的讯问,纸质卷中手机截图照片也看不出有无控制行为。
但电子卷中,因为有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手机数据的恢复,有被告人输入账号密码观看视频的登录演示,能够证实该案中只存在被告人登录、观看的行为事实,没有对计算系统的控制行为。对于观看视频过程中的拉近、放大、声音调整,均是手机自带功能,而不是APP的功能,也不是对摄像头系统的操作所致。虽然个别视频页面右上角显示了若干“按钮”。但这些按钮,需要真正的摄像头系统授权人才能操作,本案的被告人因为是非法登录,仅仅具有游客身份,无法进行操作。
通过以上对电子数据卷与纸质卷的对比,结合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犯罪的非法侵入、非法获取信息数据、非法控制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四个行为层次的规定,被告人仅有登录观看“非法获取“视频信息的行为,没有”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也就是本案应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







另一起案件中,上级指定由经侦、刑侦、监委等不同办案单位和部门组成专案组办理。
其中,监委调查的行贿受贿卷宗中显示,某官员长期多次从企业借款,系以借款形式受贿,企业与官员分别认定行贿和受贿行为,且企业负责人与官员的供述高度一致。
但刑侦部门侦查的另一罪名案卷中,有几句话显示该企业负责人提到了该官员在企业成立初期最困难的时候,有现金入股及以物抵股。该差异的发现,需要辩护律师进一步调查了解,而当事人却因办案人员的误导及恐吓不敢再提及此事,且内心里也认为这个过程不重要。
经律师多方了解,该企业效益较好,但从未分红,其他股东也是多次长期借款,因此,在该官员有投资的情况下,无论该官员还是其他股东的长期借款的性质都需要重新进行审视、解读。该两个不同办案单位的不同罪名中的一点点差异,值得重视、深挖。
刑辩律师不仅需要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律理论功底、社会知识面、心理素质、协调能力等,在基本功上,还要具备全面、细心的阅卷能力。通过阅卷,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甄别、取舍、分析,归纳整理出支持辩护观点的依据和结论。刑辩律师能够全面、细心阅卷,决定了辩护质量和方向,需要同仁不断总结经验、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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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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