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净净:刑事阅卷中的“马蹄铁效应”|刑辩实战第11期回顾

发布时间:

2023-07-25

作者:

杨净净

来源:



本公众号第359篇文章,2023年第88篇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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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编者按

2023年7月,第11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培训部主任、刑委会副主任贾朝阳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文林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峰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史立梅教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次近3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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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杨净净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杨

净

净





各位领导、律师们下午好:


经济学上有一个“马蹄铁效应”:

断了一枚钉子,掉了一只蹄铁;

掉了一只蹄铁,折了一匹战马;

折了一匹战马,摔死了一位将军;

摔死了一位将军,吃了一场败仗;

吃了一场败仗,亡了一个国家······

这个法则告诉人们,细节决定成败,小事成就人生。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是如何在刑事阅卷中抓住细节点,从而为我们将来的辩护工作夯实基础。


刑事案件的卷宗到了检察院阶段才能看到,这也意味着我们之前得到的案件信息基本来自当事人本人,我们带着求证求实的心态阅卷的同时,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除此之外,在卷宗完全展开的基础上,我们还要更认真、细心地发现卷宗存在的问题,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错案。


接下来我借助两个案例的诉讼证据卷,分享一下在言词证据、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的查阅过程中应注意哪些细节:


案例一:
湖北咸宁尹某于2022年9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2年11月24日批准逮捕,2023年2月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认真反复多次地阅卷,对比同案犯之间的讯问笔录,我发现同案犯的供述相互矛盾,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摘掉了“恶势力”的帽子,并改变罪名(敲诈勒索罪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给出了10个月的量刑建议。

一

言词证据--原始卷宗与补充卷宗讯问笔录的比较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方式获取口供,所以我们阅卷的重中之重也在言词证据。

【同案犯胡某】
(2022年9月8日)供述:“我不知道(洗的钱)怎么来的,但是做这个事情肯定不是合法来源的钱”
(2023年3月19日)供述:“听尹超说是违法的钱”,随即胡某又向侦查人员陈述了自己“认为”“拿隐私图片或者视频要挟被害人转账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同案犯徐某】
(2022年9月11日)供述:“我不知道给谁洗的钱,姓什么叫什么都不知道,给谁洗的需要问“糊涂”(胡某)
(2023年3月19日)供述:“听他们在讨论违法犯罪的钱”、“当天晚上在洗钱的时候我听到境外的人金某某跟胡某、尹某讲帮别人洗钱,我才知道是违法犯罪的钱”。

【同案犯易某、广西百色人】
(2022年9月3日)供述:“徐某给我说是“跑分的钱””、“我理解的是替违法犯罪活动洗钱”
(2023年3月18日)供述:“我听尹某、胡某洁和徐某他们用家乡话讨论诈骗、敲诈勒索和缅甸之类的词语,因为他们用家乡话在讲,我只能听懂意思,能听懂他们是在洗敲诈的钱”。

对上述三个同案犯的讯问笔录进行对比与分析,很容易发现这些笔录前后矛盾:

胡某:三次笔录中很清晰地给出了自己主观上的分析、理解。排除胡某主观理解,应综合其他人的供述采信洗钱的性质为“违法的钱而不是敲诈勒索的钱”。

徐某:第一次供述中最基本的为谁洗的钱都不知道,但是时隔将近6个月后,第二次的笔录中又清楚地记起他们当天晚上讨论的是“违法”的相关内容,这个与常理认知规律相背离。

(该律师意见其实也是包含着“人情世故,因为徐某是取保候审的,他之所以改了口供,一方面是可能与其他同时取保的同案犯串供了,也可能是被诱供,但是没有直接的证据,只能含蓄地说“与常理认知规律相背离”)

易某:广西百色人(据了解案发之前没有离开过本地,对外省的方言更是没有接触过),尹某他们用湖北咸宁的方言讲话,徐某作为咸宁当地人只听到了“不干净的钱”并表示没有听到“敲诈勒索”四个字,而易某作为广西百色人,其他的没听懂,只听懂了“敲诈勒索”。

对此,我还找了湖北咸宁和广西百色的两个学生,根据设置的问题各自用自己的方言对话,简直就是各说各话,完全听不懂彼此。因此可判定,易某的这份讯问笔录不可采信。


案例二:
山东德州童某醉酒驾驶案,2022年4月20日被查获,2022年4月29日取保候审,2023年3月22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依然是经过认真、反复、多次地阅卷,发现大大小小很多地方的瑕疵。

01

书面证据--现场勘验之签字瑕疵



我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在在酒精检测登记表中出现了代签(包括A代B签名,A代没有出现的见证人C签名)。于是向检察院提出调取酒精检测时的录音录像,在短短5分钟的酒精检测视频中出现6处问题,考虑到乙醇含量是认定童某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从视频里看出,该血液采集检测程序上存在多次程序违法。

02

视听证据--五分钟的视频资料六处硬伤(14:55:23—15:00:15)



(1)视频显示童某在被抽血的过程中只有一名抽血人员在场,《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却记载有两名提取人员。

(2)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医务人员进行见证,画面中没有出现见证人,《登记表》中见证人又签了字。

(3)整个视屏没有出现把抽取的血液“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标记编号,并封存”的画面。

(4)检材提取记录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对于检材的描述并不能保持一致,无法证明童某被抽取的血液与血液检测样本具有同一性。

(5)抽取的血液样本应放置冰箱冷藏室保存,冷藏温度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当时是4月23号,根据当地往年的气温,大气恒温绝对大于8℃,常温保存下,血液质量变化快,导致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失准。

(6)14:58:22的画面显示,童某的第一管血液被在场的执法人员进行了高达15次的上下快速晃动。根据《促凝剂试管的说明书》的要求,应当缓慢摇晃,颠倒混匀5-8次,保证添加剂与血样混合均匀,避免剧烈多次摇晃试管造成溶血,以便影响结果失真。

鉴于上述情况,也考虑到血液酒精含量是认定童某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而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又是根据该组视频显示的抽取血液来认定最后的酒精含量,该血液采集检测程序上存在多次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即使仅出现小瑕疵,鉴定报告亦无法作为定案依据,该组证据应予以排除。

最后检察院作出因“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能采信,故认定童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童某不起诉”。

三毛曾说,如果手里捏着属于自己的泥土,看见青禾在晴空下微风里缓缓生长,算计着一年的收获,那份踏实的心情,才是余生最好的答案。

我们刑辩律师也应有这种心态:阅卷中除了目光要不断地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还要精心、细心地对待每一件案子,每一本卷宗,方能学到一份属于自己的“本领”,手里才能捏着自己的“泥土”,也会算计着案件最后的走向,给家属一份满意的答案。

谢谢大家,我的分享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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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1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往期回顾




刑辩实战第11期: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刑辩实战第10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9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

刑辩实战第8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二)

刑辩实战第7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6期: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

刑辩实战第5期: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

刑辩实战第4期: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一)

刑辩实战第3期:如何构建辩护思路

刑辩实战第2期: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

刑辩实战第1期: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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