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矿生:当事人家属请律师是由谁拍板决定的?

发布时间:

2023-07-31

作者:

杨矿生

来源:



本公众号第362篇文章,2023年第91篇

很多律师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来了,双方谈得很好,客户明确表示对律师比较满意,律师本人也觉得自己符合客户的要求,甚至双方对委托协议的基本内容也谈得很清楚,就差白纸黑字签订合同了。可是客户走了以后,却没回来和你签约。


有的是久久不给回音;有的则是委婉找些借口,比如暂时还没考虑好,或现在凑不齐律师费,以后再说;有的则比较干脆,给你打个电话说已另有安排了。不管哪种说法,你都明白他们不可能跟你签约了。


遇到这种情况,律师都会感到困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我的观察看,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当事人家属另外看上了更中意的律师,但更多的情况是,来面谈的当事人家属实际上是看中了你,只是因为真正有话语权的人没有选你,或者经过多种力量角力后,你被平衡掉了。


也就是说,虽然有家属出面和律师商谈,但是这个家属不一定有拍板决定权,那么,当事人家属出面与律师商谈,最后是谁在拍板决定呢?其中的情况可能非常复杂。


刑辩律师对这些情况的复杂性要有清晰的认识,在和当事人家属商谈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弄明白来面谈的家属是否有权拍板,他们请律师最后由谁拍板决定。掌握了这些情况,与当事人家属打交道时,就能多添几份主动,准备的应对措施也可能管用一些,被选中作为辩护律师的机率也会大一些。


当事人家属出面请律师,最后是谁在拍板决定?从中同刑事团队多年的经验和观察来看,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01

第一种情形,出面商谈的家属,能够直接敲定律师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的家庭关系比较简单,亲属关系比较好,来找律师商谈的当事人家属,要么是当事人最信赖的家属,要么是其比较重要的直系亲属,有的甚至就是当事人唯一的成年直系亲属。


在这种情况下,出面找律师商谈的家属就有较大的话语权,客观上没有太多的干扰,而且由于该家属是当事人最信任的亲属,即使有人干扰,影响也极小,而且律师费一般也由该家属直接承担或掌控,所以该家属就能够直接决定用什么样的律师。


02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直接指定律师


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见,一般发生在重大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是政府官员、企业家或企业公司高管,他们出事前地位显赫,或名气较大,这些人一般都很有主见,不仅对案件有自己的看法,而且对请什么样的律师也有自己的想法,甚至会直接指定请某位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的律师很难入他的法眼,家属最开始找来的律师,仅仅只能起到一种临时探望和沟通情况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只信赖自己选定的律师。


很多人感到奇怪,当事人羁押在看守所,怎么还能够点名要请哪个律师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很简单,一般来说,在当事人出事以后,家属都会先请一两个律师进去会见,了解相关情况。


当事人本人如果对请什么样的律师有自己的想法和要求,会见的时候都会明确说出来,让会见的律师把话带给家里人,家属知道当事人的想法和要求后,也会按照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去找这样的律师进行沟通,一旦双方能够谈拢,委托关系很快就确立了。


还有人会问,如果当事人在里面指定要找什么样的律师,或者指明要找某些律师,去会见的律师不愿退出这个案件,会见后不向家属转达当事人的意见怎么办?这样的情况当然也会发生,虽然能够瞒过一段时间,但是终究纸是包不住火的。


而且家属最开始找律师会见,其中最主要的一项任务就是和当事人商谈有关聘请辩护律师的事情,律师会见出来后,家属也会反复追问,甚至再派其他律师会见了解当事人的想法。


03

第三种情形,多名亲属出面找律师,由话语权最大的亲属拍板


这种情况可能是最复杂的,一般都是发生在当事人亲属众多的案件中,特别是在家族企业中,当事人身处大家族,案件涉及的亲属比较多,案件的处理也会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众多的亲属对当事人请什么样的律师都会关心,很多人希望能由自己出面找律师,这样在处理案件涉及的利益方面可能会更加主动。就是说,每个出面找律师的亲属或多或少都会有自己的利益考虑,他们对请律师可能会持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哪些人说了才算,什么样的律师才可能最终被选定为辩护人,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这里边也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谁出钱出费用,谁就享有决定性的话语权;另一种情况是谁和当事人关系最近,最能获得他的信任,谁就享有决定性的话语权。如果话语权份量较大的亲属比较多,就有可能将两名辩护律师的名额进行平衡分配,由不同方面的亲属各请一名辩护律师,这就是争夺话语权以及利益平衡后的结果。

所以来和你面谈并推荐你的亲属,其话语权越大,你被选中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亦然。

04

第四种情形,由关系重大的股东拍板决定


很多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企业家,企业家受到刑事追究,不仅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产利益会受到重大影响,也会牵扯到股东、合作者等多方面的利益,基于这种利害关系,股东或合作者对当事人请律师的事情自然就会非常关心,甚至也会出面找律师,推荐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关系重大的股东或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对请律师就有了相当大的话语权,甚至有决定性的话语权,经过利益平衡,家属就会同意聘请股东拍板决定的律师。


05

第五种情形,中间人的影响起到决定性作用


很多案件中,家属是通过中间人出面请律师的,有些中间人的地位很高,无论是家属还是当事人本人,对中间人都很信任,也很依赖,在这种情况下,中间人话语权的分量就很重了,其推荐的律师往往能够获得家属和当事人的信任。


06

第六种情形,由当事人的朋友决定


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家属的社会关系少,很少参加社交活动,与律师更没有什么接触,而当事人的某些特定朋友社交甚广,认识的律师也多,和当事人的感情也比较深厚,当事人本人对这类朋友也比较信任,在这种情况下,这类朋友对律师的推荐,往往就起到了拍板决定的作用。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当事人的朋友直接出面挑选和付费聘请律师,家属只起到委托人的签字作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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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杨矿生

中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武汉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硕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高铭暄、王作富教授。

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志愿专家、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第七届副主任、第八届主任、第九届主任、第十届名誉主任、第二届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市西城区法学会副会长等职务。

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全国优秀律师”、“第七届中国时代十大卓越人物”、“2010年度中国律师界新闻人物”、“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西城区首届“十佳律师”等多项荣誉称号。

☎中同刑辩业务联系:18911568384(vx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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