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来: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发布时间:

2023-07-28

作者:

赵玉来

来源:



                 本公众号第361篇文章,2023年第90篇


赵玉来 律师

中同刑辩团队


刑事合规作为域外制度的“舶来品”,现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刑事合规”并非教义学概念,而是外国合规计划在我国本土化转述中形成的跨法域语境的概念。这个话题之所以让人关注是因为其有着复杂的背景,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20年开始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至今已经三年多了,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可以总结为争议小、收益大的一场改革。从法律经济学视角来看刑事合规问题非常有意义。


01


刑事合规之利益驱动



法律经济学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在有些问题上非常实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一方之所失并非另一方之所得,而且刑罚会产生净成本。司法的专业性与参与诉讼所要付出的人力、金钱等决定了法律制度的“供给”不可能是无成本的。只要有成本存在,就得考虑成本与收益。


就市场主体的取向来看,没有任何企业愿意自生自发建立合规机制,因为这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但是收益又是那么地不明显。这在没有外部的强大压力和激励下是不可想象的,而刑事合规就是一种外部的激励机制。


就欧美国家的刑事合规实践来看,首先适用的都是跨国企业,例如西门子、空客、波音、汇丰银行等。这些企业做刑事合规都是因为其是巨无霸企业,已经大到不能倒了。刑事合规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只有企业有挽救的价值时,才会以合规制度进行保护,进而维护公共利益。例如,2020年,空中客车向英、美、法三国支付39亿美金,以就其国际战略和市场营销部行贿及出口管制问题达成和解(参见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第10页。)。这实际上就是一次运用刑事合规挽救企业的好例子。



02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利益分析



在法律领域,合规一词最早被运用于英美法系的银行业,意指在信贷机构确保雇员行为的守法(参见江溯:《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挑战及其应对》,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3期,第103-114页)。中国国家标准(GB/T 35770-2017/ISO 19600:2014)将合规定义为“履行组织的全部合规义务”。我国刑法学者在使用“刑事合规”一词的时候,往往讨论更多的还是一种合规计划的刑事法意义。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合规的实践,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是从外部激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检察机关是否给予涉案企业从宽处理是“筹码”,而涉案企业地位是不是重要又是企业的“筹码”,而合规不起诉是企业配合合规整改的最大动因,也是最大利益所在。在一定意义上说,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所有参与方都将经济利益的考量放在了第一位。


第一,从涉案企业案发的原因来看,企业为经济利益而怠于风险管理是主要原因之一。但企业涉案后为免遭罚金刑或为其重要人员“脱罪”,往往愿意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以“事后合规”态度换取合规不起诉的结果。


第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为了个人利益,必然会积极推进企业合规计划。比如,A公司负责人南某某等人伪造员工保险缴纳等信息,诈骗社保资金26万,企业主动申请合规整改,检察机关对A公司整改验收通过后,对南某某等自然人实施的诈骗罪不起诉(参见《最高检发布第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载《中国商报》2023年2月14日,第P03版。)这是利益衡量下“员工有病,企业吃药”的典型案例。


第三,地方检察机关基于社会经济利益而启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是以“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责任人”的代价换取企业生存。如果因为企业涉嫌刑事案件而把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责任人判刑以后,企业可能就死掉了。因为,很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往往是该企业的灵魂人物,掌握着客户资源、资金、渠道,如果把他们判刑了,企业也就“黄了”。有领导也反复地说不能办一个案件就搞垮一个企业。尤其在疫情期间,那么多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如果因为刑事案件对企业再雪上加霜,对任何主体都没有好处。通过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保住企业是为了保住企业员工的饭碗、投资人的投资、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政府的税源。


END






中同刑辩

·作者介绍·



赵 玉 来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经验:曾在天津市某区检察院、天津市某区委政法委工作多年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民交叉业务、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

部分业绩:担任原济南市人大代表窦某某的涉“恶势力”案件辩护人,成功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三个罪名的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担任贵阳市吴某某、杨某等14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案2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河源市刘某某等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二审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山东省东营市聂某某等10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案1号人物辩护人;担任广东省惠州市徐某某等涉嫌贪污罪一案主犯徐某某辩护人;担任河北省保定市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主犯高某某辩护人(涉案金额5亿余元);代理了鄂尔多斯市某煤炭公司再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参与编写图书:

1、《公司纠纷裁判精要》,担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4月版。

2、《证券纠纷裁判精要》,担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5月版。

3、《劳动人事争议裁判精要》,担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21年10月版。

4、《证券违法犯罪案件裁判精要》,担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2022年9月版。


☎:赵玉来律师联系方式:135211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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